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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23 14:03:54| 人氣1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垃圾郵件逞罰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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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垃圾信砍不完,民眾最快在明年一月一日可提求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籌備處昨天表示,「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將在立委選後送立法院審議,刪除業者刑事處分,受害人可請求民事賠償,每封五百元至兩千元。
NCC籌備處日前召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第一次綜合討論,預計近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草案準備在十二月十三日送進立法院審議。
台灣網際網路協會指出,垃圾郵件滿天飛,已成跨國問題,HiNet、Seednet 等郵件伺服器發出去的信,曾被國外視為垃圾郵件拒絕接收,台灣也同樣拒絕大陸等地的信件,大家互相擋來擋去,垃圾無孔不入、正事反而送不出去,問題嚴重,需要立法來嚇阻。
NCC籌備處表示,商業電子郵件的定義為,以行銷商品、服務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郵件,不過,若寄件與收件雙方是既存關係,例如買產品的售後服務郵件,則不在此限。
NCC籌備處指出,商業電子郵件可以發,但垃圾郵件氾濫成災,各國都已立法管理,為活絡商業活動,我將採用美、日、韓等國的「事後同意制」,公司行號可發商業信件給收信人,但必須請問下次是否要接收,收信人有選擇不收的權利。
草案規定,未來商業電子郵件發信人,必須在信件上註明發信來源、郵件地址路徑、目的地及發信日期等,供受害人日後追查、求償。
有委員建議需附上公司行號的名字及真實地址等,但這部份還要討論。另外,主旨欄不得用假名等,須註明「廣告、ADV或商業」等字眼。
NCC籌備處表示,由於法務部不贊成採刑事處分,草案中已將刑事責任刪除,受害民眾只能透過民事請求賠償,法院可依受害程度裁定每封五百元至兩千元的賠償金額。
未來,若商業電子郵件隱匿來源,或是主旨欄和內容不符,如主旨是汽車廣告,但內容卻是色情郵件等,將被處較高的賠償金額。草案目前規定,同一封垃圾郵件賠償金額以兩千萬元為限。
NCC籌備處也提醒,未來受害人要先將垃圾郵件保留,向會員人數一百人以上的社團或財團法人,提出申請,委託打團體訴訟,勝訴機率較高。

【2004/11/23 聯合報】
「你有沒有收過這種垃圾郵件?」以前,這是一句搞笑話,不過現再卻成為身為網路人的一種見面問候語了。想見這東西的威力以及次數有多大。
垃圾郵件,顧名思義就是我們認為此訊息不屬於我們需要的信件,所以無論他的標題多聳動、引字奪目,不看就是不看。
不過我們不看,它還是存在的,而且日益增多,越來越多,多到我們的信箱之中,都有存在,擋也擋不住,防也防不了。
好煩啊!
逞罰?別開玩笑了!這東西哪有法律可管啊?這東西又不犯法,為何要阻止啊?
不過那已經成為過去式了。
政策雖然慢,但還是會出來,現在起,我們可以知道繼這東西是違法的,這是要受罰的,那就萬分高興了,因為這東西真的困擾我們好久啊!
接招吧!

台長: 司徒菖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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