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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17:52:20| 人氣3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3/09/01-【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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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1-【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計3,000萬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未列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函請該配偶說明雙方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渠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國稅局指出,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雖不課贈與稅,仍屬贈與行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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