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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13 15:35:00| 人氣14,38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收受定金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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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稅法的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在交付貨物或提供勞務前,如果已先收到貨款或報酬,除了某些性質特殊的行業(如旅宿業、沐浴業等)以外,都應該在收款的同時,直接以定金或另立預收貨款、預收工程款等適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是,如果收到的是保證金性質的款項,例如:押金、履約保證金等,因為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就不必開立統一發票(台長:出租財產押金設算租金收入係屬另事)。
然而,在交易實務上,收到的定金究竟是屬於交易價款或保證金,大體上可以依照所收到的款項將來是否可以抵付交易價款來判斷:
一、定金可抵付貨款:屬於銷售貨或勞務價款的一部分,在會計及稅務概念上應該列為預收項目,基本上於收到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一般買賣契約所收受的定金大體上屬於這一類。
二、定金不可抵付貨款:通常是作為契約履行或交付資產的擔保,於交易完成或解約後必須返還,則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價款,因此,在收受時不須開立統一發票。例如:工程押標金在得標之後轉作履約保證金,工程完成後或返還或再轉為工程保固金。
此外,當收受的款項性質尚不明確或交易金額及內容尚不確定,公司一般先作暫收款入帳的,應該在性質或交易金額及內容確定時即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不論是上述那一種情而不開立統一發票,都必須保存交易有關的文件、資料以供稽徵查核,以免因為無法舉證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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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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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2:02:0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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