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富人,收買輿論的藝文退稅辦法
文/zen
(本文發表於2008.8.30中國時報)
據報載,經濟部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通過後人民眾可依據藝術門票收據申報,且按報稅稅率退稅,每人申報上限為12000元,若6%稅率,可以抵720元,若40%藝術稅,可抵4800元。
對於按照申報稅率退稅的做法,我感到十分不解,根本是圖利富人的減稅措施。富人的吉尼係數較低,可支配所得較高,也較有能力消費藝文產品,就算沒有退稅優惠,富人階級基於炫耀性消費或展現品味等各種累積文化資本的需求,也會大量消費藝文活動。至於那些僅繳得起基本稅率的近貧戶,吉尼係數高,可支配所得低,大部分所得全都用於生活成本的支出,偶有賸餘,才能花點錢買最便宜的票觀賞藝文表演。
即便富裕階層與普羅與中下階層在藝文表演活動上支出同樣的費用,但背後代表的意義卻全然不同,然而,政府這套藝文票據退稅法,表面上看起來很公平,多報稅的人多退稅,但其實是圖利富人的稅制。政府或許希望以多退富人稅來獎勵有閑/錢階級消費藝文表演,然而,實際上卻是政府變項補貼有錢階級的消費支出。把上述稅率換算成購票折扣有政府補貼來看,等於繳6%稅率的普羅階級買藝文表演票卷政府幫忙打94折,富裕階級購票政府幫忙打6折,有錢的人買東西比較便宜,而且便宜的部分由政府買單,這樣公平嗎?
何況,有任何研究證明越有錢的人消費的藝文支出越高嗎?職業別的影響又如何?舉例來說,從事文化藝術工作的人,平均年收入不過在三十萬上下,但由於生活型態的選擇緣故,每年支出的藝文消費支出,恐怕比商業界年收入百萬以上的人還要多。明明對藝文表演的支持較多,但卻因為年收入太低,繳稅率太低,以至於能被補貼的金額較低,這不是很奇怪嗎?
更別藝文表演的範圍該如何認定?表演藝術或博物館展覽的參觀才可計入藝文票卷的退稅嗎?那書展動漫展的門票能否列入計算?同屬文創產業的電影、圖書出版的購票/書費用是否可以列入計算?
再考慮到文化支出並非民生必需品,而是個人積累文化資本之的自由選擇的情況下,雖然政府以退稅能促進/鼓勵文化消費,擴大藝文產業大餅為由做為支持藝文退稅的說法,但考慮到藝文消費與個人收入並無直接正相關的情況下,貿然已繳稅率做為退稅考量,似乎有欠公平。
若真要獎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政府應該擴大對於文化藝術經費的支出,或者積極輔導建構文創創意產業商城(由政府諸面,像科學園區般,以低廉租金提供土地,作為聚集文創生產者、經銷商與零售商和消費者的綜合商城,而非只提供給生產者的文化園區,園區的概念只對製造業有用,文創業需要的是商城)。
或者,也可以精算出原本每年可以核退給人民的藝文退稅的總稅收,將其用於打造讓藝文產業從業人員得以發揮所長的整合性產業平台,輔導其推廣與銷售產品/活動,幫忙洽談/牽線延伸性周邊產品的開發(藝企合作);再不然也可以擴大認定企業贊助藝文活動的抵稅/獎勵,或者減免藝文表演團體與工作者的稅負,使其擁有更多可支配所得/盈餘。
如果說,收入遠比藝文界豐厚的軍公教都享受了這麼多年的免稅,高所得階層的電子代工產業也享受了不少年的園區地租與企業賦稅優惠,那麼,收入較低且利潤微薄(甚至虧本經營)的藝文產業(生產者)為何不能給予租稅優惠?
對於文創產業,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很多,光是針對消費者(全民)做不公平的藝文退稅,根本是以討好民眾與社會輿論來掩蓋執政者無法提出專屬於台灣的文創發展願景的困境,讓人懷疑這個政府真的有輔植文化產業茁壯的決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