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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19:20:34| 人氣1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勞工保障更周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應更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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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總統府於104年2月4日公布「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之受清償順序與第一順位之擔保物權相同,並擴大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預計全國將有670萬名勞工受惠,本次修法將使勞工權益之保障更加周全。

    勞工局副局長余保憲表示,這次修法勞工受益層面相當廣泛,就勞工資遣費與退休金之制度而言,皆增訂「給付期限」之規定,即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舊制勞工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如未依據前述給付期限給付資遣費或舊制勞工退休金者,其罰鍰金額自原本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修正加重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

    勞動基準法第56條對於舊制勞工退休金之提撥亦新增數項規定保障適用舊制勞工退休金之勞工,其中最大變革為規範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需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1年度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給付所需者,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未依限補足者,課予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修法後,違反勞動基準法經本局處以罰鍰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工局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事業單位不可不慎。

   余保憲表示,勞動基準法修正後,為落實保障勞工之經濟安全,促進勞資和諧,將配合勞動部修正規定辦理,加強查核事業單位落實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情形,並由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一併宣導勞動基準法修正後之最新規定,以免觸法。

台長: 黃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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