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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4 20:40:40| 人氣1,41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全國大專校院全人品格教育盃辯論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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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原大學全人品格教育盃辯論賽企劃
壹、 活動名稱:中原大學全人品格教育盃辯論賽
貳、 活動緣起、目的:
品德教育乃教育本質之基礎工程,兼顧知善、樂善與行善之全人教育,亦是對當代社會文化持恆思辨與反省之動態歷程,故於此刻循教育管道,強化具時代意義之品德教育,藉以促進家庭與社會教育之良性循環,確有其必要性與重要性。然而品德教育不僅在強化個體優質品格面向,增進個人生活幸福,更期奠定公共領域之共識基礎與規範,增強身為現代公民應有之核心價值、行為準則與道德文化素養,使社會更朝良善發展。
中原大學舉辦這次全人品格教育盃辯論比賽,辯題為「政治人物競選諾言應該實現」,一方面藉由辯論比賽的賽前的資料準備和討論,來提升同學們對於此次辯題的了解,更增進他們蒐集資料跟獨立思考的能力,另一方面藉由比賽場上的爭辯,來讓同學們訓練上台捍衛自己想法的勇氣,能進一步對此次的辯題有更深刻的了解,在比賽方面尤其又更注重各個辯次的責任分配,在一場比賽中很可能因為辯士沒有盡到自己的本分而輸了這場比賽,其實辯論的本質不是爭吵而是一種理性的討論,我們期望讓這次參賽的辯士能夠客觀的聆聽他人的想法並跟自己的理念去做比較,讓辯士們能夠多聽一點別人的想法、多想一點彼此的差別、多說一點自己的意見,藉此來達成「尊重、容忍、溝通、接受」的全人品格要求目標,讓社會更臻和諧安康。
叁、活動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中原大學學務處生輔組
三、 承辦單位:中原大學講辯社
四、 協辦單位:中原大學優格團
肆、 實施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
伍、 活動實施:
一、 活動時間:初賽: 5月16日
複、決賽: 5月17日
※預備案「5月23日、5月24日」生效前兩星期以電話通知。
二、 活動地點:中原大學 教學大樓
三、 比賽賽制:採用新式奧瑞岡四、四、四制(詳見第壹拾貳章),
分別代表申論、質詢四分鐘、結辯四分鐘;
緩衝30秒,意即台上辯士至多可申論至四分半。
四、 辯題:
正方:政治人物競選諾言應該實現
陸、 比賽規則:(請參閱附件)。
柒、 領隊會議:
第一次領隊會議:
時間:民國98年3月21日(六)上午09:30時。
地點:中原大學懷恩樓202教室。
※ 若不克出席第一次領隊會議,請於民國98年3月20日(五)晚上22:00時前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代理抽籤。
第二次領隊會議:將於第一次領隊會議時公佈。
捌、隊員人數:每隊選手三~六名,其中一名擔任領隊負責聯繫工作。
比賽時請各校各出一名人員擔任工作人員。
玖、比賽規則:採奧瑞岡標準式 (三人 「4˙4˙4」制),總分100分之評分單。拾、比賽獎金:
一、 冠軍隊伍一名團體獎金壹萬元,亞軍隊伍一名團體獎金八仟元,季軍隊伍二名團體獎金五千元。
二、 個人獎取決標準以團體戰績前四名參賽選手之評分表積分,以出賽成績最好之三場計算決定之,每隊一名。頒發最佳辯士獎狀。
拾壹、聯絡方式:
中原大學學務處生輔組 賴榮文 教官
聯絡電話:03-2652115 0912-218639


附件《新制奧瑞崗比賽規則》
壹、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參賽隊伍派出會場主席一位,以主持比賽之開
始及進行。
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參賽隊伍派出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
干位。
三、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含三位)單數之裁判人員擔任裁
判工作。
四、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六、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 位
提出。
七、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十分鐘,隊員仍未到齊時,視為棄權。
貳、比賽程序
一、比賽程序:
(一)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
(二)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
(三)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
(四)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
(五)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
(六)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
(七)雙方結辯。
二、比賽時間,依申論、質詢、結論標準時間之順序,採「四、四、三」制。
三、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論。結論次序由正反雙方於一辯申
論前抽籤決定。
四、申論、質詢及結論之發言,於標準時間外均有三十秒之緩衝時間屆滿時必
須結束發言,計時員至少應於標準時間及三十秒緩衝時間屆滿以鈴聲告知
發言人。
叁、比賽規則
一、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
二、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三、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否則視為違規。
四、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五、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獲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
違規。
六、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否則視為違規。
七、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否則視為違規,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得由
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於賽後提出抗議。
八、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否則
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得以書面答辯。
肆、立場
一、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
二、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題目;若為雙題制則雙方立場應完全符合各自題目
的要求。
三、正方不合題或反方合題時,反方應於第一隊員申論,正方應於第二位隊員
申論時提出理由質疑,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
四、除放棄合題或不合題部分之立場外,雙方均不得修正第一位隊員申論時表
明之立場,否則視為違規。
伍、質詢
一、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二、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三、質詢時間內,質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之結果進行
評論,否則視為違規,但整理詢問結果之簡短結論不在此限。
四、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被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
陸:答辯
一、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被質詢者
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二、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三、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四、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柒、結論
一、結論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單
提出。
二、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
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否則視為違規。
捌、裁判 (裁判守則)
本守則的目標在提供擔任裁判的人一些基本的判斷準則,並且也使辯士能夠對裁判的判決有一定的可預測性,雖然無法對裁判有事實的強制力,但希望將某些辯論界行之有年的習慣法予以成文化,以提供裁判及辯士有可依循的大方向。
一、裁判須於此賽開始前將自已的裁判理念、判決標準、對辯士的要求等事項,
作成二百字以內的個人判決準則交由主辦單位。
二、裁判之判決,應以該場雙方所提出論點、證據及場上之表現為基礎,依一
般人之經驗法則判斷之。
三、證明方之認定,無法依前條決定時,依舉證責任決定之,未能滿足舉證責
任之一方,其論證無效,舉證責任之分配,依下列定之:
1、凡下斷言者,除有第二條之情形外,應負舉證責任。
2、一方之論述,合於一般經驗法則者,推定為真,由質疑之一方負舉證之
責任。
四、辯士因違規所得之一切利益,以及在違規的情況下之發言,裁判不得為判
決基礎,並應酌量扣分。
五、裁判於比賽結束後,應上台講評,其講評應說明判決之理由。
六、裁判應於第一位裁判講評前交出評分單,且交出後不得更改,但顯有誤寫,
誤算者不在此限。
玖、評分
一、評分係就個人成績,結辯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雙方總成績各165分,包括個人150分,團體15分。每隊三位隊員成績各
50分,包括申論20分、質詢20分、回答10分。
三、整體架構之配分五分,裁判僅得圈選一方,並給一至五分,且不得判予平
手。
四、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架構」來決定勝方。
五、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予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
由其各自閱計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後,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
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即作相關處理,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
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並將裁決單
附於評分表後,以供查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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