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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5 20:14:48| 人氣20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4/07/30-擔保品價值估算彈性化,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訴願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擔保之選擇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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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30-【欠稅擔保品】擔保品價值估算彈性化,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訴願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稅款擔保之選擇及運用

納稅義務人因不服稅捐之核定,經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復查程序後,仍有不服提起訴願,依同法第39條規定,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若繳納半數確有困難,得提供相當擔保,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將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為有利納稅義務人選擇運用擔保品及估價原則更為彈性,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除將土地改以公告現值加2成計算估價外,另提供數種核實認定擔保品價格之方式,以符公允與市場價格。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稅額為4,000萬元,繳納期限至104年6月10日止,納稅義務人乙君不服,於期限內提起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仍有不服,提起訴願,依前揭規定,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因乙君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提供自有土地為擔保品,並提出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申請訴願應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稅款擔保,該土地之面積為9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22,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依公告現值估價原則計算,該筆土地之擔保價格為14,347,200元(98*122,000**1.2),惟乙君提出該地經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價報告為2,200萬元及銀行貸款評定之土地款價格為1,900萬元,並經審核後屬實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該擔保品價格為2,050萬元。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案雖完成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擔保之設定,日後若行政救濟確定,計算行政救濟利息時,因無實際繳納之情形,仍應於原繳納期限之翌日(即104年6月11日)起計算行政救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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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威爾剛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01 14:48:0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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