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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1 07:38:29| 人氣1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契稅申報期限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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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記者吳富正、蔡佳芬/2013.09.11.屏東報導】

 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見的契稅申報期限有下列幾種情形:

1、一般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案件: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2、產權移轉發生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

3、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4、向法院標購拍賣案件: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5、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照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把握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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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

台長: 生活情報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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