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5-05-15 12:59:59| 人氣3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障行車安全 學生交通車張貼核備標章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五日 星期五 發行總號四九二七共一頁

公益社即時新聞

採用公益新聞通訊社稿件請冠【公益社】社名 公益E-MAILs8479.s9667@msa.hinet.net詹招琳)

公益新聞YouTube公益新聞頻道公民時報peopo公民時報公益新聞服務網【修】總統玉照及題詞核發要點交通部中央天氣局預報國農曆對照=資料來源:內政部全球資訊網公告專區>pchome更多政府消息新聞安裝免費黃道吉日農民曆提供公益新聞

保障行車安全 學生交通車張貼核備標章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新北市政府為保障學生搭乘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 簡稱課 照中心 ) 之交通車安全,教育局於今 (15) 日「兒童安全日」, 正式推動「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中心租賃 ( 用 ) 學生交通車核備標 章」 , 要求立案補習班及課照中心不得使用個人「自用車」 載送學生,且所「購置」或「租賃」交通車必須向本府申請核備, 確認安全無虞後,會針對「租賃」交通車頒發學生交通車核備標章, 具有辨識及認證功能,為學生搭乘交通車安全加強把關。

依據教育部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現行「 學生交通車」 得以「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其「購置」之學生交通車,外觀 車身顏色及標識,依教育部公告之標準圖並於駕駛座兩邊外側, 標示設立許可字號、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但 「租賃」 之學生交通車,因不宜要求其顏色,所以外觀不易判斷,為了讓「 合格接送學生車輛」透明化及讓學校老師、家長、本 府聯合稽查小組 易於辨識,為有效遏止本市補習班、 課照中心 等業者不法接送所造成 的潛在危險,教育局今( 104 )年推動本市補習班、 課照中心 等業 者,所使用「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於完成法定程序報備後,張貼「 核備標章」,以掃除不易察覺,卻有違規接送事實之車輛。

教育局表示,為促使業者加強接送學(幼)童車輛安全管理, 減少違規情形發生,請本市 補習班、課照中心等業者, 不得使用個人「 自用車」載送學生(消費者),應依現行規定以 補習 班、課照中心名義「購置」或「租賃」方式辦理, 且均須向市府報備經核准後才能使用, 並且應遵循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公路法、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法令,同時 亦要求學校加強宣導, 並請家長注意小孩是否搭乘未經核備之車輛。

為防止不肖業者雖業經本府核准使用交通車,又任意變更車體、 違規情事發生, 96 年以來由教育局、 警察局會同臺北區監理所組成聯合稽查小組, 持續不定時不定點的突檢,一經發現違規,不論超載、 變更車體或駕駛資格不符等, 除由 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外, 另外,依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 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增訂第   90-1 條條文 規定,違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未依學生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 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學生等, 處短期補習班或課照中心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以確保學生搭乘交通車安全。

新北市轄區幅員廣闊,人口眾多 ,為有效達到學生通學安全, 教育局呼籲 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 3 條規定, 父母或 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 請家長務必替孩子選擇 符合規定的車輛搭乘,同時請 業者使用符合規定之車輛接送學生 , 讓家長放心、學生安心, 一起為孩子通學安全把關, 詳情 可至社會教 育資源網 ( http://lll.ntpc.edu.tw/ ) 服務選單/ 補習班/ 相關文件項下參閱。/1040515/

台長: Zhaolin
人氣(371)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數位資訊(科技、網路、通訊、家電)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