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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03 16:28:32| 人氣2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主旨:關於 貴府執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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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二O七一六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四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梁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 貴府執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八」府環法字第一一四四六二號函。



二、 關於招標文件之訂定、審定及評選程序進行,是否均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乙節,如採購評選委員會有召開會議且作成決議之情形,自應適用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規定。招標文件之訂定及審查,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



正本:新竹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有關出席人數之規定,本會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四九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台長: 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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