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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14:43:07| 人氣20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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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妥營業登記而營業,遭補稅加上處罰,虧大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不論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倘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外,如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行為罰。

 

  該局說明,轄內A君借用甲級營造廠B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工程投標,得標後B公司開立一個活期存款帳戶供A君於施作工程時使用並作為驗收後工程款之匯入帳戶,然工程款匯入後旋即轉匯至A君可支配使用之帳戶,經調查單位查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地方法院以A君犯有政府採購法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倂科罰金外,該局並另就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予以補稅並裁罰,且A君承攬系爭工程應有進貨之必要,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行為罰。A君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而確定。

 

  該局提醒,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如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及處漏稅罰外,尚有處以行為罰之虞,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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