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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5 21:34:15|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簽訂團體協約有保障,維護勞動權益一級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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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保障勞工合法權益,市府勞工局積極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副局長余保憲表示,一百年迄今已成功輔導十七家事業單位與其產(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工會會員勞動條件,明年起將加強辦理舊制勞退金按月足額提撥輔導及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輔導兩項措施。

  余保憲指出,「團體協約法」自九十七年一月九日修正公布,一百年五月一日正式施行後,台南市率全國第一個推動入廠輔導事業單位與工會了解團體協約,並協助勞資雙方團體協約之協商與簽訂之法定程序,迄今已成功輔導十七家事業單位與其產(企)業工會順利簽訂團體協約。
 
  另外一0三年六月四日新修正增訂之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勞資任一方如逾六個月以上團體協商後,無法達成協議,並經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有違反團體協約法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之情事,地方主管機關得本職權交付仲裁,快速解決勞資爭議,穩定勞資關係。

   余保憲表示,勞動部統計近三年事業單位常態性違規態樣,以「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加班超時、每七日未給至少1日例假等情事最為嚴重,其規模與人數不一,常見新開業的雇主確實因未能充分熟悉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而觸犯所列規定,為此,勞工局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加強辦理「舊制勞退金按月足額提撥輔導」、「勞動條件相關法令輔導」等二項,事業單位可若有實際需求可提出申請。

台長: 黃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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