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7-10-23 16:17:01| 人氣1,9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先繳錢,再看約?"7成3的留遊學代辦違法(轉載)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2007

暑假海外遊學費,96年漲3至5%
  暑假將近,暑期遊學方案也紛紛出爐,根據教育部估計,每年至少有3萬名消費者參加海外遊學團,您是否也蠢蠢欲動卻又不知該如何選擇代辦業者?!特此,消基會實地走訪26家代辦業者索取廣告文宣、契約書等,檢視其資訊是否完整,為消費者把關.


調查時間及地點:
消基會於5月14日~5月31日,實地走訪26家代辦業者,包括遊學團、個人遊學辦理的代辦業者,以及專門協助個人遊學的代辦業者,分別為:
  遊學團、個人遊學皆辦理:中國青年留遊學顧問有限公司、美加文教關係機構、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OH!Canada/OH!America教育顧問中心、EF遊學顧問公司、歐洲語言諮詢有限公司、康米留遊學中心、英協皇家、寰宇(同為美加機構)、青山外語,共調查13家,但EF遊學顧問公司北、中、南區均有調查,又寰宇實為美加機構,因此,實際調查業者為9家.
  協辦個人遊學:迪恩斯留學遊學專門家、哈佛英文‧留遊學、美歐留學顧問公司、千禧留學遊學中心、AOES華澳留學服務中心、歐美亞語文、葛瑞絲留學教育機構(GRACEEDUCATION)、美英留學顧問有限公司、華盛頓留遊學諮詢中心、學美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國協教育中心、求精外語,共調查13家業者,而求精外語,在高屏地區有不同門市,因此視為兩個調查地點,但若以業者區分,則實為12家業者.


調查結果:

一、19家業者不願提供契約書,佔73%:
  消基會表示,依據”海外遊學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應有5天以上的審閱期,但調查的26家業者中,僅7家業者提供契約書,讓消費者得以在簽訂契約前先行參考.
  換言之,不願意提供契約書的共有19家(以實際調查地點計算,如以業者區分則為14家業者),分別為:中國青年留遊學顧問有限公司、美加文教關係機構、菁英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EF遊學顧問公司(中部地區)、歐洲語言諮詢有限公司、康米留遊學中心、EF國際文教機構(南部地區)、英協皇家、寰宇(高屏地區)、青山外語、迪恩斯留學遊學專門家、哈佛英文‧留遊學、美歐留學顧問公司、千禧留學遊學中心、AEOS華澳留學服務中心、大英國協教育中心、求精外語.
  而以代辦業者的業務型態區分,遊學團、個人遊學皆辦理的13家業者,僅3家願意提供消費者契約書,佔23%;以協辦個人遊學團為主的13家業者,僅4家願意提供,佔31%.
  消基會表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ㄧ: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此外,以美加機構來看,北部、南部以及高屏地區都有,卻只有南部地區願意先行提供契約給消費者,其它則是以報名簽約、繳付定金後才能取得契約書;而EF國際語言學校,也有同樣的問題,北部、中部、南部地區皆有開設,卻只有北部地區在簽約前願意提供契約書;何以同系列業者,卻因為地區不同,而有不同做法?

二、7家提供的契約書當中,有3家契約內容不盡完善,佔43%:
  對於7家提供的契約書,針對業務型態不同,分別依據”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及”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契約內容是否危害消費者的權益.
 (一)2家協辦遊學團、個人遊學:均提供記載完整的契約書.
   對於協辦遊學團、個人遊學的業者,因為短期海外旅遊,因此依據”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立案日期及字號”、”旅遊學習費用(包含、不包含的部份)”、”退費基準”、以及”責任保險”4個項目.
   寰宇(美加機構-南部地區)以及OH!Canada/OH!America教育顧問中心,在契約書上這4個項目都記載完整,值得肯定.
 (二)5家協辦個人遊學:有3家提供契約書審閱,但記載不完整!
   個人遊學,是為短期的海外留學,因此依據”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檢視其”立案日期及字號”、”委託報酬、代辦轉付費用”、”退費基準”、以及”協力義務及賠償責任”4個項目.
   5家提供契約書審閱的業者,有3家記載不完整,分別為:學美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盛頓留遊學諮詢中心、EF國際語言學校.
   消基會表示,依據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如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又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倘若消費者發生糾紛,可依據”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1)未記載”立案日期及字號”:5家業者中,2家記載不完整!
    依據”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如未記載業者立案日期及字號,消費者得主張契約無效,因此,消基會針對所蒐集到的契約書檢視此項目.
    檢視結果發現,5家協辦個人遊學的業者,有3家未完整記載”立案日期及字號”,分別為:EF國際語言學校只註明立案字號,卻無立案日期;學美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盛頓留遊學諮詢中心則是均無記載,消費者可得多加注意!
  (2)未記載”委託報酬、代收轉付費用”:5家業者中,1家記載不完整!
    由於個人遊學型態不同於遊學團,因此會有委託報酬、代收轉付等費用.又依據”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部份,應將其委託報酬、代收轉付費用以條列式清楚載明,但學美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卻完全沒有記載,應儘速改進.
  (3)退費基準:5家業者中,4家自訂退費基準!
    由於留(遊)學價格不菲,動輒都需要10萬元以上,因此,契約上是否能明確告知萬一不能成行的退費比例,成為消費者選擇業者的重要指標.
    消基會表示,依據”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終止契約時,如業者已收取約定報酬,應就未處理之委任事項按比例退費,如完成留學諮詢及選校指導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75%;完成入學文件整理、分項、收集之服務項目,退還全部約定報酬60%….
    但學美留學顧問有限公司僅提到已繳交的學費與訂位金,依各校規定辦理、取消課程,酌收手續費5000元…;華盛頓教育諮詢有限公司則是開課四週前提出申請,退還已繳交學費訂金,但扣除學校申請費,消費者並需繳付手續費8000元…;EF國際語言學校則是沒有提到退費比例為何…;美英留學顧問有限公司則是以支付約定報酬的70%做比例退費,但比例又不若”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所記載.
  (4)未記載”協力義務及賠償責任”:5家業者中,1家記載不完整!
    由於個人遊學型態不同於遊學團,因此在部分資料準備或是行前準備上,須由消費者自行負責,因此,協辦個人遊學業者的契約書記載愈清楚,愈能避免事後爭議.
    依據”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條”協力義務及賠償責任”,業者應告知消費者申請之必要文件內容及其它消費者應協助內容,提供契約的5家業者中,僅學美留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無詳盡記載.

總結:
  此次調查發現,不願主動提供契約書讓消費者審閱的業者高達8成3,而僅有7家提供契約書審閱期的業者,2家遊學團業者均確實記載;但協助個人遊學的業者,5家就有3家業者契約內容不完整,比例之高值得注意!
  消基會提醒,市面留(遊)學代辦業者眾多,除了協辦遊學團業者外,個人遊學協辦業者也不在少數,主管單位應多加瞭解,而消費者也應確實做好事前功課,因此,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主管機關:
  教育部雖在近期公佈96年遊學團業者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查核結果,已有12家遊學團業者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但由於為業者自主性提供資料,讓教育部進行查核;主管機關如能主動查核,而非等著合格業者提供資料,更能為消費者確實把關.
  又,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如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者之虞,應即進行調查;而確認後確實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者之虞,應依同法第三十六條命令業者立即停止該商品的服務;如違反”消保法”重大情節者,可依同法第六十條,命其業者停止營業或是勒令歇業.

業者:

1. 應主動提供契約書,確實讓消費者擁有5天以上的契約審閱權.
2. 應儘速提供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除增加業者公信力,還能提供消費者更多保障.

消費者:

1. 為保障自身權益,可依據教育部所訂定的”留、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仔細檢視業者所提供契約.消基會提醒您,最好與業者一對一詳談、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服務是否用心,而非以價格決定.
2. 為避免消費爭議及糾紛,在留學、遊學前,應慎選留、遊學業者、仔細挑選留遊學方案,審慎閱讀消費契約,確認服務品質後再簽契約!
3. 應挑選有依照”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6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意外事故醫療、旅行證件遺失等)及”履約保證保險”的遊學團業者.
遊學團業者如能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最低1000萬)或提供1000萬銀行保證,對於消費者而言,是最佳的消費保證.如業者因財務問題,導致遊學無法完成時,消費者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獲得賠償給付.
4. 若發生消費爭議或發現不當之處,可立即向消基會或利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保護專線”1950”,向各”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消費者可多加利用:
行政院消保會-全民消費保護網,提供線上申訴.
消基會諮詢申訴,臺北總會:(02)27001234.
教育部留遊學不實廣告通報電子信箱.



教育部文教處96年5月21日所公佈12家以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名單為:
  飛喬文教顧問有限公司(紐西蘭王家牧場)、托福顧問有限公司(美加文教機構)、英莩留學服務股份有限公司(EF國際文教機構)、哦加拿達有限公司 (OH!Canada)、哦美利加有限公司(OH!America)、時報遊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時報遊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聯洋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Green國際教育諮詢集團)、紐澳全球華人遊學留學中心有限公司(紐澳全球華人遊學留學服務中心)、博斯特諮詢服務(股)公司(東南BEST教育中心)、遠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遠見國際教育中心)、牛頓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牛頓國際教育機構)、智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GEC遊學,留學).

台長: Killer
人氣(1,94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