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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1 22:24:33| 人氣3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8-11】救災總動員、全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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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造成嚴重災情,10日高雄縣旗山中學臨時救災直升機坪,警察冒雨將直升機運送出來的甲仙鄉小林村災民火速送往醫院。(中央社提供)
 
 內政部成立賑災專戶 捐款可抵稅

 【記者許永傳台北報導】內政部昨天成立賑災捐款專戶,包括使用郵局、中央銀行及信用款刷卡,內政部賑災捐款事宜及諮詢專線:(02)2356-5225、2356-5226、2356-5224。
 內政部表示,設立之「內政部賑災專戶」即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並為妥善運用與管理賑災捐款,民眾捐贈款項均依指定用途使用,若無指定用途,本部將統整轉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客觀、超然立場統籌運用各界賑災捐款以發揮其最大效用。捐贈方式如下:

 (一)至郵局辦理郵政劃撥,帳號為「19595889」,戶名為「內政部賑災專戶」。
 (二)至銀行辦理匯款,請匯至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269981」,戶名「內政部賑災專戶」。
 (三)信用卡線上捐款,民眾可利用本網頁所附信用卡捐款辦理線上捐款事宜,請依流程步驟操作。
內政部表示,依財政部90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81號令,依法可減抵稅捐如下: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納稅義務人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全數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扣除。如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二)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內政部表示,依財政部95年1月17日函復本部說明,納稅義務人透過本部「賑災捐款專屬查詢網頁」,利用信用卡線上捐款對本部之捐款,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得依財政部90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81號令規定,以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之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全數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內政部表示,賑災捐款事宜及諮詢專線:(02)2356-5225、2356-5226、2356-5224。

台長: 民眾日報小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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