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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歐洲文化交流協會-莊老師200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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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受文者 內政部
申請組織團體名稱
(將申請之團體名稱) 台灣與歐洲文化交流協會
申請團體之緣由
(含名稱文字釋義) 為使我國文化研究工作之推展得以與世界接軌,本著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積極保存與開發台灣的文化特色,更透過表演、展覽、出版、人才交流、考察、訪問、學術研討會等方式,搭建文化友誼的橋樑。「由本土出發、推動台灣邁向歐洲」,以實現文化無國界的理念。
成立大會時預定會員
(會員代表)人數 30人
附件 請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四冊(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名冊
四、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影本(一份即可)
五、其他依規定之必要文件
發起人代表(一人):莊孝昌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台北市大安區瑞安街208巷14弄14號4樓
聯絡電話:02-27058580 傳真號碼:02-27057570
行動電話:0910-184791
電子信箱:eden.nfec@msa.hinet.net


中華民國台灣與歐洲文化交流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與歐洲文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基於使我國文化研究工作之推展得以與世界接軌,本著尊重多元文化的精神,積極保存與開發台灣的文化資產,「由本土出發、推動台灣邁向歐洲」,以實現文化無國界的理念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基於台灣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要性,協助政府辦理產業文化資產人才培育計畫與產業文化資產認知研習課程。
二、整合台灣特色之文化產業,協助政府推動各項文化創意產業工作,建構華文世界創意產業之樞紐平台。
三、協助政府扶植文化藝術產業,辦理規劃藝術設計人才赴歐進修及交流。
四、引進歐洲相關產業的經驗與技術,將關鍵技術與知識引進台灣。
五、協助台灣與歐洲專業技師與教師之交流,建立合作研究與教學機制。
六、辦理其他台灣與歐洲文化藝術交流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分為如下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國或在台已取得居留證的外籍人士,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具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全體理事通過,並繳納入會費,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國公私立機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全體理事通過,並繳納入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以該團體負責人或由其指派一人為代表,以行使權利。
三、個人榮譽會員:凡協助本會發展會務,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全體之通過,為本會為個人榮譽會員。
四、團體榮譽會員︰必須協助本會發展會務,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全體之通過,為本會為團體榮譽會員。
五、見習會員︰凡設籍本國,贊同本會宗旨,未滿廿歲,具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全體理事通過,為見習會員。


第 六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戚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享的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辦的各種活動。
四、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
五、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榮譽會員」、「見習會員」並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盡的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之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的職務。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其他一切依據本章程應盡的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會員喪失其資格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返還。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監理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壹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理事及監事。
二、 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 制訂並修改章程。
四、 審本會之預算及算。
五、 本會財產之處分。
六、 撿討上屆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情形。
七、 聽取當年度之會務報告。
八、 決定年度工作及計劃方針。
九、 理事會決議之復決。
十、 決議本會改組或解散。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置理事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出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議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之召開事項,並執行其職務。
二、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或解聘各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為:
一、本會一切會務之監督。
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查。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對本會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五、對會員大會提出報告。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本會幹部均屬無給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一、本會設幹事部,聘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二、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行政業務。必要時,得分置各組辦事,各組組長幹事由總幹事簽經理事長認可,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前項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之聘期與該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舉行,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建議時,或監事會之要求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理事會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才得開會,出席理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才得議決。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才得開會,出席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才得決議。
第三十 條 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無法出席會議時,應事先以書面向理事、監事會請假,或以口頭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
團體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會員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團體會員~每年應繳納新台幣貳仟元。

個人榮譽會員~每年捐款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
團體榮譽會員~每年捐款在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
見習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自由捐款及募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政府補助。
七、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撤銷或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移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台長: Stan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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