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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2 11:53:31| 人氣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地位已定或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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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位已定或未定?



 美國國務卿鮑爾很肯定的說,台灣無主權沒獨立不是國家,雖經抗議也拒絕更正。但陳水扁說,國家的四大要素,人民、土地、政府、主權,我們都具備,他無法接受台灣地位未定論,也不能接受中華民國不存在的說法。到底誰才對?

 要探討這個問題,可從今年中國駐聯合國大使王光亞阻撓台灣加入聯合國的說辭來研究。他說,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和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均在國際法上明確地確認了中國對台灣的主權,結果有九十四個會員國贊成,只差兩國就有半數。

 可見,有無主權客觀的標準是國際法上的依據。目前只有中國聲稱台灣是它的,其說法若是成立,則台灣是中國的一省,無主權沒獨立不是國家。反之則是未定或獨立,在此一一分析如下: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中國的三合一論據是,日本投降時的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又規定開羅宣言必須實施,而開羅宣言承諾滿洲、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故日本接受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法律事實。杜正勝所說的開羅宣言是新聞稿、位階低、無人簽字都不重要。

 但根據本人多年的研究,世上並無「開羅宣言」,中華民國用新聞公報偽裝開羅宣言,利用公報上有「滿洲、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的字樣,堅持戰後台灣已重回「祖國」懷抱,搞世紀大騙局。偽造的「開羅宣言」不但無人簽字、發佈時與會者不在場、也否認有「滿洲、台澎歸還中華民國」的承諾,因那只是蔣介石的個人意見,美英並未同意所以公報上不簽名,這些事實反而證明台灣不屬中國,中華民國是竊台集團,國親是核心份子。

 (二)台灣地位未定:這是從前的台獨理論,前人認為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的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因未明言交給何國,就以為台灣地位未定。其實它並未規定台灣的地位,只是在使台灣從日本分離,使台灣適用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託管、自治、獨立,單獨引用這個和約,當然可能得到台灣地位未定的錯誤推論。

 (三)台灣地位獨立:以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聯合國憲章為本體法,其第七十七條(b)規定,從敵國分離的領土由聯合國託管。聯合國憲章是規定台灣地位的基本法,舊金山和約是程序法,台灣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時從日本分離後,就有獨立的法源,依法由聯合國託管、獨立,或不經託管直接獨立,無須公投、制憲、正名就可宣佈獨立。這個憲章,中華民國也簽了字。

 綜上所述,陳水扁所講的台灣主權獨立是事實獨立,無人反對。但法律上的台灣獨立國際上無人承認。事實獨立既是事實,無須一再強調,應全力爭取法律獨立。公投、制憲、正名運動就是要以台灣人的意志取得台灣獨立的法源、爭取法律獨立得到國際認同成為正常國家。另一種方法是用既有的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b)、第七十七條(b)及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做為台灣獨立的法源,其效力比公投制憲正名更快更強,可以一試。

 至於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它偽造開羅宣言竊據台灣,想不到整整二十六年後的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它在聯合國被中共竊據,蔣介石被趕出,但其國名還留在聯合國,證據是聯合國憲章二十三條,條文裏中華民國目前還是安全理事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顯見中華民國已被北京接收,台灣自稱中華民國是自己找死,應趕快改國號。

台長: 義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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