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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贈IPO股避稅…破功 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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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補證所稅的漏稅破網,財政部主動出擊。夫妻藉由贈與財產免稅之便,互贈IPO股票後,留待上市再出售的證所稅避稅行為,將要破功。財政部祭出回歸條款,不僅仍要對出售者課證所稅,課稅成本也要強制回溯按受贈前價值計算,證交所得「一毛都漏不掉」。

 


夫妻互贈IPO股避稅
…破功

/經濟日報提供
 


這項規定,將與新版證所稅同步溯自今年的1月1日起生效。新版證所稅修法案已經總統令公告溯至今年1月起實施。配合新法,財政部也已完成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鑑於坊間有高所得者為免除繳納IPO股票的證所稅,藉由夫妻贈與「轉換」IPO股票的避稅手法,財政部透過修改施行細則,先祭出反制措施。

施行細則明文限制,配偶相互贈與的股票,其第一次贈與前,如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受贈配偶出售時,也應認定是受贈配偶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財政部解釋,這項規定將使夫妻藉由贈與,將IPO股票「免稅化」的過程完全失效。

舉例來說,甲取得A公司的IPO股票20張,每張成本50元,甲趕在未上市前,贈與給配偶乙,由乙在股票上市後,以200元價格出售。

由於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稅,而乙在出售股票時,A公司已是上市公司,依據現行稅法,2014年以前,居住者出售上市櫃公司股票可以免課證所稅。甲與乙互贈IPO股票的行為,若未經明定,就會出現既不必繳納贈與稅,也免徵證所稅的合法避稅現象。

但在財政部修改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後,由於甲是在取得IPO股票後,贈與給配偶乙(即第一次贈與),因此,甲贈與給乙的IPO股票,在乙出售時,仍要視為是IPO股票,並回歸按甲第一次贈與前(即取得時)的50元做為成本,以乙每股出售價200元減除取得成本50元,每股課稅所得就是150元。

財部表示,IPO股票在證所稅開徵後,屬於強制核實課稅的範圍,除非是非承銷取得、且張數在十張以下者外,出售IPO股票的獲利,明年5月要辦理所得稅申報。換言之,今年曾採取夫妻互贈IPO股票規避證所稅者,IPO出售獲利全部跑不掉,明年仍要照常繳稅。


新聞辭典》IPO股票

IPO是初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簡稱,是指企業的股份首次公開發售由投資人認購的過程,目的是為籌集企業所需的營運資金。

我國對於IPO股票的課稅方式,與一般上市、櫃公司略有不同,出售IPO股票的投資人,每年5月必須強制核實申報其證券交易所得,扣除成本及費用後,按15%稅率分離課稅。

為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IPO的股票取得後,持有一年以上出售者,稅率減半為7.5%;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三年者,只須按3.75%的低稅率課徵證所稅。

 

全文網址: udn個人理財 - 稅務 - 稅務法規 - 夫妻互贈IPO股避稅…破功 http://money.udn.com/mag/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94473#ixzz2ayaUuf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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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台股投資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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