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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12:16:57| 人氣1,31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越南企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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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依據政府2001年12月25日的政府組織法。
依據2003年6月17日頒行的企業營業稅法。
查財政部部長之建議:
議定
第一章
運用企業營業稅法之範圍
第一條:生產,經營貨品,服務有收入的個人或組織﹝以下簡稱為企業﹞須依此譏定的規定繳納企業營業稅。
1. 生產,經營貨品,服務的組織包含:國營企業,責任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營公司,外資公司與及依投資法或企業法參加合作經營合約的外國方,各不依投資法或企業法在越南活動或經營的外國公司或組織,私營企業,合作社,聯合合作社﹝以下簡稱為合作社﹞,有組織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的社會組織,職業組織,武裝單位,行政機構及事業單位等。
2. 國內個人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包含:
a. 經營個人或集體。
b. 個體營業戶。
c. 獨立行業的個人:醫師、律師、會計、審計、畫家、建築師、音樂家及其他獨立行業的個人。
d. 出租房屋、土地、交通工具、機械設備及其他財產的個人。
3. 各在越南有發生營業收入的外國個人,不分別其營業活動是在越南或國外。
4. 外國公司經過常駐越南單位的營業活動。
常駐越南單位係指經此而外國公司進行部份或全部營業活動且有收入的單位,常駐越南單主要有下列型式:
a. 分行、辦公室、工廠、加工廠、收貨、交貨倉庫、交通工具、礦場、石油或燃料場,天然材源探勘祉開鑿地與及服務天然材源探勘祉開鑿的設備,工具。
b.  建設地點,建設、安裝、組裝工程、各建設監督、建設工地、安裝、組裝工程監督工作。
c. 各提供服務的單位,包括經過聘雇人或其他對象之咨詢服務提供等工作。
d. 各外國公司的代理。
e. 在以下場合的駐越代表:
-  有以外國公司名義簽署合約的權限。
-  沒有以外國公司名義簽署合約的權限但經常實行在越南交貨,提供服務。
如若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已簽署對常駐單位免雙重計稅的國際協定有不同的規定則依此協定實行。
第二條:不需繳納企業營業稅對象包含:家庭經營戶、個人、合作組、有收入自種植、養殖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合作社。生產大量貨品且有高收入的家庭經營戶、農業個人除外。
對於自種植、養殖、水產養殖等生產大量貨品且有高收入的家庭經營戶,農業個人之企業營業稅運用將由財政部主持,配合農業及農村發展部與及水產部另有規定,呈政府核准後頒行。
第二章
計算依據及稅率
第三條:企業營業稅的計算依據係計稅期中的收入及稅率。
企業營業稅計稅期是陽曆年或財政年。
第四條:以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依確認如下:
1. 以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全部售貨,提供服務收入,包含營業單位獲得的價格輔助,附帶收入,不分別已收或尚欠。
以扣除方式繳納增值稅之營業單位來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不含增值稅的營業額,以直接方式繳納增值稅之營業單位來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包含增值稅的營業額。
2. 對於售貨或提供服務以確認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的時間點是貨物使用權移交時,完成服務時或發出售貨或提供服務發票時。
3. 在若干場合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有如下之具體規定:
a. 以分期付款方式售貨的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一次清付的價格,不包含緩付利息。
b. 以交換,贈送及內部使用的貨品或服務的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交換,贈送或使用時之貨品,服務價格或類似之貨品,服務價格。
c. 對於加工活動來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加工活動獲得的收入,包含工資、燃料、動力、副料與及其他服務加工的支費。
d. 對於財產出租活動來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租方依照合約每期支付的金額,如租方一次支付多年的租金,則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分成一年的金額或以一次支付金額來計算。
財政部將對此條規定的營業類型頒行一次支付多年租金來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的具體確認響導,以符合此條規定的各營業類型。
e. 對於信用活動來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是計稅期中須收的貸款利息。
f. 其他場合來計算受稅收入的營業額由財政部規定。
第五條:獲於計算受稅收入內扣除的合理支費:
1. 使用於生產,貨品經營,服務的固定財產折舊支費,可折舊額依照固定財產價值與及折舊時間,高效率的生產,貨品經營,服務單位可運用快速折舊,但不可超過快速以更新工藝折舊制度的二倍。
財政部規定此條規定的折舊時間,折舊率及快速折舊率等固定財產折舊標準。
2. 與受稅收入的營業額相關,在稅期中實際用以生產,貨品,服務經營之原料,燃料,能源及貨物可以合理消耗率計算,實際出庫價格由營業單位自定並負全部法律責任。
營業單位買入自農民直接生產的藤、竹、椰子、草、葉製品,各非經營人手工藝品,人民自開鑿的泥土、石頭、砂、人民自採集的廢料與及若干個人非經營服務,沒有發票、沒有單據,可依售貨或服務人的請款單據依照財政部的規定立成表單,經營單位經理於此表單上簽名以支付須對其正確性,忠實性負上全部法律責任。
3. 依照勞動法規定須付給勞動人的薪資、工資、津貼、工作時間中的正常伙食,定量伙食:
a. 在各國營企業支付給勞動人的薪資,工資及津貼可依現行制度算為合理支費。
b. 在各其他企業支付給勞動人的薪資,工資及津貼可依勞動合約算為合理支費。
c. 勞動人的正常伙食可算為合理支費但不可超過公務員國家規定的最低薪資。
d. 在若干特別行業內,勞動人的定量伙食制度依照政府的規定。
4. 科學、工藝、創新、改革、醫療等研究支費,依制度規定的勞動人培訓支費,給教育的贊助。
5. 外購服務支費:水、電、電話、固定財產維修、固定財產租賃、法律服務、商標的設計、確立及保護、財產投保,各技術資料的使用支費,創造證明,不屬於固定財產的工藝執照,各其他技術及外購服務。
6. 各項支出:
a. 支出給女性勞動人有:
- 依企業的發展規劃須重新給女勞動人培訓一新工作的經費。
此項增加的支出包含:學費﹝若有﹞,薪資之差額﹝確保受訓人可領足100%之薪資﹞。
- 由企業組織及管理的幼稚園、保兒所﹝若有﹞的老師薪資及津貼。
- 每年定期體檢經費,如:職業病、慢性病與及女勞動人婦科病等。
- 女勞動人產後補養費,依照法律有關勞動的規定與及各時期的物價實際變動,財政部將配合勞動,榮軍及社會部具體規定給女勞動人產後補養費的最高額度。
- 在法定的育嬰期間,若因某客觀原因,女勞動人不依規定休假而繼續工作,則其工作時間可依制度領取加班補貼。
對於使用大量女勞動人的生產、建築、運輸行業,如可分別記載,核算實支給女勞動人之支費,將可依此譏定的第41條之規定減少企業營業稅。
b. 依勞動法之規定勞動保護的支費:
若干營業企業強制勞動人在工作地穿著統一制服,此項制服支費可算為合理支費。
c. 企業保全費、出差費:
d. 屬使用勞動人的經營企業的責任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費、工團經費、企業中黨、團體的活動輔助經費,依規定制度以形成上級管理經費基金,各團體基金的繳納。
7. 生產、經營及服務貸款的利息,各信用組織、財政組織的服務費,各經濟組織依實際利率,支付自其他對象貸款的實際利息,但不可超過同時期貿易銀行貸款利息的1.2倍。
8. 依照法律規定建立各項預防金。
9. 依規定制度支付離職補貼。
10. 各出銷貨品或服務的支費,如:保管費、包裝費、運輸、搬運、租倉、貨物停放場與及產品貨物或服務的保固經費。
11. 廣告、促銷、招待、活動主辦費、交易費、仲介佣金、會議與及其他直接關聯到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的支費等受控制不可超過此條由1至10項各支費總額的10%,對於貿易活動以確認此控制額的合理支費不包含購入以出售的貨品價值。
12. 關聯到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須繳納的各項稅、費、例費及土地租金﹝企業營業稅外除﹞,包括:
a. 進口稅、出口稅。
b. 特別銷售稅。
c. 對於以增加價值直接繳納增值稅的營業單位之增值稅,對於以扣除稅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營業單位則於購買,進口貨品,服務以生產貨品,供應服務而不屬受增值稅類型之場合時的增值稅,在出口貨品,服務而不足條件以依法律有關增值稅的規定扣除或退還增值稅的場合之來源增值稅,此來源增值稅如未如期申報則不可扣除。
d. 牌照稅。
e. 材源稅。
f. 農業地使用稅。
G. 房屋稅。
h. 依法律規定的各項費用,例費。
i. 土地租金。
13. 以常駐在越南代表處之營業額與國外總公司總營業稅的比率;包含在別國家代表處的營業稅;而輸入越南代表處的管理,經營經費。
第十二條: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營業稅的對象是有自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獲得收入的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之企業。
家庭戶,個人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自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而獲得的收入不須依此議定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營業稅,但須依照土地使用權轉讓法之規定繳稅。
第十三條:自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的受稅收入係受稅的營業額扣除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活動的各合理支費。
1. 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的受稅收入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的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與接受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人的實際轉讓價值。
實際轉讓價值確認如下:
- 發票上的金額或接受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人支付給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人的實施金額。
如實際轉讓價格低於地方省,市人民委員會決定的價格則以地方省,市人民委員會決定的價格計算受稅營業額。
- 如以發票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或租賃權,則受稅營業額是獲標價值。
在若干場合,受營業稅收入確認如下:
a. 轉讓土地使用權與及地上下層結構的收入是包含轉讓地上下層結構所有權或地上下層結構租賃的收入。
b. 如是轉讓土地使用權與及地上建築物,則須分別轉讓地上建築物的收入,如無法分別則妁計算營業稅的收入包含地上建築物轉讓之收入。
2. 土地使用權轉讓,租地權轉讓的支費:
a. 以獲得土地使用權,租地權的支費有:
-  轉讓土地的本價確認如下:
+  收自政府的土地,且有繳納給政府土地使用金,租地金等,則以繳納土地使用金,租地金單據計算。
+  收自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土地,則以合約或接收土地使用權,租地權時支付的各合法單據為依據。
+  如是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以工程換取政府土地時,則土地的本價正是該工程的價值。
+  如是以發標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租地權則土地的本價正是得標價值。
+  若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是依民事法以繼承方式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租地權,在給,贈送而無法確認本價的場合下則以地方省,市人民委員會依照同時期政府規定各類給,贈送土地價表而的決定的價格。
若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是於1994年前獲繼承,給或贈送的土地,則運用地方省,直屬中央市人民委員會依照政府1994/8/17日頒行的87/CP號議定的各類土地價表而的決定的價格。
-  未獲扣除於使用,租地金的損失賠償支費。
-  農產品損失賠償支費。
-  遷移至新住所的輔助金。
-  墳墓遷移的輔助金。
-  其他地面清理輔助支費。
-  法律規定有關頒發土地使用權的各種費或例費。
b. 土地改造,填補支費。
c. 投資建設土地上的下層建設,建築工程。
d. 各規定在此議定第五條的支費,如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同時經營多種行業,此項支幀則依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轉讓收入與及各經營活潑營業額之比率分算。
e. 如受營業稅收入是包含地上建築物時則其支費是包含地上建築物的價值。
第十四條:自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轉讓收入的營業稅稅率:
1. 自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轉讓收入的營業稅稅率是 28%。
2. 在已依此條第一項之稅率計算營業稅,剩餘收入須依以下累進稅表繳納補充營業稅:
累進稅表:
等級 剩餘收入與支費的比率 稅率
1 至 15% 0%
2 15 至 30% 10%
3 30 至 45% 15%
4 45 至 60% 20%
5 60% 以上 25%

第十五條:自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轉讓的收入不可運用此議定第四章所規定的優惠稅率,免稅或減稅的制度。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在轉讓地上下層結構,建築工程所有權時須辦理轉讓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與及地上下層結構,建築工程的手續。
第十七條:不經常發生轉讓土地使用權,租地權收入的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之稅務申報,繳納規定如下:
依照土地管理機構提供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租地權之卷宗及資料,直接管理稅務機構要求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在10天內,依照財政部規定的表格報告其收入,各支費,受稅收入及該繳稅額,稅務機構依照企業提供的發票及其他會計資料檢查申報書的正確性後發出繳稅通知書,繳稅時間是自發出繳稅通知書的15天內,只有在收到轉讓土地使用權,租地權繳稅收據或資料,接受轉讓土地使用權,租地權方才可依法律之規定獲頒發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證明書。
第十八條:專營房地產,下層結構及地上建築物的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須依此議定第四章之規定而申報及繳納稅務,但須分別申報及繳納讓土地使用權,租地權的營業稅‧若預繳的稅額低於稅務決算時該繳稅額,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須在呈上稅務決算申報書的10天內繳足尚欠稅金‧若預繳的稅額已超過稅務決算時該繳稅額,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可於其他經營活動尚欠的營業稅內扣除或於下次的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轉讓營業稅內扣除‧若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轉讓活動虧損,生產,經營貨品或服務企業可依此議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轉虧至以後數年的土地使用權,租地權轉讓活動受營業稅收入中。

2007/10/22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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