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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3-12 23:33:07| 人氣55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華惡搞又一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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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雞說】很久沒有批學校了,學校大概是皮又癢了起來,

話說3/11,也就是上星期日,是南華的五週年校慶,學校舉辦園遊會,並由社團、班級及校外組織等設攤。

原本學校發文(見附件)請各系學會、各班以及生活協進會等單位在園遊會擺攤,並於公文中註明「需繳交500元保證金,並於清理完畢後全數退還」。就我所知,至少包括傳管系學會、生活協進會、資管系一年級、三年級及國關二年級都申請設攤。也都繳交了保證金。

但是在園遊會結束後,學務處的職員卻告訴我們「會計室決定不退回保證金了」,要拿來當學校的建校基金。問他為什麼不事先告訴我們,他的回答是「我記得有啊!可能是沒通知到吧!」我們怎麼說,他也頂多能「幫我們反應一下,不能保證能要得回來。」

後來問會計室的職員,只得到「我們不清楚」的回應,最後問了學務長,他居然說「我的印象中是要退的啊!我怎麼不知道有這回事」,然後說會幫我們問清楚。於是我們就只有等學校把事情搞清楚囉....

不過根據我們的了解,是會計室主任自己決定不退保證金的,如此出爾反爾的舉動,已經傷害了學校的名譽以及學生對學校的尊重。

目前還不知道學校到底會怎麼辦,不過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的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文明白地記載著保證金應退還,而在活動後卻不承認,這分明就是以詐術將金錢據為校有,有觸犯刑法詐欺罪之嫌,因此,我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畢竟學生不是學校的玩具,可以任意擺布。

附件:公文內容
發文日期: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90)學內字第900204號
附件:校慶園遊會設攤意願調查表
主旨:本單位將於本校校慶活動日擴大舉辦校慶園遊會,請踴躍報名設攤。
說明:
一、校慶園遊會將於三月十一時至下午十四時三十分舉行
二、本次活動主題為春之祭請設想具創意之攤位名稱與活動內容,慶祝五週年校慶
三、報名方式可以個人或單位名義申請辦理
四、報名表請於三月二日前擲交學務處課外活動組,並請繳交五百元保證金,待確認恢復場地後,於活動結束後退回。
五、本單位將協調總務處負責提供搭棚及。桌椅等基本設施,設攤之基本需求請自行準備。

台長: 剝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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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泰
可能你們把場地復原得太好,找不到機會扣押保證金吧,所以就來硬的> < ,過分~
2013-06-07 11:56:1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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