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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臺東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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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臺東縣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注意事項
   類別空氣污染防制
   發佈單位空氣噪音防治科
   發佈日期2013-12-31
   內容102年12月31 日
一、為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提昇環境空氣品質,並朝低碳城市邁進,依據「臺東縣(101-104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特訂定本事項,以補助及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機車。
二、本事項所稱低污染交通工具係指符合經濟部工業局TES認可之電動機車。
三、依本事項提出補助申請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輛電動機車由「臺東縣(101-104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補助新臺幣20,000元,103年度補助輛數為600輛,當年度補助數量額滿或補助期限屆滿為止。
四、103度補助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生效至民國103年11月15日(含)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民國103年12月1日(含)前提出申請,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五、補助對象及資格應符合下列項目:
(一)年滿18歲且迄申請日止設籍臺東縣滿4個月以上,每人限制購買1輛。
(二)國內製造廠、經銷商等單位所購買之車輛,不列入補助對象。
(三)設籍登記在臺東縣之一般公司行號限補助1輛,若需申請2輛以上(至多10輛),應來函環保局提出使用用途說明。
(四)設籍登記在臺東縣之租賃業者(含經銷商之營業登記項目具租賃業者)限補助10輛,若需申請11輛以上,該局視當年度申請數量餘額,將於103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開放提出申請,按所提出之公文申請日期依序核定。
六、補助申請依環保局收件字號順序辦理,至當年度編列總補助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屆滿,不再受理。
七、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申請補助者存摺帳號影本。
(五)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六)依第五項第三、四款所列補助之公司行號應檢附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七)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型;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或車型,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另開立發票廠商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設籍在臺東縣。(特殊情形,需經環保局審核)
八、申請車輛應在高雄區監理所台東監理站掛牌。
九、申領補助款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附委託書)檢附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環保局依檢附文件及補助單位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
十、受補助之新購電動機車自領牌日起1年內應於臺東縣境內使用,且不得轉讓,並由環保局將此車輛自監理系統中設定車輛禁止異動,禁動期間若有轉讓行為或經查證車輛不在臺東縣境內使用,即由環保局撤銷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款項;環保局得對受補助之新購電動機車進行不定期抽查,受補助者應配合;不配合或抽查判定不合格者,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一、申請補助者所檢附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二、本事項自發布日施行。
註:補助專線:089-221999轉208 吳惠珠
參考網址:臺東縣環境保護局http://163.29.101.135/Environmental/index.aspx

 

http://www.taitung.gov.tw/Environmental/FUNC/NEW/MixNewsDetail.aspx?SN=7166&ComeFrom=BN

台長: 台灣電能車輛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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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社會萬象(時事、政論、公益、八卦、社會、宗教、超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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