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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03:10:21| 人氣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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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主要目的是防止幕後藏鏡人(影

八仙樂園塵爆事件最需當責的是主辦單位與有助成、促成此事件者!公司股東負有限責任,可說是近代偉大的發明,鼓勵大家創業,創造經濟成長。但是有愈來愈多的案例,發現此制度經常被玩弄,而傷及無辜大眾的權益。因此,我們必須以實質影響與承擔責任的觀點,在特定的條件下,讓股東不再僅負有限責任,並且幕後藏鏡人亦要負責,這就是我們必須揭開的公司面紗。

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之呂姓主辦人,過去涉及許多爭議事件,包括:消費糾紛、欠工讀生薪資、違法不給加班費等,而他的行為模式是登記一些公司,利用它們去標政府案件或舉辦活動,當搞出爭議或糾紛時,就把公司解散;亦即利用股東的有限責任,讓受害者難於求償。他總在弄臭名聲後,關掉舊公司,自己或利用他人名義再設新公司,繼續標案與辦活動收錢。

這些行徑,終究在六月底引發燒傷500人,以及累及他她們家屬之八仙樂園塵爆事件。雖然新北市政府有對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公司,以及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先聲請1.69億元的假扣押藉以防止脫產,並進行求償。但這兩家主辦公司資產甚少(名下銀行帳戶內僅十幾萬元)、股東又負有限責任,因此能得求償多少令人存疑。至於宣稱僅是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則對假扣押提出抗告,但是其是否也有賠償責任,則視其是否有促成、助成本事件而定。

此事件不禁令人想起2008年雷曼兄弟集團所引發全球金融海嘯!在美國上市的雷曼母公司在世界各地設立許多公司,從事複雜的資金籌措與投資,而於2008年9月因資金斷鏈而倒閉。 屬於雷曼集團登記在荷蘭的A公司,專門發行複雜的結構債賣給台灣的投資人,這些資金則匯回集團的資金大池使用。這些結構債原本是由雷曼母公司保證,但是當保證人倒閉,這些結構債也還不起,終於造成台灣投資人約800億元的可能損失。但是雷曼集團的其餘公司在台灣仍有許多資產,是否可用於償還上述結構債的損失?

無獨有偶,2006年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增夫婦掏空旗下公司約700億資金,但是他們不僅潛逃出境,而且並未擔任旗下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再者,國華人壽掏空案,亦與力霸集團有著相關情形,卻讓政府接管後,共賠付、投入超過900億元。其實上述此種藏鏡人,亦經常出現其他公司的掏空案,導致受到傷害的小股東、債權人求償無門。

由於經常有人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 2013年1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154條修正案,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除需繳清股份金額外,若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者,股東也要負責償還債務,亦即股東於公司不再僅負有限責任。

再者,2012年初公司法第8條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此法主要目的是防止幕後藏鏡人(影子董事)利用人頭董事,造成公司損失。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司法154條文被評為過於模糊,是否可嚇阻濫用有限責任,仍有待觀察。而公司法8條則是被認為是舉證困難,同時,只適用公開發行公司。我們呼籲司法院、檢調單位、金融主管機關要充分合作,定義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影子董事態樣,以及分析相關違法和逃避責任的安排,特別是金流的查核,藉以增進證據的有效性,維護相關法規的尊嚴。

備註: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作者國立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八仙樂園塵爆事件最需當責的是主辦單位與有助成、促成此事件者!公司股東負有限責任,可說是近代偉大的發明,鼓勵大家創業,創造經濟成長。但是有愈來愈多的案例,發現此制度經常被玩弄,而傷及無辜大眾的權益。因此,我們必須以實質影響與承擔責任的觀點,在特定的條件下,讓股東不再僅負有限責任,並且幕後藏鏡人亦要負責,這就是我們必須揭開的公司面紗。

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之呂姓主辦人,過去涉及許多爭議事件,包括:消費糾紛、欠工讀生薪資、違法不給加班費等,而他的行為模式是登記一些公司,利用它們去標政府案件或舉辦活動,當搞出爭議或糾紛時,就把公司解散;亦即利用股東的有限責任,讓受害者難於求償。他總在弄臭名聲後,關掉舊公司,自己或利用他人名義再設新公司,繼續標案與辦活動收錢。

這些行徑,終究在六月底引發燒傷500人,以及累及他她們家屬之八仙樂園塵爆事件。雖然新北市政府有對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公司,以及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先聲請1.69億元的假扣押藉以防止脫產,並進行求償。但這兩家主辦公司資產甚少(名下銀行帳戶內僅十幾萬元)、股東又負有限責任,因此能得求償多少令人存疑。至於宣稱僅是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則對假扣押提出抗告,但是其是否也有賠償責任,則視其是否有促成、助成本事件而定。

此事件不禁令人想起2008年雷曼兄弟集團所引發全球金融海嘯!在美國上市的雷曼母公司在世界各地設立許多公司,從事複雜的資金籌措與投資臺北翻譯社,而於2008年9月因資金斷鏈而倒閉。 屬於雷曼集團登記在荷蘭的A公司,專門發行複雜的結構債賣給台灣的投資人,這些資金則匯回集團的資金大池使用。這些結構債原本是由雷曼母公司保證,但是當保證人倒閉,這些結構債也還不起,終於造成台灣投資人約800億元的可能損失。但是雷曼集團的其餘公司在台灣仍有許多資產,是否可用於償還上述結構債的損失臺北翻譯社

無獨有偶,2006年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增夫婦掏空旗下公司約700億資金,但是他們不僅潛逃出境,而且並未擔任旗下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再者,國華人壽掏空案,亦與力霸集團有著相關情形,卻讓政府接管後,共賠付、投入超過900億元。其實上述此種藏鏡人,亦經常出現其他公司的掏空案,導致受到傷害的小股東、債臺北翻譯社權人求償無門。

由於經常有人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 2013年1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154條修正案,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除需繳清股份金額外,若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者,股東也要負責償還債務,亦即股東於公司臺北翻譯社不再僅負有限責任。

再者,2012年初公司法第8條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此法主要目的是防止幕後藏鏡人(影子董事)利用人頭董事,造成公司損失。 臺北翻譯社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司法154條文被評為過於模糊,是否可嚇阻濫用有限責任,仍有待觀察。而公司法8條則是被認為是舉證困難,同時,只適用公開發行公司。我們呼籲司法院、檢調單位、金融主管機關要充分合作,定義股東臺北翻譯社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影子董事態樣,以及分析相關違法和逃避責任的安排,特別是金流的查核,藉以增進證據的有效性,維護相關法規的尊嚴。

備註: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臺北翻譯社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作者國立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八仙樂園塵爆事件最需當責的是主辦單位與有助成、促成此事件者!公司股東負有限責任,可說是近代偉大的發明,鼓勵大家創業,創造經濟臺北翻譯社成長。但是有愈來愈多的案例,發現此制度經常被玩弄,而傷及無辜大眾的權益。因此,我們必須以實質影響與承擔責任的觀點,在特定的條件下,讓股東不再僅負有限責任,並且臺北翻譯社幕後藏鏡人亦要負責,這就是我們必須揭開的公司面紗。

八仙樂園舉辦彩色派對之呂姓主辦人,過去涉及臺北翻譯社許多爭議事件,包括:消費糾紛、欠工讀生薪資、違法不給加班費等,而他的行為模式是登記一些公司,利用它們去標政府案件或舉辦活動,當搞出爭議或糾紛時,就把公司解散;臺北翻譯社亦即利用股東的有限責任,讓受害者難於求償。他總在弄臭名聲後,關掉舊公司,自己或利用他人名義再設新公司,繼續標案與辦活動收錢。

這些行徑,終究在六月底引發燒傷500人,以及累及他她們家屬之八仙樂園塵爆事件。雖然新北市政府有對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臺北翻譯社公司,以及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先聲請1.69億元的假扣押藉以防止脫產,並進行求償。但這兩家主辦公司資產甚少(名下銀行帳戶內僅十幾萬元)、股東又負有限責任,因此能得求償臺北翻譯社多少令人存疑。至於宣稱僅是出租場地的八仙樂園則對假扣押提出抗告,但是其是否也有賠償責任,則視其是否有促成、助成本事件而定。 臺北翻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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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2006年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增夫婦臺北翻譯社掏空旗下公司約700億資金,但是他們不僅潛逃出境,而且並未擔任旗下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再者,國華人壽掏空案,亦與力霸集團有著相關情形,卻讓政府接管後,共賠付、投入超過900億元。其實上述此種藏鏡人,亦經常出現其他公司的掏空案,導致受到傷害的小股東臺北翻譯社、債權人求償無門。

由於經常有人濫用公司的法人地位, 2013年1月立法院通過公司法154條修正案,股東對公司的責任,除需繳清股份金額外,若股東濫用公司臺北翻譯社的法人地位,導致公司負債且清償有困難,情節重大者,股東也要負責償還債務,亦即股東於公司不再僅負有限責任。

再者,2012年初公司法第8條修正為公開發行股臺北翻譯社票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者,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此法主要目的是防止幕後藏鏡人(影子董事)利用人頭董事,造成公司損臺北翻譯社失。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司法154條文被評為過於模糊,是否可嚇阻濫用有限責任,仍有待觀察。而公司法8條則是被認為是舉證困難臺北翻譯社,同時,只適用公開發行公司。我們呼籲司法院、檢調單位、金融主管機關要充分合作,定義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與影子董事態樣,以及分析相關違法和逃避責任的安排,特別是金臺北翻譯社流的查核,藉以增進證據的有效性,維護相關法規的尊嚴。

備註: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臺北翻譯社責。

(作者國立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台長: stevenqiu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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