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房屋稅自5月1日起開徵至31日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自5月1日起開徵至31日止;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1%滯納金,至多加徵15%;逾30 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徵收係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2 條及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4條開徵,新北市100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新北市100 年房屋稅自100 年5 月1 日開徵。
二、繳納期間:自100年5月1日至100年5月31日止。
三、課稅所屬期間:自99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四、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五、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方式:
1、房屋課稅現值×稅率=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2、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單價(元)×面積(㎡)×(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率×分層分攤率。
(二)徵收率:
1、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3%。
2、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徵收。
3、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1.2%。
4、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2%。
(三)繳款書(即稅單)之送達:
1、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按址送達各納稅義務人。
2、辦妥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於開徵前寄送「轉帳繳納通知」,並於扣款成功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書」,不另開立繳款書。
(四)如在開徵期間內尚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利用下列方式申請補發:
1、利用本處24 小時電話語音系統申請補單,電話專線號碼:89528555、89528200(本語音系統開放時間為100 年4 月25 日至100 年6 月15 日
止)。
2、利用自然人憑證至本處網站(http://www.tax.ntpc.gov.tw)申請補發。
3、提供以前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或敘明房屋坐落,並提示身分證件,逕向本處、所屬各分處申請補發。
(五)繳納方式:
1、現金繳納:
(1)至各代收稅款公民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2)便利商店繳納:繳納金額2 萬元以下之案件,得持已列印條碼之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繳納,免負擔手續費。
2、約定轉帳繳納:於100 年2 月28 日前辦妥約定轉帳納稅者,請於繳納期
間截止日(100 年5 月31 日)前於帳戶內預留足夠存款,備供受託金融機構、郵政儲金匯業局扣款。
3、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納:持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得依繳款書所列繳款金額繳付,免負擔手續費,且不受3 萬元之限制。
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納:納稅義務人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轉帳繳稅即時扣款,免負擔手續費。
5、信用卡繳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412-1111 或412-6666 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輸入相關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本項繳稅方式須支付發卡機構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標準請洽詢各發卡機構。
6、電話語音轉帳繳納: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指示(412-1111 或412-6666 服務代碼166#)輸入相關資料,進行轉帳繳納稅款,免負擔手續費,惟轉帳完成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7、利用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 日(100 年6 月2日)24 時前(即尚免加徵滯納金前)。應加徵滯納金之繳款書及未列印條碼之補發繳款書,請至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會等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每逾2 日按滯納稅款金額加徵1%滯納金,至多加徵15%;逾30 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1000402/
顯示文章地圖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