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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6 17:11:22| 人氣1,31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聖經如何看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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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兩段同性戀事例

作為基督徒, 《聖經》是我們的信仰和生活最高、最基本的原則, 今日我們就試從《聖經》看同性戀是否道德問題? 是不是「罪」?

(19:1-10):那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羅得正坐在所多瑪城門口,看見  他們,就起來迎接,臉伏於地下拜,說:『我主啊,請你們到僕人家裡洗洗腳,住一夜,清早起來再走。』他們說:『不!我們要在街上過夜。』羅得切切的請他們,他們這才進去,到他屋裡。羅得為他們預備筵席,烤無酵餅,他們就吃了。他們還沒有躺下,所多瑪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那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羅得出來,把門關上,到眾人那裡,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容我領出來,任憑你們的心願而行;只是這兩個人既然到我舍下,不要向他們作甚麼。』眾人說:『退去吧!』又說:『這個人來寄居,還想要作官哪!現在我們要害你比害他們更甚。』眾人就向前擁擠羅得,要攻破房門。只是那二人伸出手來,將羅得拉進屋去,把門關上。

 

(19:20-25):(便雅憫的基比亞城的)老年人(對那利未人)說:『願你平安!你所需用的我都給你,只是不可在街上過夜。』於是領他們到家裡,餵上驢,他們就洗腳吃喝。他們心裡正歡暢的時候,城中的匪徒圍住房子,連連叩門,對房主老人說:『你把那進你家的人帶出來,我們要與他交合。』那房主出來對他們說:『弟兄們哪,不要這樣作惡;這人既然進了我的家,你們就不要行這醜事。我有個女兒,還是處女,並有這人的妾,我將她們領出來任憑你們玷辱她們,只是向這人不可行這樣的醜事。』那些人卻不聽從他的話。那人就把他的妾拉出去交給他們,他們便與她交合,終夜凌辱她,直到天色快亮才放她去。

 

(19:1-10)是記載所多瑪和蛾摩拉兩個城被神用「天火焚城」之前的記載。

所多瑪城罪惡滔天, 其中一項最嚴重、最出名的罪行就是同性性行為!

所以, 同性的強姦=雞姦Sodomy就是由「所多瑪」Sodom這字演變而來的!

 

士師時代「各人任意而行」、是一個「任意妄為」的年代, (創世記19)(士師記19)[剛好兩處都是第19!]都是記載同性戀犯罪的例子這兩處地方的男同性戀者已經去到一個地步: 連「處女」也不要, 要找「新鮮」的男人!(19:8) 當時連外來的男人在所多瑪的「街上過夜」都有問題!(19:2-3)

所以(19:1)提到: 為什麼羅得要「坐在所多瑪城門口」? 就是為要保護一些外來的陌生人! 當晚--恐怖的事發生了(19:5):「他們(所多瑪城的男人)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這裡來的人在那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

 

(19:5)和合本》譯得非文雅:「任我們所為」, (19:22)同一段文字卻譯得較為清晰:「我們要與他交合」與《新國際版》的翻譯一樣--(19:5)「任我們所為」譯作「我們要與他們交合」;

《聖經新譯本》譯作「我們要與他們同房」。

英文聖經《NIV: to have sex with them!

 

所以很清楚--他們強行要集體輪姦(雞姦)一些外來的男人, 幸好以前的人有一種很有義氣的習慣: 屋主會盡力保護投宿的人(以前粵語武俠片也有這些情節的莊主保護被追殺的人), 否則就會被當時的同性戀者「終夜凌辱」(19:25)! 所以, 縱然亞伯拉罕多次為所多瑪這城向神求情, 結果神都是不能容忍他們的罪, 他們實在罪惡滔天, 結果神都要降天火焚城!

 

請問聖經看同性性行為是否道德問題? 是不是「罪」?

(19:7):羅得說:『眾弟兄,請你們不要作這惡事!』」

(19:23):那房主出來對他們說:『弟兄們哪,不要這樣作惡;這人既然進了我的家,你們就不要行這醜事!』」

 

請再看一段與所多瑪有關的經文

(猶大書第7):「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

所多瑪、蛾摩拉「一味」的行淫(不聽勸告、不肯悔改)、隨從逆性的情慾(同性戀),就要受「永火」的刑罰, 當時的「天火焚城」只是預先嘗受一下將來永火的滋味, 並且要成為後世同性戀者的鑑戒!

 

 

舊約律法書如何看同性戀

(18:22-23):(男人)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0:13):(男)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要歸到他們身上。」

 

(18:22)的「不可與男人苟合」在《聖經新譯本》譯作「不可與男人同睡交合」很清楚是指同性戀的。其實《利未記》18章和20章都是神吩咐以色列人要小心避免淫行, 特別多次提到叫他們不要學效迦南人的惡習, 其中一樣就是同性性行為!--「男人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這裡提到同性性行為是一種「苟合」(是不正常的交合)、是「可憎惡的(是神所討厭的)、也是「逆性的事」(是違反自然的)!

當時, 行這事的人「總要把他們治死! 要歸到他們身上。」(20:13)

所以, 請問聖經看同性性行為是否道德問題? 是不是「罪」? --「死罪」!

 

(22: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神所憎惡的!

除了做戲的梅蘭芳和任劍輝, 所有Tomboy(女扮男裝)Sissy(男扮女裝)這些倒變性別和男女易服的行為都是神所憎惡的!

就社會的倫理和秩序而言, 用公廁已經是一件非常尷尬的事!

 

 

新約如何看同性戀

(1:26-27):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 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他們「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就是違反神設計的心意。

《聖經新譯本》譯作「把原來的性的功能, 變成違反自然的功能」。

「順性的用處」在英文聖經NIVNatural Relationship(一種自然的性關係);

神在亞當身上的肋骨造了夏娃, 一男一女, 就要彼此吸引、互相補足;

亦確立了「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異性婚姻制度。

因此, 在物理磁力學上有「同性相拒、異性相吸」這定律。

而同性戀的性愛就是逆天而行, 與神的設計背道而馳。

 

神創造一男一女, 定下異性婚姻制度, 是為要使人類延續生命、並且可以組成一個正常、完整的家庭。同性伴侶或可領養兒童, 但這個兒童到底都是來自異性夫婦所產生的! 同性伴侶所領養的孩子要叫男的做母親!叫女的父親! 孩子被寄養在一些的奇奇怪怪的所謂「家庭」中成長, 將來對他有會造成多大影響? 如果異性婚姻制度會因為社會進步和科技發達而改變, 恐怕他日大家會逐漸接受「父女婚姻」、「母子婚姻」、「兄妹婚姻」、「人狗婚姻」… 神設立的婚姻制度就會瓦解了!

 

(1:26):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

「任憑」這字的意思是神已經多次提醒, 但他們仍然屢勸不聽, 神就放棄他們、「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 讓他們「自食其果」--其實「愛滋病」就是其中一樣「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當然, 不是所有「愛滋病」都是由於同性戀者引致; 但大部份同性戀者的愛滋病都是因為同性性行為引致的, 並且會傳染給非同性戀者的。

所以, 請問同性性行為是否道德問題? 是不是「罪」? 是否不會傷害其他人?

 

(林前6:9-10):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提前1:9-10):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

 

「親男色的」《新漢語譯本》直譯作「同性戀」, 因當時的收信人是以男性為主, 所以男人「親男色」就是指同性戀。有些同性戀者曾對林以諾說:「喂, 怎麼你將同性戀者「妖魔化」(=與吸毐者、殺人狂、賭徒、甚至與癌症相題並論!」 並說林以諾傷害了同性戀者的心靈, 要他向同性戀者道歉! 請看, 聖經就是這樣把同性戀與這些一大堆「可憎惡的事」、「玷污自己的事」、「逆性的事」並列, 並謂犯這些事的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又說律法乃是為犯這些事的人(包括同性戀者)設立的。

難道聖經就是傷害了同性戀者的心靈, 神要出來要向同性戀者道歉?

所以我覺得林以諾根本不用出來道歉, 要道歉都要讓神先出來道歉!

(待續)

台長: 曾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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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
先不管「天火焚城」是在捏造神話還是真有其事
你上面舉了聖經的例子應該是「強姦」罪
而不是同性戀罪
強姦和同性戀根本是兩回事
2013-04-04 22:23:1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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