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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9 09:34:15| 人氣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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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儀式婚姻效力屢生爭議,2007年5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結婚不再採儀式認定,改採登記制,這對要共結連理男女雙方,都更有保障。過去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由於儀式認定公示效力薄弱,常衍生重婚爭議,尤以不願已婚身分曝光的藝人,最容易發生重婚紛爭。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修正後的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對照舊條文結婚形式要件,只少了「公開儀式」,卻是天大的變革。新法規定結婚制度不必公開儀式,只要向戶籍機關登記就有效力,等於宣告花再多錢在大飯店舉辦婚宴,如果新人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同樣沒有效力。這項修法理由,除了避免重婚爭端,主要係離婚要件民法第1050條採「登記制」,很容易造成沒有辦妥結婚登記怨偶,要離婚時還得先辦理結婚登記,十分荒謬、尷尬。結婚改採登記效力後,對台商配偶也多一層保障,可避免老公利用身分證配偶欄空白,在大陸養小三享齊人福,防範未來發生財產或遺產糾紛。舊法結婚採儀式婚,實施達70多年未修正,主要也與國人性情有關,因此立法院通過修法時,考量這項結婚制度重大變更,民眾恐難以適應,因此明定1年緩衝期,以減少社會民情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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