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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3 16:26:53|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景氣不佳,企業裁員消息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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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受全球性金融風暴事件影響營業衰退之企業紓解困境,高雄市政府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訂定「高雄市98年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適用對象以企業為主,只要該營利事業最近半年申報營業銷售額總計較97年同期減少百分之30以上均可申請,但以98年定期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為限。

高雄市財政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向本市房屋、土地(歸戶)所在稅捐分處提出,使用牌照稅向本市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為房屋稅部分合計稅額未滿新台幣20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合計稅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2至4期繳納。合計稅額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地價稅延長繳納期限至98年12月20日。使用牌照稅合計稅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個月繳納。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辦理不動產移轉、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時,仍須完納應納稅捐。

台長: 專業評估-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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