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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業務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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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業務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內政部消防署(八七)消署預字第87E2137號函頒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內政部消防署(八七)消署預字第87E1291號函修正

壹、受理程序
一、受理檢修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當地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
二、受理申報應發給申報人收執單,收執單應註明收受日期、申報場所名稱、地址及管理權人姓名,並加蓋收受章,收執單之格式由各消防機關自行訂定。
三、受理申報情形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統計表」(如附件一),於每年一月、四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各統計乙次,並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彙整統計。
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及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有關「簽章」欄位部分,管理權人、消防設備師(士)應予簽名蓋章,檢修專業機構應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五、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部分應注意「檢查器材」及「檢修人員」欄有無填寫。
貳、檢(複)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視其轄區特性、消防人力、列管場所家數等,訂定檢(複)查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括轄區狀況(含消防人力、列管家數等)、檢(複)查對象之優先順序、檢(複)查預訂時程之編排方式、消防安全設備檢(複)查之項目、報行檢(複)查表格格式及檢查表儲存作業規範等。
二、對於未按時申報及不實申報之場所,應依法進行裁處。
三、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項目時,消防機關應派員前往該場所檢查,並參酌其所填報之改善計畫書,開具限期改善通知書,列入追蹤管制對象。
四、對於檢(複)查及違規裁處情形應填報「違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案件統計表」(如附件二),並於每年一月、七月之十五日前各統計乙次,報本署彙整統計。
五、對於檢修申報場所應依下列順序進行檢(複)查:
籾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之場所。
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七目所列之場所。
粃 高層建築物及戊類場所。
粬 前款以外之乙、丙、丁及己類場所。
六、進行檢(複)查作業時,應先行排定時程,並事先通知管理權人會同負責檢修之消防設備師(士)到場配合檢(複)查,必要時應指定其攜帶檢修器材會同測試。
七、進行檢(複)查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進行詢問或測試,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有無不實檢修情事。
籾 詢問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其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進行檢修之人數及時數、進行檢修時有無攜帶檢修器具(對以消防設備師、士個人申報者尤應從嚴審核)。
粆 消防安全設備本身具有試驗裝置部分應予測試,並應加強下列消防安全設備之抽測:
劏 偵測式探測器之感度試驗。
噏 泡沫滅火設備泡沫原液之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之測試。
瞓 警鈴音響音壓之測試。
螆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綜合動作之測試。
踭 瞭解滅火器之放射試驗於何時、何地舉行。
㗾 其他測試之部分。
粃 對於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上應載明數量之部分應予查核,並注意有無生鏽腐蝕。
參、宣導工作
一、檢修申報制度宣導資料,應送至各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
二、說明檢修申報之程序、期限,其採郵寄申報者,應以雙掛號寄至當地消防機關。
三、建議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時,應派員會同檢查。
四、利用當地有線電視台等大眾傳播媒體,播放宣導短片及刊登宣導資料。
五、應舉辦檢修申報制度說明書。
六、其他有關加強檢修申報宣導事項。
肆、督導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訂定檢修申報督導計畫並加強實施督導。
二、本署每年將對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執行檢修申報之情形進行評比考核,成績卓著者從優獎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
伍、其它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前訂定檢(複)查計畫及督導計畫。
二、直轄市及金門縣、連江縣消防機關應將檢(複)查計畫及督導計畫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報本署備查;台灣省各縣(市)消防機關應將檢(複)查計畫及督導計畫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報台灣省政府消防處備查,並副知本署。

台長: 張大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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