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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06 18:28:46| 人氣5,941|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電動自行車無路權 肇事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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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目不必考駕照,未戴安全帽也不罰,有其便利性,卻無專有路權。
記者劉明岩/攝影
電動自行車有機車的機動性,更有自行車不用駕照與戴安全帽的「方便性」,因此很受歡迎,但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提醒說,電動自行車是比照自行車列為慢車,雖不禁止上路,卻因幾乎沒有路權,一旦發生車禍,反而要負起肇事責任。

彰化縣大城鄉蔡姓鄉民在今年4月間,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一輛轎車擦撞,芳苑警分局處理時,卻以蔡姓鄉民騎電動自行車不依規定領有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即行駛公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發罰單,由彰化監理站裁罰1200元,但蔡姓鄉民不服,向彰化地院聲明異議。

蔡姓鄉民辯稱,警方將電動自行車比照類似怪手、起重機、農機等動力機械,或沙灘摩托車、電動滑板車、電動高爾夫球車等動力休閒車輛,必須有審驗合格標章才得上路,是誤用法條,其實自行車車速低、對他人危險性低,是比照慢車,依法不能禁止上路。法官採信他的說法,撤銷罰單。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慢車有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是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其實,交通部發現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有踏板)使用越來越普遍,仍須有適當規範,否則一旦肇事,將難以釐清責任,目前正試辦上路的電動自行車必須領有及黏貼審驗標章,如未依規定,研擬處以1200元到3600元罰款,芳苑警方處罰此一電動自行車案,是走得太快才被撤銷。

此一措施儘管規範電動自行車的性能及規格,但目前全台灣幾乎沒有慢車專用道,電動自行車與自行車在沒有路權上路時,如果與汽機車發生車禍,對方若無明顯違失,即要負起較大的肇事責任,領不領標章都還是沒解決根本的路權問題,可說是為德不卒。

【2009/09/05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LIFE/LIF1/5119477.shtml

電動自行車目不必考駕照,未戴安全帽也不罰,有其便利性,卻無專有路權。
記者劉明岩/攝影

 

台長: 台灣電能車輛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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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所以是指沙灘車也都可以上路嗎??
2009-10-05 11:26:01
版主回應
請見 http://blog.xuite.net/ele.scooter/news/1414827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96年7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91號令公佈。

第六十九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六十九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2009-10-27 13:57:04
Paul
請問有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上馬路擔心沒有路權.那麼可以行駛在腳踏車專用道嗎?
2010-06-12 14:24:19
版主回應
您好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即:經審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輛,可行駛於慢車道,當然包括腳踏車專用道)
2010-06-15 1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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