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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9 10:28:16| 人氣4,097| 回應1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無辜的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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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荒謬的保人制度,到底是中、日、西或台自己的遺毒呢?

更可惡的父權法制度吧!

批制度又有啥用,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souj/3/1310338755/20080921065031/

葉樹姍背債捐款 判公益團體吐錢【聯合報記者蘇位榮08.12.03

大愛電視台經理葉樹姍為前夫背債四千兩百多萬元,債權人認為葉樹姍近十年到處捐善款,卻惡意躲債,控告葉樹姍和廿個公益團體;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撤銷她的捐贈行為,創下公益團體要把捐款「吐」出來的首例。
這些公益團體包括慈濟、法鼓山、世界展望會、婦女救援基金會、雲門舞集、司改會及前立委李永萍等,每筆捐款金額從一千元到卅一萬元不等;法院判決這些公益團體要將其中八十四萬八百五十元捐款返還葉樹姍,葉樹姍再還給陳姓債權人。
陳姓女子向法院指出,葉樹姍的前夫吳德堅曾開支票向她借錢,由葉樹姍背書,後來支票跳票,她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在八十七年六月確定,葉樹姍和前夫的仰南食品公司必須負連帶責任,應還她四千兩百零三萬多元。
她說,葉樹姍從不主動還債,反而從八十七年七月起到九十五年底,多次捐款給慈濟、法鼓山等公益團體,意圖藉捐款逃避債務,損害她的債權。
法院審理時,葉樹姍辯稱,部分捐款是她以志工身分參加這些團體的活動,主持節目,她不收主持費用,這些公益團體於是將主持費或車馬費等,以她的名義捐款,她並沒有故意不還錢,這些捐贈行為不應被認定損害陳女的債權。
公益團體則辯稱,依民法等相關規定,「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債權人知悉時起一年內提告,陳女已超過法定的一年期間,無權再請求。
但法官審理認為,陳女是在去年一月才獲悉葉樹姍的捐贈行為,同年十一月就提告,並未超過法定期限。
判決指出,葉樹姍贈與的對象雖是公益團體,但民法規定只要無償贈與行為有損債權,就應撤銷,不管捐贈的對象是誰;葉樹姍的捐贈行為已經損害陳女的債權,應撤銷而「回復原狀」,公益團體必須將捐款返還葉樹姍。
葉樹姍從八十七年開始捐贈,總金額一百七十二萬六千八百五十元。但因為民法過去對於無償行為並沒有「請求權」的規定,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修法才增設「回復原狀」的條文,因此葉樹姍在修法前的捐贈,公益團體不用還,以後的捐款八十四萬八百五十元才須返還。
 
葉樹姍:薪水早被對方查扣【聯合報記者蘇位榮08.12.03 
 
「我捐款給公益團體有什麼錯?」葉樹姍談到這起官司,至今憤憤不平,她說平常就捐款做公益、薪水早就被對方查扣了,根本沒有故意損害對方的債權,「現在,我到底可不可以捐款?」
葉樹姍也對那些她捐助過的慈善團體感到抱歉。她說,那些慈善團體只不過收了一點點捐款,卻為了這件官司出庭多次。像在台南的德蘭啟智中心,只不過收了她三萬六千元捐款,工作人員卻得幾度辛苦搭車北上出庭作證。
尤其讓她更難過的是,那些公益團體的財務狀況已經很糟了,現在法院還要他們把收到的一點點捐款退還,情何以堪?至於要不要上訴?她說會跟律師研究後再決定。
葉樹姍說:「我從來沒向對方借過一毛錢,我也是個受害者啊!」為了償債,她早上做廣播、晚上做電視,每月薪水半數或三分之一被法院查扣,數年來已償債約四百萬元。離譜的是,前夫為什麼欠陳女四千多萬元的債務,她至今還搞不清楚。
葉樹姍的前夫吳德堅是私立中國海專創辦人的兒子,也是正大尼龍的股東,八十七年吳德堅因周轉困難,向銀行及私人借款,要葉樹姍擔任保證人,前夫倒債後被迫扛起四千多萬元債務。
葉樹姍說,當天吳德堅打電話找她,十萬火急地說一定要她幫忙背書,她拒絕。不料吳德堅竟開車到她當時的工作地點,她正要出去參加一項重要活動的主持工作,車子被擋出不去,在被逼迫的情況下無奈簽了字。
葉樹姍說,由於她的任何固定收入都要被扣去還債,索性當義工,主持節目或當活動主持人都不收費。「對方打這個官司的目的就是要讓我難堪,我走到那,對方就追到那,想要讓我沒工作」。
她表示,從八十一年起就固定捐款給慈濟,每個月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陳女打這個官司是指她在八十七年到九十五年的捐款,從時間點來看,「我絕對沒有利用捐款來逃避債務,法院這樣判,對我來說很SHOCK!」
她指出,她幫慈濟、法鼓山等主持節目作志工,他們要給她主持費、車馬費,她都不要,於是這些慈善團體用她的名義將主持費捐出來,「這些錢並不是放入我口袋再捐出去」,這難道不行嗎?
葉樹姍無奈地說:「法官不了解我做公益的心。」她懷疑這是對方和前夫設下的陷阱,讓她跳下去,她的薪水一直被查扣,她都有還錢,「法官真的誤會了」。
 
葉樹姍理解債權人心境 盼官司能善了【中央社08.12.03
 
大愛電視台新聞部經理葉樹姍遭法院撤銷捐贈行為,葉樹姍今天表示,法官的判決是「善知識」,對債權人的想法可以「善解」,期盼官司能夠「善了」。
葉樹姍為前夫背債新台幣4000多萬,債權人陳姓女子認為葉樹姍到處捐款,卻惡意躲債,因而控告葉樹姍和20多個公益團體;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撤銷葉樹姍的捐贈行為,公益團體必須將捐款返還葉樹姍,供葉樹姍償債。
電子媒體一早就守候在大愛電視台,希望訪問葉樹姍,但未能如願。新聞記者出身的葉樹姍了解媒體工作者辛勞,主動發表簡短聲明,感謝媒體對案件判決結果的關心。
她在聲明中表示,從事新聞工作多年,一直希望與人為善並隨順因緣,以做志工方式略盡心力幫忙或捐助公益慈善團體;很遺憾這樣的信念與方式,不為法官所理解與接受,反而因為她的一片善意,讓公益慈善團體遭訴訟困擾,她覺得十分抱歉。
葉樹姍同時透過大愛電視台公關人員表示,她認為法官的判決是「善知識」,對債權人的想法她可以「善解」,期盼此事最後能夠「善了」。
大愛工作人員表示,葉樹姍今天照常上班,心情平靜,也將一如往常播報晚間新聞
 
離婚好苦 宗教讓她重生【聯合報記者江祥綾08.12.03 
 
葉樹姍現為大愛新聞部經理,也是該台當家主播,曾任職於台視、中天、年代等電視台,曾獲金鐘獎最佳電視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葉樹姍播報風格沉穩專業,事業一帆風順,卻因為十年前為前夫吳德堅作保,因此背上數千萬債務,還有地下錢莊上門討債和黑道威脅,葉樹姍和前夫也從分居走向離婚,這段婚姻也一直被葉樹姍視為最大的挫折。葉樹姍曾透露,當時因常跑法院,身心俱疲。某次因採訪而接觸宗教,證嚴法師對葉樹姍說:「境不轉,心轉。」不僅讓葉樹姍找到重新站起來的力量,也讓她與宗教結下深厚緣分。
 
獲捐團體:不景氣 叫我們怎吐錢【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12.03
 
葉樹姍為前夫背債判賠,她多年來捐款的對象也都成為該案被告,曾受捐款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將上訴:「現行的保證人制度不合理,法院判決也不合理。」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尤美女指出,其實葉樹姍並非直接捐款給該會,而是幫忙主持時拒收主持費,該會因此開免稅收據給葉樹姍。尤美女也表示,一般扣薪還債是扣三分之一薪水,但葉樹姍卻扣到二分之一,「侵害債務人權利」。
尤美女強調,此案暴露保證人制度不合理,葉樹姍已與前夫離婚多年,對方不出面處理,卻要她扛下,「現代社會與古早不同,保證人制度應該修法!」
彭婉如基金會執行長王慧珠表示,該會是多年前收到捐款,早已用於服務用途,「現在這麼不景氣,叫我們怎麼把錢吐出來?」她認為法院不該這樣對待非營利團體,「要考慮我們的困難」。
慈濟基金會則表示,「一切尊重葉樹姍個人的意見」。葉樹姍說,她昨晚碰到慈濟基金會發言人何日生,兩人對法院判決皆感遺憾。
 
新聞眼》民法規定 欠債要先還債【聯合報記者蘇位榮08.12.03 
 
捐款給公益團體,原本是好事一樁,但葉樹姍的捐款卻碰了釘子,法院判決葉樹姍的捐款行為應撤銷,主要是因為葉樹姍在捐款之前,已經欠下龐大債務;縱使她有心做公益,但從法律觀點來看,負債的人沒有捐款的權利。
法律規定的概念很簡單,欠債還債,欠錢還錢。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捐款是一種無償行為,立法者的本意是債務人如果有錢捐款,為什麼不先還債?因此,在債務沒有清償之前就捐款,當然會影響到債權人的權益。
葉樹姍主張,這些捐款是她當志工主持節目,不收主持費,公益團體用她的名義代為捐款,錢不是從她口袋拿出來的。但法院認為,公益團體曾開立捐款收據,葉樹姍將收據申報扣抵所得稅,顯然有收取報酬再贈與的意思,這些捐款仍屬於葉樹姍的勞務所得。
法官的認定是,葉樹姍將自己的所得捐出來,相對地,財產就會減少,債權人的權利當然受到影響。雖然葉樹姍捐款的對象是公益團體,但法律上並不管捐款受益者是誰,只要捐款行為損害到債權,債權人提告,捐贈行為依法就會被撤銷。
經濟不景氣,公益團體要募款已經很不容易了,現在還要將過去收到的捐款吐出來,實在是雪上加霜;但法律規定的就是這樣,法官不能違法審判

 

台長: 阿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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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tagnan
人呆為保..........
2009-01-04 20: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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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為情故

淺談保證、連帶保證、先訴抗辯權

日常生活中,保證行為多得不勝枚舉,舉凡銀行借款、進入公司行號的 職務保證、承攬工程的保證等等;訂定契約時,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找保證人 ,或要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或提供動產來擔保,已成為目前社會的風 氣,因此,為人作保証證者,在簽字前必須先看清楚契約的內容,否則一簽 了字或蓋章,你就必須要負起保證人的責任了。所謂保證人的責任,就是於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稱 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規定自明。而此保證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之契約,很多人對 於保證契約的對方當事人究係何者弄不清楚,常常以為是和債務人訂立保證 契約,而實際上當事人是債權人而非債務人。
保證契約,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是和債務契約寫在同一張契約書上,但本 質上仍是二個契約,即一個是債務契約,另一個是保證契約,保證人對於這 種分法或許不易瞭解,但對於保證債務的範圍一定要清楚,民法第七百四十 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括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 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所以如果你為人作保時,你所保證 的,除了主債務以外,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皆包括在內,因此你保證 的如果是五十萬元債務,將來債權人向你追討六十萬元,你大可不必大驚小 怪,因為它已經包括前述所指的項目在內了;既使當初保證契約的範圍並未 約定,但對於主債務之原本、利息及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及 附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均負有保證償還之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他負的責任是代替主債務 人履行債務,如果主債務人的債信能力不錯,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 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保證契 約裡,你或許不難發現有「先訴抗辯權」這個名詞,一有這個名詞出現,一 定伴著「拋棄」二個字,通常是寫著:「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契 約上如果寫著這幾個字,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 人請求清償,而不必向主債務人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保證人 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就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 制執行的意思,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 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在契約上如果寫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或要保證人作連帶 保證,均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一旦在契約上 簽名作保是連帶保證,則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告主債務 人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因此保證契約內用不著寫明「保證人願意 拋棄先訴抗辯權」,只要有「連帶保證」字句,同樣可以達到債權人想要的 目的。
有了上述的分析後,當可瞭解保證、連帶保證及拋棄先訴抗辯權的區別 ,當你為別人作保時,如果你在保證契約上簽名蓋章時,應該睜大眼睛,仔 細地瞧瞧,要是你在連帶保證下簽名或放棄先訴抗辯權,你就知到該負什麼 樣的責任了。
http://www.rsea.gov.tw/report/law9.htm
2010-04-27 10:38:52
保證人不保
保證人不保 銀行衝擊大【聯合報記者羅兩莎09.05.14

民法繼承制度通過了改為「限定繼承」第一關,銀行主管昨天說,若將來修法還要溯及既往,「現在還在幫父母償還債務的人,法令一旦通過,他們就不還了!」將嚴重衝擊銀行的貸款業務。

銀行主管還說,對於昨天立法院初審通過的版本還不是很清楚,尤其未來溯及既往的問題,是否對「父債子已還」的債務也要銀行退還?萬一如此,將是對金融活動的重大衝擊,銀行業正密切注意修法的發展。

另外,銀行主管說,若立法院把「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並溯及既往,未來將「很麻煩」。銀行主管估計,目前銀行的貸款業務大約八成需保證人;若保證人死亡後,債務就全部消失,將重創銀行業七、八兆元的貸款業務。

銀行主管坦承,傳統的「父債子償」,確對繼承父母債務的子女是極大的傷害,「這些人一輩子都不能置產,因為銀行必須依法一直追債。」

業者解釋,因銀行每隔兩、三年就要對過去欠債未清償的保證人、欠債人的子女等作一次財產調查,若發現這些人有收入,即立刻查封、追討;真的是繼承人很可憐,頂多也只給予分期還、降低利率或是零利率等的協助,債則是一定要還的。
2009-05-14 08:10:50
版主回應
預先放棄先訴抗辯權 立法禁止 2010-04-27 中國時報 林如昕

 替人作保風險有多高?民間流傳一句話「保怎麼寫?就是人呆才會替人作保!」為了逐步改善保證制度的諸多弊端,多位立委聯手推動修法,《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昨天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債權人不能因為找不到債務人還錢,就要求查扣保證人財產,確保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修訂定型化契約內容,與庶民生活有關的借貸行為,例如房貸、車貸等,不能要求保證人預先放棄「先訴抗辯權」。
 《民法》規定,除非強制執行無效,否則,保證人可以拒絕償債,這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但保證人事先拋棄權利不在此限;實務上很多債務人一走了之,導致債權人求償困難,保證人卻已拋棄「先訴抗辯權」,必須負擔所有責任。
 提案立委賴士葆強調,先訴抗辯權就是暫時拒絕還錢,此為保證人最核心的權利,但現在幾乎所有銀行的借貸合約,都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權利,濫用程度非常嚴重,已違反民法基本精神。
 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批評,銀行追債,只要聯絡不上債務人,立刻轉向保證人,「柿子挑軟的吃,非常不合理。」
 立委提出《民法》修正草案,禁止保證人預先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刪除債務人變更住所、營業所或居所,導致清償困難,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的條款。
 此一提案引起法務部、金管會銀行局高度質疑,擔心一旦修法通過,將衝擊社會經濟活動,可能導致民間借款困難。在行政部門堅持下,兩項條款只刪除了「債務人落跑條款」。未來若三讀通過,就算主債務人落跑,保證人也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直到強制執行無效,才履行清償責任。
 立委批評,保證人應該是補充性質,位居第二線,但現在只要債務人一跳票,馬上就扣保證人的財產,查扣金額甚至超過實質債務,例如債務人借款一千萬,銀行查扣五位保證人一人一千萬的財產,「不合理的狀況太多,這次修法根本來不及修完。」
 雖然禁止保證人事先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修正草案遭行政機關阻擋,不過委員會還是通過的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在修法公布後六個月內,修訂「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以保障弱勢保證人的權益。
2010-04-27 10:38:04
阿楨
中市府內日人秀噴火 胡志強制止【聯合報記者洪敬浤 2011.03.26(另參本館:五都大選 兩岸鬧元宵

台中夜店大火釀九死,市府訂出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禁止室內明火表演,沒想到首例「違法」就是市府的記者會,文化局邀請日本表演團體演出火龍,在市政大樓內「噴火」,市長胡志強目睹,當場衝上前大聲制止。
市府率先違法,胡志強強調:「事前不知情」,文化局長葉樹姍坦承,未事先了解演出內容,就安排在市府演出有疏失,已自請處分。
「噴火」演出的團體是日本鳥取縣日野高校師生,他們應邀參加台中媽祖文化節,市府昨安排他們宣傳今天將在港區藝術中心戶外廣場演出的日本神樂「八重垣能」。
「八重垣能」取材日本神話,描述勇士對抗八頭蛇的故事。記者會上,八頭蛇不斷噴煙,還有鼓手、勇士揮刀;事實上,八頭蛇一開始噴煙時,現場已先點火,但無人察覺、制止。
胡志強才抵達現場,聞到煙硝味,還私下問葉樹姍和警衛,「怎麼有爆竹的味道?」幕僚回答「只有煙沒有火」,沒想到勇士與八頭蛇纏鬥時,紅色蛇頭就在胡志強面前噴出火花,胡臉色鐵青,馬上起身制止。
胡志強急著喊「停止」、「下台」,但持刀、戴面具的勇士聽不懂中文,表演被打斷很錯愕,胡志強還說,「不要拿刀看著我」。隨後文化局趕快找來翻譯解釋,讓日本學生了解無法繼續表演的原因。
2011-03-26 09:26:02
版主回應
葉樹姍>维基百科

葉樹姍,台灣的資深媒體工作者。國立台灣大學外文系、新聞研究所畢業。曾任大愛電視的當家主播,及在播報及主持節目之餘,葉樹姍也熱衷於宗教及慈善活動。知名小號演奏家葉樹涵為其胞兄。2010年12月25日接任臺中市 (直轄市)第一任文化局局長。
 經歷
中廣記者、主持人
台視記者、主播、製作人
中視主持人
超視主播、製作人、新聞部經理
台北之音主持人、製作人、新聞總監
中天新聞台主播、主持人、製作人
年代新聞台主播、年代網際事業執行董事
人間衛視主持人
大愛電視主播、主持人、製作人、新聞部經理
 民間慈善事業
投入慈濟功德會委員及榮譽董事
法鼓山基金會榮譽董事
聯合勸募協會公關勸募員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董事
朱銘文教基金會董事
美麗人生文教基金會董事
 曾擔任播報及主持節目
中廣新聞網《人物專訪》、 《書香社會》、 《科技與我》
中廣流行網《中廣新聞通》
台灣電視公司《早安您好 台視新聞》(1988年~1995年。先後與顧安生、眭澔平搭檔,兼任製作人)、《力爭上游》
中國電視公司《飛越姍海關》(與趙樹海搭檔)、《不一樣的聲音:與聖嚴法師對談》 (主持人,由聖嚴法師主講)
台北之音《台北塞車族》
超級電視台《超視六點新聞》(1996年11月1日至1998年3月13日。兼任製作人)
傳訊電視中天新聞台《中天全球新聞》
年代新聞台《年代晚間新聞》(與蘇逸洪搭檔)
人間衛視《MVP青春記事簿》
中天資訊台《我的野蠻姐妹》、《台灣影響一百》
大愛電視《回首當年》、《左鄰右舍一家親》、《英文靜思語》、《Tzu-chi This Week》、《大愛全記錄》、《大愛全球新聞》
 獲獎
1991年以台灣電視公司《早安您好 台視新聞》獲得金鐘獎最佳電視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1993年以台灣電視公司《力爭上游》獲得金鐘獎最佳電視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1994年獲得十大傑出女青年
2011-03-26 09:29:07
阿楨
免連帶保人「貸款人未必有利」【聯合報2011.10.26

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不過,不少銀行主管指出,修法通過後,銀行無法使用連帶保證人機制,對貸款人未必有利,因為如貸款人信用較差,可能須適用較高的貸款利率或貸不到足額貸款,反而增加負擔。
金管會官員昨天指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須強化對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不過,銀行主管指出,原先銀行法規定,若貸款人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但修正後的規定是:不論有無足額擔保,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也就是說,銀行過去在面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可徵取「連帶保證人」,現在卻不行。
舉例來說,某甲的兒子在修法後要借錢買房子,兒子剛出社會,信用狀況沒有非常好,房子也不是足額擔保,某甲願意當「連帶保證人」以取得房貸,但是修正後的銀行法卻讓某甲沒有辦法當「連帶保證人」,銀行可能只好選擇不借款給某甲的兒子,或提高其貸款利率。
另外,這次修法後,銀行對於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主管指出,「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人」的意義不同,「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的「責任」相同,銀行認為借款人可能無法還款,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討債;但是,「一般保證人」是在銀行向貸款人要求還款後,求償不足時,才可以找「一般保證人」。
另外,這次也明定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的保證契約有效期間,不可超過十五年。銀行主管指出;銀行承作房貸,貸款期間最長可達三十年,若保證契約有效期間限縮為十五年,銀行未來承作放款也傾向縮短貸款期限,否則後面的十五年風險大增;但這樣會讓貸款戶每月房貸還款壓力提高
2011-10-26 1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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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印鑑證明 恐引海嘯【聯合晚報2012.08.29

印鑑證制度是否廢除,內政部戶政司28日表示,科技進步,印鑑章易遭偽刻,電腦也難以辨識,衍生紛爭,加上民眾教育水準提高,可親自簽名,因此傾向廢除,回歸各機關自行視業務需求決定是否使用印鑑。但交通部、農委會及相關公會團體一致反對,認為廢除印鑑證明制度將衝擊代理、委託等事務,廢除印鑑證明制度,「絕不是小漣漪,而是大海嘯」。

廢印鑑證明 別讓制度害人【聯合報╱許淵國/實踐大學副教授2012.09.03

日前聯合報報導,內政部主張廢除印鑑證明,我只有說「讚,N+1個讚」,但其他部會認為會發生有如「大海嘯」般的衝擊影響。有那麼嚴重嗎?
我從事法律工作多年,蓋章或使用印鑑證明的爭紛,最常出現在票據案件與子女代辦老人家的印鑑證明後,將老人家財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的案件,該等案件層出不窮。幸運的原告,票據案件可以舉證印章為偽造變造;但竊取印鑑章申請印鑑證明,由於是戶政機關核發,無法舉證為偽造或變造,只能就申請人有無經授權,或未經授權擅刻印章,申請印鑑證明,但舉證也有困難。不幸的原告,無從舉證被告錯誤行為,法官在衡量證據,在心中存有疑慮下,只能依證據做出違背事實的判決。
我支持廢除印鑑證明的理由如下:
一、回歸民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替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同等之效力。」法律規定文件生效是以簽名為主,印章只是代替簽名,何以賓主易位?
二、若涉及不動產移轉或重要文件,需當事人簽名時,應由民間公證人見證並錄影存證。每次公證簽名的證明中,敘明辦理公證簽名之事項及範圍,註明不得移作他用,並交付錄影光碟為憑,同時由民間公證人存檔備查。公證人有到府服務項目,只是費用不同。
想想看,跑一次民間公證人辦公室,猶如跑一次戶政事務所,勝過跑幾年數十次的三級三審法院,且更能證明確認當事人真意,並在完全自主意識下完成簽名公證。成本不高,可收疏減訟源及免除舉證困難之效。現今申請印鑑證明,由於沒有份數限制及敘明印鑑證明欲辦理事項及範圍,持有印鑑證明者,壞事可以一次做盡,這是「制度害人」。
三、現代科技太厲害,刻印機器之精良,可以刻出科學儀器都難辨真偽的印鑑,實在太危險。
四、政府申請書上仍留有「簽章」一欄,知識不足的公務員常要求既簽名又蓋章,未帶圖章的老百姓只能悻悻然地回去拿了圖章再來辦事,實在是整老百姓冤枉。
只要回歸民法規定,並建立重要文件需有簽名公證制度,就對了!就不會有「廢印鑑證明會發生大海嘯」的恐懼啦!
  回應
我只有一個疑問?為什麼其他國家都可以、房地產買賣也不會出錯、為什麼台灣就不行?有那位先進可以解答?
  人性及教育。如果作者問,在外國施行的教育政策,拿到台灣就全走樣了,在外國的公共政策,到台灣就成了官商勾結的政策一樣。 而這些全是源自民族性和長久以來的教育,那是根深蒂固的問題,當作者有一天當了教育部長,當了內政部長,當了行政院長,再來移風易俗吧!但可預見的是,那並不容易做到,並不是外國行,台灣就一樣行!就如同詐騙行為一樣!
  請問你十年前與十年後自己的簽名都一樣,都認得嗎?自己印鑑證明被盜用是自己疏失或是子女不孝的問題與印鑑制度何干?至於說為什麼其他國家都可以、房地產買賣也不會出錯,請問是哪個人告訴你都沒出錯的?冒簽詐騙的更多,至於簽名加蓋章是雙重確認有其必要及慎重性,綜然有不便但可以接受公務員是為保障民眾的權益,為什麼好的制度卻被你們給污名化,稍微用大腦去想想吧!

簽名取代印章 內政部研議配套【中央社2012.09.15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日韓逐步發展取代印鑑證明的方式,台灣也可慢慢思考是否繼續全面使用印章和配套措施的可行性。
印鑑制度存廢各界有不同意見,簡太郎9月上旬赴與台灣同樣擁有印鑑制度的日本和韓國考察,簡太郎表示,日韓正在思考思考,用什麼方式可以取代印章。
簡太郎解釋,民法規定可用簽名取代印章,不過台灣承襲日治時代,因民智未開,很多人不識字而使用印章,因此沒有像國外一樣的簽名文化。
簡太郎說,日韓已在思考印章的取代方式。在日本,印鑑證明用於不動產登記、汽車登錄和公證文書製作,不過當事人也可使用電子署名並檢附電子證明書,或線上申請核發印鑑證明。
韓國方面,印鑑證明主要用於不動產買賣、銀行貸款擔保、車輛讓渡和租賃權設定等,今年12月1日後,將新增本人親署簽名確認書和電子本人親署簽名確認書的配套措施。
簡太郎表示,台灣在法院公證提存、地政、稅務和金融業務都使用印鑑證明,這些領域是否通通都需要用印章,是否可慢慢改用簽名,都是可以思考的課題。
2012-09-17 13:29:52
阿楨
陸配居留 傳將取消保證人制度 2012/9/6 旺報

  根據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陸配依法向有關單位申請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時,必須由台灣配偶或在台設有戶籍的二親等內親屬作保;另外,陸配涉及居留身分轉換時,也須由「保證人」作保,負責陸配在台生活。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長鍾錦明5日表示,現行制度至少有兩大缺點。首先,部分台灣配偶將出面為陸配作保,視為箝制陸配在台生活的工具,只要「主觀上」不願配合擔任保證人,就能影響陸配身分轉換的程序;這種現象時常出現在家暴頻傳或夫妻感情不睦的家庭,造成陸配身心飽受煎熬。
  其次,依現行規定,保證人必須負責被保證人(陸配)在台生活,當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費用。但相關規定並未附加罰則或強制執行措施,致使「權責不符」現象頻生,令「保證人」制度徒具形式意義。

打造公義社會 邁出重要一步 2012-09-06 旺報 【羅印冲】

 經過陸配團體多年努力,政府有關單位終於正視「保證人」制度對陸配形成的無形壓力,決定朝取消「保證人」作保方向前進。政府的做法不僅回應陸配面臨的處境,更是台灣邁向人道社會與人權國家的重要一步。
 眾所周知,設立「保證人」制度,就是對「被保證人」不夠信任,或者認為「被保證人」很有可能會做出違法違紀之事,因此需要有一位「保證人」承擔可能的責任與過失。
 但回頭檢視這套制度,卻發現「保證人」以此作為脅迫陸配的手段或工具、濫用自身權力的事頻頻發生,致使陸配終日生活在陰影中,深怕得罪枕邊人的下場就是無法取得居留身分的轉換,想在台灣落地生根都要看人臉色。
 在多少個發生過家暴或夫妻關係不和諧的陸配家庭中,居於社會弱勢的陸配選擇忍氣吞聲、逆來順受;如果不是台灣配偶手中還有「保證人」這個武器,她們又何須如此忍受煎熬,成為台灣社會最沉默、也最壓抑的一群人。
 無論如何,政府已啟動修訂相關法規的程序,這一步是跨出去了。但放眼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許可辦法,究竟還有多少不合時宜的法規法條,仍有待政府有關單位積極任事、仔細研商,才符合政府打造「公義社會」的基本要求。
2012-09-17 13:34:34
圖博館
婚姻法二十四條爭議多法官:是國家一級法律錯誤

近年來,婚姻法二十四條不斷引發爭議。核心矛盾在於,許多人發現,在離婚之後成為“被負債者”。原夫妻中的一方,被前配偶的債權人以“共同債務”為由起訴,被告人對這些債務毫不知情,卻仍要在離婚後承擔償還的義務。對此,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了一些受害者。
  據中國青年報2017.2.22報導,王錦蘭離婚後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了。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的被告。
她的父母是農民,不識字。看見法院的製服,他們還以為女兒犯了什麼法。
接到傳票的王錦蘭氣憤地打電話質問前夫。前夫也不隱瞞,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
29歲的王錦蘭並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沒花他們藉來的錢,官司一定贏啊。”她甚至沒有出庭,把所有的事情交給了律師。
  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判決書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這份司法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二十四條”字數不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現在王錦蘭知道,這兩句話意味著,如果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打借條,縱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為夫妻關係而讓她承擔責任。
  直到進入一個叫做“二十四條公益群”的微信群裡,王錦蘭才發現,原來不光是自己,任何人都有可能遇上“二十四條”。
  相比之下,王錦蘭覺得自己的遭遇悲慘和離奇程度,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
溫州一位法官使用“二十四條”宣判過他人後,自己卻因“二十四條”敗訴,搬進了800元月租的民房裡;雲南有位群友4個月沒吃過一口肉,只能在晚上去菜市場挑剩下的菜葉;濟南的一位小學老師寒暑假去小吃店打工賺錢,工作時會戴上帽子和口罩,害怕被人認出來;杭州一位群友,醫保卡被查封,患了乳腺癌,只能藉錢來做手術……
2017-02-23 12: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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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風險,離婚須謹慎”
群裡與王錦蘭同病相憐的,包括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他們的共同遭遇顯而易見:因為“二十四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工資賬戶被凍結,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
群成員彭雲、李秀萍等人開展的一項面向527名成員的實名問卷調查顯示,87.1%的群成員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超過一半的人說,自己的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關鍵詞,出現的判決書多達81288份。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
  去年5月,王錦蘭在自己的微博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婚姻有風險,離婚需謹慎》。文章的點擊量達到了650萬次。
  志願者呼籲修改“24條”,規避婚姻中的不確定風險
……..
  回應
  “二十四條”是保護債權人的,否則誰都可以欠債後離婚當甩手掌櫃了,這種一邊倒的煽情造勢真可惡
 如果廢除這條,民間借貸的債權人一定要記得,讓存在婚姻關係的借款人,其配偶也要在藉據上簽字。反正銀行早這麼乾了。
 又炒這個啊,就想問一句,如果離婚前老公偷偷買了一張彩票,結果中了一個億,要不要算夫妻共同收入呢,你會不會站出來說這個我沒同意,所以我不堅決不要呢
 二十四條沒有錯,錯的是夫妻之間信任。現實中也有人利用夫妻關係借債然後離婚逃避債務的。在利與弊之間應該權衡,而不是簡單的廢止,如果廢止了,那利用夫妻關係借債後離婚逃債的就更無法無天了。
2017-02-23 12: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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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婚姻法24條”作出補充規定

據新華社2017.2.28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2017-02-28 23: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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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製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附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
  回應
看這麼多人為賭博鳴不平,追踪發帖者或能破賭博大案。
那賭博贏了錢怎麼算?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總不能說賺了錢就是一人一半,虧了錢就是自己虧的吧。財產和債務本就是一體兩面,要改也要改的公平合理。如果說賭博欠債不算共同負債,那麼賭博贏了錢也不能算共同財產。
賭博本來就是違法
http://www.guancha.cn/FaZhi/2017_02_28_396355.shtml
2017-02-28 23: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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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糾紛司法解釋解讀:離婚了你的債我可以不背

  2018.1.17,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記者:這份司法解釋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程新文:這一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記者:司法解釋為何要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認定標準?“家庭日常生活”的標準是什麼?
  程新文: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債權人為免舉證難可事前防範
  記者:那麼,在夫妻債務糾紛中,債務究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哪一方來舉證證明?
  程新文: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二是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
  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配偶一方如果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實際上,債權人如為避免舉證困難,完全可以事前防範,在形成大額債務時要求夫妻雙方簽字,體現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不僅方便舉證,更能避免紛爭。
  公眾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目前,社會各界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施以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離婚後被負債”等問題反映強烈。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能否解決相關問題?
2018-01-18 11:00:06
圖博館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最高法由此確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台後有效遏制了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近年來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另一方的情形凸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於2017年2月28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並下發通知強調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等。
  夫妻債務認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並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體現了雙向保護的原則,解決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沉重債務問題。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保護夫妻特別是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不能讓本該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逃避責任。
  回應
 這個司法解釋非常好也非常及時,如果能夠把偽造債務一方以詐騙罪入刑就更好了。
 法律再好,也需要有正義感與有判斷能力的法官。古人講,官斷十條路,就是講,別看法律講的好像很清楚,但怎麼判,就看法官的正義感與才智了。
2018-01-18 11:01:0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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