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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將放寬海關核准加封封條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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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將放寬海關核准加封封條適用範圍 20170428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財政部依據關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將放寬海關核准運貨工具加封封條及業者申請加封自備封條適用範圍,增訂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海運轉口貨櫃規定。

財政部公布修正「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本次修正十三條、新增一條、刪除一條。配合關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新增自備封條加封範圍擴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海運轉口貨櫃得加封被動式電子封條,新增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經海關核准,得於海運轉口貨櫃加封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規定。增修物流中心業者得使用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將加封封條適用範圍擴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

鑑於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並無使用自備封條種類、申請使用應符合條件及使用方法等規定,為使業者申請自備封條均回歸適用該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將予刪除。

本次修正新增第八條,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申請自備封條資格條件。增訂物流中心業者、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得申請自備被動式電子封條規定。配合第八條增訂,第二項增修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申請辦理自備封條許可之校正時,亦應符合該條項相關條件規定。

增訂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使用自備封條加封海運轉口貨櫃規定,增列內陸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使用自備封條規定,得停止一年以下使用自備封條或廢止其自備封條許可處分規定。

另現行第二十一條條文有關業者自備封條符合高保安封條國家標準之驗證合格緩衝期限規範屆至,將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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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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