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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11 16:43:16| 人氣8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原舞者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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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原子筆電子報第四期社論

據聞,社團法人原舞者舞團將要解散。部分創始團員、正式團員以及學生團員已經組成自救會,並且已經對剛成立的財團法人原舞者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董事會發出邀請函,將於近日內召開會議,討論原舞者的定位問題以及原舞者解散的相關事宜。自救會在前述信函中指出,社團法人原舞者的解散過程相當倉促,僅是在去年(90年)12月14日的一個內部會議中,由團長逕行宣布解散與發放資遣費,團員們並沒有任何表達意見的機會。該信函中同時指出,雖然團長以董事會決議為名逕行宣布解散乙事,但經自救會成員向財團法人原舞者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董事查證,部分董事對於社團法人原舞者將要解散一事,並不知情,部分自救會成員更直接指陳,財團法人原舞者文化藝術基金會根本沒有開過任何合法的會議。

社團法人原舞者舞團宣布解散後,團長與藝術總監曾經在12月23日以書面信函向所有創始團員、正式團員以及學生團員說明解散原因。信中指陳社團法人原舞者舞團長年以來人事制度混亂,經費短缺,再加上向文建會爭取扶植團隊的結果,致使原舞者舞團必須承接許多下鄉巡迴計劃與出國參演計劃,使舞團無法製作更加精緻的劇作,致使近年來之製作均不理想,連慶祝創團十年的晚會上,都是演出舊劇碼。團長在信中特別指出,團員之間溝通不良,團長與藝術總監心力交瘁,使得他們決定暫時停止團務,並將舞團財產移轉給財團法人原舞者文化藝術基金會,希望原舞者舞團經沉澱之後能夠再重新出發。


「原舞者」是誰的資產?


原舞者蓽路藍縷,辛苦經營長達十年,居然以解散(暫停團務?重整?)收場,這個戲劇性的發展讓人愕惋。原舞者自創團以來,在學界、政界、部落社會以及都市原住民學生的共同協助之下,不僅推出許多出名的劇作,更讓「原舞者」這三個字在台灣社會各界建立起「正統原住民族舞蹈」的名號。許多人藉由原舞者舞團的成功,建立自己個人的聲望與地位。有人在政治界中成為政府文化機構主管,也有人取得近乎學術界的崇高地位,不僅擔任公共媒體的董事,也在某些文化藝術機構中執教。更有甚者,原舞者舞團在不斷募集資金之後,順利地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舞者文化藝術基金會」,使得原舞者的社會影響力更加提昇。

原舞者的成長,是我們共同欣見的,而原舞者成長過程中,為它努力付出的個人得到肯定,從而取得一定的社會地位或影響力,更是他們應得的榮耀。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原舞者就是這些少數人的個人私產,所以原舞者與這些人不須負擔任何社會義務或社會責任,可以隨時隨地的解散或停止團務?

漢人或國外文化界人士每每論及原住民傳統文化代表時,幾乎異口同聲提到原舞者舞團。原舞者之所以得以建立豐厚的社會地位,就是因為原舞者在舞台上呈現的劇作,是原住民部落社會長久的文化成果,原舞者也以忠實呈現部落社團傳統祭儀作為該團之特色,簡言之,原舞者不是純粹的舞團,而是原住民族在大社會的文化媒介者。原舞者十年的發展過程中,除了團員們堅苦卓絕的堅毅精神支撐著他們外,還有更多的學者、學生以及部落耆老提供各種協助,原舞者才能有今天的成果,原舞者當中的部分成員因此才能享有今日的地位與榮耀。我們可以大膽地這麼說:「原舞者是原住民族的公共財。」所以這些取得榮耀及地位的人,不應認為原舞者即是他們的私產,相反地,原舞者作為原住民族的文化媒介,它更應該是大社會的資產,也應當是原住民族的資產。


最不負責任的態度


原舞者舞團在高雄縣成立,並登記核准字號為高縣教業字00八號的社團法人,現在登記為北縣教演餘政字第八九00一號,它應該有自己的章程制度,規範其內部之運作,這本是原舞者的內部事務,外人實無法涉足。然而,原舞者的主事者應該體認到,依靠社會各界共同支持而得以成長的原舞者舞團,已然成為大社會與原住民族之資產,故應該要有基本的社會責任意識。既然一個團體的主事者可以依個人之決定而解散該團體,則該主事者便應對該團體之所以解散之困境,拿出負起責任的態度。主事者應當針對原舞者當前的諸多困境,提出有效而具體的解決方式,同時亦應提出計劃時程,方足可稱之為負責;若實無能力完成此一工作,也應功成身退,將原舞者的舵把交付後人,而非草率地將舞團結束,留給基金會一個有待收拾的殘局。這種做法不僅對不起基金會當時的資金捐助者,也無法向長年支持原舞者的團員及學者交代,更將無顏面對每一位曾經教導原舞者的部落耆老。

原住民部落社會傳統祭儀本就不是專為呈現於舞台的表演戲碼,它是鮮活的活在部落生活之中。如今搬上冷冰冰的舞台,作為劇場以及部落社會的中介者,原舞者舞團的發展本就有其獨特的本質性困境。一個負責任的主事者早就應清楚該團體的困境,尤其在原舞者逐漸取得各界肯定,主事者開始享受成果時,更應以負責任的態度提出解決方案。何以今日連人事制度都搞不清楚?其真正的原因不在團員,而應在掌握主控權的少數人身上。

某位不願具名的學生團員指出,既然主事者有說解散就解散的權力,就應當負有相同的責任,不應動不動就拿出創始團員很偉大的嘴臉,不願意負起他們多年來執掌原舞者卻問題叢生的責任。該名團員更認為,原舞者以解散來解決問題的態度,是最不負責任的態度。


團體私人化


從原舞者解散的現象中,我們看到最嚴重的問題,其實是「原住民族團體私人化」的危機。自從「原住民族」成為政治世界中政治正確的指標之一後,原住民族團體如雨後春筍般日益加增。確實有許多原住民族團體在原住民族社會議題上,發揮了不容小覷的影響力,甚至於他們也以具體的行動,直接表達對原住民族社會的關懷。然而,也有少數團體成為部分私人的資產,他們利用該團體的發展或成果,作為個人發展的踏板。或有人利用正式立案的方式,取得承辦政府計劃的資格,從中謀求資源;或有人利用該團體的運作,圖個人一己地位的建立。這些團體以原住民族為名,卻圖少數個人的私利,特別是這些團體若是儼然成為原住民族社會的代表時,這種團體私人化的做法,反而更會傷害原住民族。

正如某些成功而正派的原住民族團體給我們的啟示,原住民族團體應該要有自己的社會責任感。它應該要了解,自己的成功是由無數個人的協助方能完成,它從得到社會關注的那一刻起,它就被苛加了一種社會道義的義務。團體作為一個組織,團體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應該有如此的認知:「團體是團體,個人是個人」。團體應該要有自己的目標,而它的目標是與它的社會責任息息相關的,因此,不論這個團體中的人事如何變動,一個正常營運團體的目標是不會因此而改變的,簡單地說,會發生人亡政息現象的團體是不健康的,可以由個人或少數人操控生死的社團更是一種病態。


反躬自省


看著原舞者十年的成長,我們清楚的知道,那些曾經為了原舞者付出青春的前輩們,都值得我們尊敬效法。沒有這些前輩犧牲奉獻,就沒有今天光輝亮麗的原舞者,但在這次事件中,他們的犧牲與奉獻,卻變得廉價不堪,被人隨意棄置。這件事不僅傷害了這些前輩的精神,也傷害了其他在大社會中,為原住民族付出的眾多原住民族團體。

不過反面來看,原舞者解散事件其實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一切歸零的原舞者,是不是能在財團法人原舞者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孫大川老師的整頓下,建立起完整的制度,確立其一貫的目標,認清並且願意擔負起其沉重的社會責任,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繼續關心下去。

相對的,每一個原住民族團體也應藉此機會反躬自省:這個團體是不是一個有組織、有制度、有目標而且有社會責任感的團體?它是不是已經成為少數人遂求其私人利益的工具,變成為部分人爭取名位的踏板?它是不是已經認清自己的社會責任,並且有勇氣與決心擔負起這些道義責任?當團體成員享受某些「利用原住民族之名」而取得的利益或地位時,是不是還能記得它創立當時的初衷?那些曾幫助過它的同胞或友人,是否已被成員拋在腦後?

或許這才是我們從這事件中,應該不斷反思的教訓。

台長: 士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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