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因為醫療知識不足,所以常常被醫生矇在鼓裡,
開了不必開的刀,用了不必用的藥,錢就亂七八糟的被賺走了。
這是以前的印象,也造就了"告知後同意可以保障病人權益"的論點。
﹙這句有押韻耶﹚
可是,告知後同意真的可以保障病人權益嗎?
舉個在醫院天天都會面臨的問題︰打中心靜脈導管。
通常是因為病人需要比較大量的液體輸送﹙可能是輸血﹚,
或者是需要監測病人血管中的水份量,
所以需要從頸靜脈打上一條細細長長的管子到接近心臟的地方,
﹙鎖骨下靜脈或是股靜脈亦可﹚
這個程序有其必要,但也是具有風險的,
可能會戳破動脈造成頸部血腫,或者是氣胸、血胸﹙跟林志玲一樣哩﹚
就像是玩射飛鏢一樣,雖然練的很熟,總有失誤的時候。
﹙更何況執行這項動作的人都是些經驗較淺的醫師﹚
這個時候,同意書就登場了,
裡面詳列了病人是因為什麼緣故需要執行,然後可能有什麼風險,
最後讓病人簽字。
然後呢?你還是把病人弄到氣胸,所以害他又要被插胸管。
﹙胸管也是有風險的,可能戳到大血管、戳到肚子裡………請填同意書﹚
如果你是病人,你能怎麼辦?
誰叫你已經簽了同意書,所以後果你要自己承擔。
那麼我可不可以不要打靜脈導管呢?當然不行,
因為是醫生說要打的啊,你說不打,
那就變成要填拒絕治療同意書,甚至要辦理自動轉院?!
現實的情形就是,同意書根本不是為了保障病人權益而存在的,
而是為了保障醫生的權益。
這時可能有人會說︰當初制定同意書的立意是很好的,誰知道被濫用。
那我只能告訴當初制定這項政策的人,
可以保障病人權益的方法有很多,你為何偏偏選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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