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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00:45:30| 人氣4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同婚釋憲「12票半」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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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我說: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在總統特力支持下而立法通過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請問如果我與異性結了婚,然後再與同性者同居,應屬重婚罪嗎或用通姦除罪化呢?真的亂套了!男非男,女非女,下一代該如何教養呢?明明是男的,非要我叫他媽

經濟面不搞好盡搞這些天怒人怨之事,天下父母情何以堪呀


同婚釋憲「12票半」過門檻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作出《民法》婚姻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和平等權的意旨,並限2年內完成修法或制定相關法律,保障同婚。

法務部方面表示:總統府已請行政院依照釋憲結果,綜合各界意見,儘速提出具體法律方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林全院長也已指示後續法制工作,將由陳美伶秘書長主責,協調法務部及內政部等有關部會參與。

法務部將遵照行政院指示,在行政院主責下,共同參與後續法制工作。

 

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民法限制同性二人間不得結婚違憲,令許多關注同婚的民眾雀躍萬分,晚間7時立院場外民眾手持燈光,排成七個顏色,高喊「點亮蔡英文,婚姻平權通過」。

據了解:此一畫時代的婚姻平權釋憲宣告,出席的14位大法官,只有2位投反對票(嚴格說一票半),反對的吳陳鐶也提出不同意見書,黃虹霞則提部分不同意見書。

324日憲法法庭代表《民法》主管機關參加言詞辯論,捍衛婚姻制度的法務部代表人邱太三部長表示:肯定大法官用心良苦,對同志權益以及任何人追求幸福的權利,給予保障,即便反同人士也不會有太大意見。

 

但解讀大法官解釋,並沒有指現行《民法》單純積極規定一夫一妻制是違憲,而是消極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機制,有立法不足、立法怠惰情況,與憲法意旨有違

 

如果認定《民法》違憲,理應修訂《民法》,但大法官並未如此宣告,而是要求相關機關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有點前後矛盾,大法官解釋意旨值得推敲。

吳陳鐶和黃虹霞 兩大法官有不同意見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方得通過。

 

同婚釋憲案,全部15名大法官,除黃瑞明因立委妻子尤美女在立法院推婚姻平權法案自行迴避,有14名大法官出席,他們是大法官會議主席許宗力、大法官蔡炯燉、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詹森林、黃昭元。

同婚釋憲案應有10名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解釋門檻。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評議過程,同意、不同意的票數,依規定不能公開。

 

不過,據了解,14位大法官除了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吳陳鐶、以及部分不同意見書的黃虹霞投反對票,其餘12人同意解釋文,超過2/3門檻。

吳陳鐶提出的不同意見大意是,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限一夫一妻,婚姻係一種制度,是一個國家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反映,是否變更其意涵,應透過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的程序。

 

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應否立法予以保障及以何種名稱,係屬立法形成的範疇。

另同婚非普世保障的人權,《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規定男女才能結婚,規定男女才能締結婚姻,全球承認同婚的國家仍屬少數。

黃虹霞則表示本件解釋可能不完全符合任一方的希望,絕稱不上可即定紛止爭;每位大法官或可說已經盡力,共期能拉近正反雙方的距離。

期待行政、立法機關在司法機關力所不能、不應及部分,進一步居中調和正反差異,妥適立法,縫合裂痕。


台長: 昕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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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7-05-25 16:46:27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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