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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 19:38:10| 人氣31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2.5.9【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102)年可開始列報5歲以下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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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9【綜所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102)年可開始列報5歲以下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為減輕家有5歳以下幼兒者的負擔,今(102)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對於養育2歲以上,5歲以下的幼兒之家庭,政府並沒有給予補助,遂於100年11月9日修法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照顧與彌補這個缺口。本項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自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不得列報扣除:
(一)經減除該項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舉例說明】
甲君與配偶乙君(僅有薪資所得)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3歲女兒,其中乙君薪資所得採分開計稅之適用稅率為12%,惟甲、乙君2人之綜合所得淨額扣除乙君薪資所得淨額後之適用稅率為30%,因該稅率大於20%以上,該申報戶則不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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