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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3-02 23:51:49| 人氣1,5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經資訊]。。關於保管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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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銀行業中除了最常見到的商業銀行外,還有工業銀行.投資銀行.保管銀行等分類,而這篇文章就是介紹保管銀行之業務內容.

以下文章轉錄於
http://www.esunbank.com.tw/ap/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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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銀行,在投信基金、受益人、交易券商間扮演重要的角色,
其經營貴能善加控管交割作業風險及巖謹的帳務管理,
以增進爭取業務發展的利基。



  保管銀行業務起源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一般簡稱為投信)的成立,1983年5月行政院公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運用基金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同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信應將基金委託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且保管機構係指受託保管該基金之「銀行」,此乃保管銀行業務的由來。

保管銀行業務的開端

  1983年8月第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國際投信成立,並自歐洲及日本募集資金成立「中華民國台灣基金」,由中央信託局擔任該基金之保管銀行,此舉也是我國保管銀行業務的開端。
 
  之後,中華、建弘及光華三家投信於1986年陸續成立,並募集基金投資。到了1992年政府因應金融環境之變化開放新投信設立,當年隨即有怡富、元大、富邦、群益等十一家新投信成立,自此,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保管銀行市場步入競爭與快速成長階段。

  截至2002年8月止,國內已成立四十四家投信公司,玉山投顧亦為其中之一,發行基金總數達353檔,基金總資產規模為新台幣2兆2,380億元,其中股票型、平衡型基金規模約3,546億元,佔整體市場基金規模約16%;債券型基金規模約1兆8,834億元,佔整體市場基金規模約84%。近年來由於投信基金市場規模穩定成長,尤其是債券型基金,具有免稅及高流動性的特性,規模更是快速成長。

  對於基金保管業務,台灣現行的方式採取契約型,也就是由投信公司發行受益憑證,對外公開募集資金,所得資金委託投信經理人運用操作,為求互相牽制,基金財產由保管銀行負責管理、記帳、交割,購買受益憑證者即為受益人。因此,當投信公司募集基金時,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其契約當事人為投信公司、保管機構及受益人,監督之主管機關為證期會,而涉及基金資產操作交易之機構,尚包括銀行、證券商、票券商、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保公司等。

實務作業的架構與流程

  實務上,當投信公司要公開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證期會先對投信所提相關書件予以審查,如未發現異常情事,證期會應於受理申請核准或最後補正送達日起三十日內核准。而投信公司向證期會申請募集基金前,也會先與保管機構簽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在簽約前會與保管銀行事先約定,將來基金開始募集時,保管銀行須投資一定金額,因為基金核准募集至成立日期間通常約只有兩個星期,而基金成立須募集依契約訂定最低金額,因此投信與保管銀行均會在簽約前達成協議,以確保基金可在成立日前順利完成募集。

  在基金募集階段,保管銀行之作業事項為以「○○銀行信託部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之名義刊刻基金專戶印鑑;以同一戶名至所在地區國稅局申請基金稅籍統一編號;至保管銀行之營業單位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及每日與投信公司核對投資人之申購金額無誤。

  基金募集完成後,保管銀行應於投信公司送件前向基金專戶開戶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並加蓋信託部印信,再由投信公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該存款餘額證明書向證期會報准成立。若無任何異常情事,證期會約在送件後的一個星期核發核准成立函。保管銀行收到基金成立函後,即正式開始基金保管作業,須開立證券集保專戶,或依投信公司指示與交易券商、銀行開立證券受託買賣專戶等。

  保管銀行保管投信基金作業架構與流程如附表。
保管銀行之主要任務為支付受益人贖回款、與交易券商、銀行等交割、核對投資人申購款項、製作會計報表、與投信公司對帳等。其中交割作業為保管銀行業務中相當重要的一環,過去保管銀行業務因交割作業並無明確規範,致使保管銀行在辦理該業務時莫衷一是,產生許多潛在的風險。主管機關為使交割作業能順利流暢,並規避作業風險,已訂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管機構辦理基金資產交割作業準則」,提供保管銀行辦理交割前、後遵循的方向。保管銀行在交割作業中,款券的收付關係著交割作業流程是否能順利完成。

保管銀行的權利與義務

  保管銀行在投信基金、受益人、交易券商之間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對貨幣市場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自當負擔相關權利與義務。其權利義務如下:

  一、保管銀行應依有關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投信公司之指示保管基金,銀行應將基金資產與自有財產分別管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來保管基金資產。投信公司及保管銀行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二、保管銀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基金,對基金資產有關股利收取、股東會之召開、合併、重整、清算或其他程序之進行等重要消息,及保管基金資產有關之一切重要報告資料等,應適時告知或轉交投信公司,並依投信公司之指示辦理。

  三、除保管銀行或其受僱人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保管銀行對於基金之盈虧不負責任。

  四、保管銀行應依投信公司之指示,處分基金資產,行使與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保管銀行得複委任集中保管機構保管基金之上市、櫃股票或可轉換公司債資產,集中保管費用,由保管銀行負擔。按目前實際作業流程,保管銀行保管股票型、平衡型、債券型(可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基金,均會與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簡稱集保公司)簽約,成為其參加人,俾利未來基金投資股票、可轉換公司債之保管及撥轉。

  六、保管銀行就基金在國外之資產,得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銀行保管,保管銀行對國外受託保管銀行之選任及指示負責任,保管銀行如更換國外受託保管銀行,應通知投信公司並陳報主管機關。

  七、保管銀行僅得依有關法令及契約行使權利及負責任。保管銀行對於可歸責於投信公司、投信公司委任之第三人或國外受託保管銀行之事由,致基金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貨幣貶值或匯兌損失等不負責任;但就可歸責於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基金或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保管銀行應代向國外受託保管銀行追償。

  八、保管銀行如認為投信公司之指示違反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得不依投信公司指示辦理,但應陳報主管機關。

創造手續費收入的效益

  當前金融機構存款利差逐漸縮小,手續費收入已成為銀行努力開拓的利潤來源。對銀行而言,擔任基金保管銀行,具有長期穩定的手續費收入之效益,因為一旦擔任投信基金保管銀行後,除非該基金因合併、清算或有特殊原因須更換保管銀行,否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是永久的約定,也就是在基金存續期間,銀行每月均能按契約規定之基金資產規模一定比率收取保管手續費,目前市場上保管投信基金手續費收費方式,依投信公司與保管機構簽訂的契約為準,平衡型、股票型基金保管費率約為0.12%~0.15%,債券型基金約為0.08%,國內募集資金投資海外型基金約0.24%~0.26%,所以,長期累積必可成為是一筆可觀的手續費收益。而且,只要能善加控管交割作業風險及與投信對帳無誤,保管銀行業務可說是一項低風險的業務。

  不過,並非所有銀行均可擔任任一投信基金的保管銀行,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持有投信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者或擔任投信基金簽證銀行等,不得擔任基金保管銀行。另該條例四十一條規定,保管銀行應符合經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或信託公司,該信用評等機構包括中華信用評等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S & P標準普爾)、Moody's Investors Service(Moody's慕迪)及Fitch Ltd(惠譽)等,而長期及短期信用皆須符合一定水準。

  保管銀行這項業務須由銀行以其自有資金投資欲保管之基金,因此通常須總行及財務部門支持及了解該項業務,才有順利拓展的可能;不過,從1992年起發展至今保管銀行業務已有10年的歷史,並已是成熟穩健的市場,對銀行獲利貢獻良多,也漸成目前銀行主要爭取業務發展的利基項目之一。
(作者劉俊民,玉山銀行信託部副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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