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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醫療-法律:大中華比較研究 金石堂好書開箱

網路好康分享兒童-醫療-法律:大中華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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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兒童?醫療?法律:大中華比較研究》




    「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之爭議近來有愈演愈烈的趨勢,而香港社會對兒童保護問題的關注亦有增無減。

    《兒童?醫療?法律——大中華比較研究》,從法律、醫療等專業角度為您剖析兒童權益保護的熱點與難點。

    本書以兒童保護為經、兩岸四地為緯,瞄準大中華區內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醫護及法律制度,作深入評介。內容包括:澳門處理虐兒的醫護經驗及法律真空、香港保障兒童的政策發展探討及現行法律使用、台灣相關法律介紹、內地研判性侵犯兒童的醫護程序及相關法律發展。本書內容多重,表達清楚,冀為兒童醫護及相關法律比較研究作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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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介紹






      趙文宗

      香港大學榮譽法律學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蘇格蘭士嘉夫格賴特法律碩士、華威大學(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學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平等機會委員會高級培訓顧問、澳洲達爾文大學(Charles Darwin University)法學院講師及占姆士庫克大學(James Cook University)法學院講師。現職香港樹仁大學法律副教授。

      作者相關著作:《





      兒童?醫療?法律:大中華比較研究-目錄導覽說明







      • 導讀
        從一個兒科醫生角度去看虐兒
        澳門需要更完善的保護兒童制度
        為香港的孩子,建立保護兒童有效的機制
        社會產科現象(跨境孕婦)
        香港兒童可以如何使用《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
        受虐兒童之保護:以台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中心
        中國大陸地區未成年人性侵害立法的進步、挑戰與建議
        兒童性虐待的預防與處理
        作者簡介





      消費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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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書跟〈中華性∕別—年齡機器〉一樣,都是「大中華兒童法論壇」的產品。

      在籌辦會議期間,心高氣傲又眼高手低:我廣發邀請函,企圖把大中華地區內關注兒童事務的所有學者社工律師請來發言對話;但又想方便安排方便大家,於是把多種議題討論全濃縮在一天裡,更以為可將眾人發言稿集成「一」書出版……

      結局是:縱使內地講者王雪梅、薜寧蘭及韓晶晶因航班問題未能到港,會議仍超時甚多,嘉賓學生助理都疲憊不堪;雖然數位專家未能供稿賜文,文章依然太多,唯有分兩冊出版。

      但, 我自找麻煩的習性又來了— 我突然發覺, 只是討論比較法律發展不夠全面,於是便邀請各區醫生參與寫作計劃。可惜的是,雖然我已盡力,朋友亦有幫忙聯絡,但始終得不到任何台灣醫生的回應。

      終於,經過反覆思量考慮後,理論批判較強的文稿收入〈中華性∕別—年齡機器〉內,並於2011年12月面世。評介各區法律及醫療的文章則在本書內刊載。

      鳴謝

      感謝洪雅琪、戴嘉敏及林茵茵的協作。

      其實, 在籌備「大中華兒童法論壇」期間, 我還犯了一個致命錯誤:我竟忘了澳門!我唯有在開會前三週,急忙親自到澳門邀約林翠鳳。由於她幫忙介紹,澳門社會工作局劉結艷處長亦能撥冗參與會議。亦因為林翠鳳的引薦,黃鳳欣醫生才首肯賜文。在此,容我再一次感謝林翠鳳。

      反省

      雷太說我應寫一篇跨專業可以如何順滑合作的文章。我只當過學者做過培訓,因此一直覺得自己沒資格寫這題目,但倒有一經驗想與大家分享。
      現金回饋點我了解
      我曾受邀在一研討會擔當討論主持。期間, 我指出性侵犯法律可修改的方向及公義的可能定義。我亦同意法庭可增置錄像作供設備及加強受害人∕證人的法律程序認識(請參見本書雷張慎佳及周鎮邦「為香港的孩子,建立保護兒童有效的機制」一文)。我特別提出:在案件未宣判前,受害人都只是證人,須接受嚴謹嚴厲的盤問,以保障被告權利及法律公正。之後,有與會者批評我未明弱勢處境。

      如果法律及社福專業分屬兩條社會控制線, 它們與追求公義∕公平∕報復的不同慾望線糾結創造的不同主體(如證人及受害人),是否有錯對低高之分?性侵犯受害人是否必定比其他罪行受害人∕證人更值得同情?司法機關是否應特別保護性侵犯受害人∕證人?每個創造主體的程式機器都互相衝擊並不永恆,那麼我們又是否需執著那部機器恆久優越?是否法律採納社福視點,公義就可彰顯?又或者,社福可否取代法律決定被告有罪無罪?理由邏輯是甚麼?法律既把暴力收於一身,在運用懲罰暴力(如監禁)時,便須小心嚴格,寧縱毋枉;要使用法律時,便要瞭解這機器的操作規則。機器重複運作會出現差異,可以與時並進(如加強保護恐懼中的證人),可以忽視公義(如無緣無故拒絕保護恐懼中的證人):前者出現我們稱許保留,後者發生社會批判放棄。機器可以改變,甚至消失,但總不能指責介紹企圖改善法律機器運作的人不公義。

      該研討會後,我回憶雷太建議,便明白體會當中深意:純粹知道專業運作規則並不足夠;唯有放下自以為是,多了解另外專業的意識理論文化,才可真正做到順暢跨專業合作。

      冀共勉之。



















      語言:中文繁體
      規格:平裝
      分級:普級
      開數:25開15*21cm
      頁數:120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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