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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公斤硬上、打腫學妹臉 不算凌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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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公斤硬上、打腫學妹臉 不算凌虐
2006-07-20 04:43/記者何榮/員林報導

彰化縣21歲男子李昌明暗戀小學妹,酒後騎機車製造假車禍,把她拖到暗處毆打、咬她後性侵未遂。此案審理時,院檢看法迥異,女檢察官認為是凌虐後性侵未遂,求刑8年;女法官則認為只是性侵的普通傷害,不構成凌虐,判刑兩年6月;女檢察官不服,昨天上訴,堅持至少應判8年。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黃如慧說,李昌明172公分、115公斤,被害少女160公分、52公斤重,他身強體壯,全身壓在她身上,且揮拳痛毆,還動口咬傷她,致她臉部腫得像「豬頭」,身心俱創,怎不算凌虐?且李至今仍不認罪,也拒絕與她和解,惡行重大,法官量刑太輕,她無法接受。

此案發生於去年12月30日深夜11時,李昌明酒後騎父親機車外出,在花壇鄉彰員路、福德路口附近,看到17歲少女獨自騎機車路過,尾隨到當地姑娘廟前,製造假車禍攔下她。

隨後,李昌明把她拖到路邊十餘公尺外的草叢,滿口酒氣對她說,他是她念高職夜校的學長,以前在校就喜歡她,但她表示不認識他,苦苦哀求放過她,她願給他錢。

因少女奮力反抗,李昌明動手又動口,還嗆聲若再叫,要殺了她,致她心生畏懼。當他動手企圖非禮她時,剛好有人路過,看到兩輛機車倒在路邊,以為發生車禍,且聽到有女子呼救聲,衝向暗處草叢,李昌明始拉著褲子落荒而逃。

彰化警方逮捕李昌明後,他否認企圖性侵,辯稱是少女騎機車故意要撞他,他不高興才攔下打她,但被害少女指證歷歷。

黃如慧偵辦後,認為李昌明惡性重大,依刑法的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罪、妨害自由、恐嚇等罪起訴,並具體求刑8年。

但彰化地方法院女法官認為,李昌明雖對少女又打又咬,造成少女多處受傷,但還未構成所謂的「凌虐」程度,改依普通傷害罪判刑5個月、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兩年、恐嚇罪判刑3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

女法官指出,李昌明將少女強行拖到路邊十餘公尺暗處,是企圖性侵的強暴手段之一,不應再論妨害自由罪責,此部分諭知無罪。 轉自PChome > 新聞



台長之見解

現在社會真的很不穩定,每個人都應該冷靜,這世界真的什麼事都有可能發生,因人的衝動而發生。在作一件事情前,都應好好想想做這件事會帶來何種後果,不應因一時情緒不穩而犯下無可彌補的過錯。

台長:  虛空之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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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kklnmjkl;
為何濫檢察官不放下法律屠刀~故意處那麼重的罪!
如果真的是故意撞打人!何苦有強奸未睟!如同小孩說沒有或她媽媽說的何苦強制猥蟹ㄋ? 打錯字又怎樣!妳那麼濫檢察官還要演講表演@嗎?
2009-05-31 17:57:08
法希斯
對喔!爛法官廖正剩~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黃如慧真的很爛也不可以違憲,因一時衝動到處亂判彰化縣和中部人!真\還有那老不死法官!70幾歲還在貪公務人的錢!真該依貪污起訴!
2009-07-14 17:32:0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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