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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4 15:53:36| 人氣1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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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可報考志願役士兵 國防部加門檻:曾涉毒者不准

國防部日前開放「國軍志願士兵甄選基準」讓曾犯「微罪」者可報考志願役士兵,國防部資源司長陳正棋上午在立法院表示,考量毒品的成癮性及衍生犯罪型態難以防範,將傷害國軍形象,國防部後續將召開研討會議,規劃於簡章中增訂「曾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或遭行政裁罰人員,不得參加甄選」的條件,以杜絕毒品戕害國軍成員。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圖/陸軍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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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日前開放「國軍志願士兵甄選基準」讓曾犯「微罪」者可報考志願役士兵,國防部資源司長陳正棋上午在立法院表示,考量毒品的成癮性及衍生犯罪型態難以防範,將傷害國軍形象,國防部後續將召開研討會議,規劃於簡章中增訂「曾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或遭行政裁罰人員,不得參加甄選」的條件,以杜絕毒品戕害國軍成員。

陳正棋上午列席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備詢,他表示,年度志願士兵甄選簡章,報考人員須符合年齡、學歷、品德、體格及國籍等條件,並通過智力、體能及口試等3項測驗ok忠訓,且成績均須合格,才能錄取志願士兵。而在現行志願士兵「品德」限制上,包括「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涉毒人員」與「曾受保護管束者」如「施用毒品成癮」、「酗酒犯罪」、「有犯罪習慣」等行為,或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的情形,若進入部隊將使社會大眾對國軍產生負面觀感,都限制不得參加甄選。

他說,國軍現在開放微罪入營者,是在國防及軍事安全無虞前提下,依司法院釋字第715號解釋理由書所述過失情節輕微者的意涵、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利意旨及在不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情形,由國防部審酌過失情節輕微者的態樣,適度同意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他說,這包括「獲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者」,因犯罪情節輕微,雖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同時獲緩刑宣告,於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情形,依「刑法」第76條規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其刑的宣告失其效力,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2款規定,受緩刑的宣告,未經撤銷者,不予記載警察刑事紀錄,依上開規定的精神,屬於無刑事紀錄人員,對國軍紀律及管理影響輕微,所以同意他們參加甄選。

此外,「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且執行完畢者」,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7款規定,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不予記載警察刑事紀錄,國防部參酌上開條例,認為對國軍紀律及管理影響輕微,也同意他們參加甄選志願役。

但他表示,考量毒品的成癮性及衍生犯罪型態難以防範,將傷害國軍形象,國防部後續將召開研討會議,規劃於簡章中增訂「曾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或遭行政裁罰人員,不得參加ok忠訓國際甄選」的條件,以杜絕毒品戕害國軍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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