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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5 13:23:59 |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討厭的垃圾郵件終於有法可管了.再亂寄就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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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厭的垃圾郵件終於有法可管了.再亂寄就賠錢.哈哈哈~


垃圾伊媚兒 你可求償2千元

更新日期:2008/11/25 08:00 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每天都為電子信箱中垃圾郵件困擾不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天正式通過取締濫發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並加入團體訴訟制度,每一封垃圾郵件,民眾最高可求償兩千元,透過他人「代發」也一樣視同違法。

NCC昨天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針對垃圾郵件的求償機制有了明確而嚴厲的規範。接到垃圾郵件的民眾除了仍保留民事損害賠償機制外,草案更新增,每一封電子郵件,受損害一方可以申請五百元到二千元的損害賠償金,並加入團體訴訟制度。

為協助民眾透過團體訴訟求償,新法中也明定,負責團體訴訟的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提高業者配合意願。

草案也有拒絕「強迫中獎」的條文,明訂收件人擁有「默示拒絕」的機制,要求發信人,必須提供免費的回傳機制,表達是否接收的權利。其次,明定業者之間採過契約方式約定,協助代發垃圾郵件,視同違法。

近來有不少業者利用字母順序,採用「字典式」的全面發送,同樣也被NCC認定為違法行為,接受委託的業者,可以拒絕傳遞或者接受相關來信。

NCC表示,草案將在近日內報請行政院後核轉立法院審議,希望盡快完成立法程序,透過公權力遏止垃圾郵件氾濫。


未來垃圾電郵每封可求償500~2000元!

更新日期:2008/11/24 20:35

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網路垃圾郵件取締的管理辦法:「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將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推動立法,遏止日益嚴重的垃圾郵件問題。修正後的版本中,明訂「每一封垃圾郵件」,民眾可以求償新台幣五百元到兩仟元。其次,並認定透過契約,委託他人「代發」的行為,也視同違法。至於網路上採用「字典式:依照字母順序,直接濫發的行為,認定違法,網路業者可以拒絕接受委託。(彭群弼報導)

NCC委員會週一通過管制濫發電子郵件的專法。修正後的內容,仍以民國九十四年的草案版本為基礎,內容包括五個部分:電子郵件發送前的輔助行為規範、發送時的行為準則、行為法律效果、業者權利義務、以及相關配套機制等。

NCC 表示:電子郵件管理機制明訂:收件人擁有「默示拒絕」的機制,要求發信人,必須提供免費的回傳機制,表達是否接收的權利。其次,明定業者之間採過契約方式 約定,協助代發垃圾郵件,視同違法。近來有不少業者利用字母順序,採用「字典式」的全面發送,NCC認定為違法行為,接受委託的業者,可以拒絕傳遞或者接 受相關的來信。

許多民眾每天為了清理電子郵件信箱的垃圾郵件煩惱不已,這一次通過的版本中建議:除了保留民事損害賠償機置之外,也明訂,每一封電子郵件,受損害一方,可以申請新臺幣五百元到二千元的「損害賠償額」金額,並加入「團體訴訟」制度。

針 對未經同意採用「自動」方式蒐集,或者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等行為,或提供以濫發為目的,提供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等,明定包括:發送者與濫發人,都要負 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服務提供者,例如網路業者,採取必要的防制濫發措施,並訂定行政罰則,以利監督。

為了協助民眾透過團體訴訟求償,新法中明定:負責團體訴訟的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提高業者配合意願。


濫發電子郵件要當心! NCC明定索賠金額並採連坐法

更新日期:2008/11/24 19:37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有鑑於國內商業電子郵件濫發情形嚴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4)天討論通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NCC表示,這項草案是依94年行政院提出的版本為基礎,除了將可向濫發人要求索賠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外,提供濫發功能的輔助者,也都必須與濫發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NCC說明,這項草案首先明定收信採取「默示拒絕」機制,也就是要求發信人要提供免費回傳機制,並且也認定「字典式濫發行為」違法,並配合授權服務提供者得拒絕傳遞或接收來信。

另外,草案中也保留原法案的民事損害賠償機制,也就是每封電子郵件可以要求索賠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的損害賠償,同時也可透過團體訴訟制度要求賠償。

草案也明定,未經同意以自動方式蒐集或出售電子郵件位址的行為,或供應具備濫發功能的電腦程式等輔助行為,都必須與濫發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而為了有利團體訴訟機制運作,草案中也明定,團訟機構可以向服務提供者、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要求提供濫發人資料,並定有行政罰則以利主管機關要求配合提供資料。

NCC表示,這項草案如能順利完成立法,預期將可降低民眾及服務提供者雙重資源的額外損耗,以加強保障國民的通信權益與消費者利益。



台長: sch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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