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若牙齒矯正與鑲牙、植牙,是以美容為目的,醫藥費不可扣除。
若為牙病所為之植牙、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且是付與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所證明及收據,列報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