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刪節版登載在中國時報(2008.6.16 A15時論廣場【觀念平台】),完整版刊載在大眾時代(
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8/06/19/3579/ )
我也把勞委會的回應貼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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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蹤不明之罪
廖元豪
抓拿「逃跑外勞」,一直是我們的治安單位與移民機關(這兩者經常是一體)的重要業績之一。雖然在現在改了一個比較好聽的名字「行蹤不明外勞」,但全力「查緝」則一也。
然而,無論是「逃跑」或「行蹤不明」的外勞,到底犯了什麼滔天大罪,值得警政治安單位把「查緝」這些人當作是優先任務?甚至殃及池魚,有些膚色較深的原住民或是合法的新移民女性,也經常遭到臨檢—這正是典型且惡名昭彰的racial profiling(根據種族、外型作為執法或調查的標準),偏偏我們的警員居然會說「這準確度還蠻高的!」
事實上,「行蹤不明」本身根本不是犯罪行為,而頂多是違反勞動契約,或是在居留許可失效後違反移民法—超速違法、亂丟紙屑違法、不住在戶籍地也是違法,但一般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什麼時候成為政府的執法重點了?何況,從來沒有任何統計數據能證明「行蹤不明」外勞的犯罪率比「台灣人」高。這些「影子人口」躲躲藏藏,不敢見光,凡事低調,唯恐被找到後驅逐出境。在打黑工時,對於剝削也只能忍氣吞聲,哪兒敢隨便惹事?
把抓逃逸外勞當成執法重點,真正的原因在於:
第一,消費台灣社會的歧視氣氛。不可諱言地,台灣社會對於外來的藍領有色人種,瀰漫著鄙視與敵意。一旦外勞逃離桎梏,行動自由不再受到嚴格監控,許多人就感到不安。而捉拿他們,正好是讓部分台灣人「安心」的作法。至於這樣對治安有何幫助,真是天知道。
其次,柿子挑軟的吃。治安機關要說服社會大眾有「績效」,其實很不容易。捉拿這些手無寸鐵、忍辱負重,只想討一口飯吃的外勞,是相對簡單安全的方向。而且逮到之後,無須經過嚴謹繁瑣的司法程序,很快就可以遣送出境,連機票錢多半都由雇主支付,多划算!
然而,政府從來沒有深究,他們為什麼要「逃跑」?為什麼光明正大的工不做,要偷偷摸摸躲躲藏藏做黑工(甚至有研究顯示,做黑工還比較不會被剝削與凌虐)?包括美國人口販運年度報告在內的許多國際觀察單位,一再指出台灣的法令制度與僱傭環境,對外勞的剝削與人權侵害,已經快把整個台灣變成一個奴工島。政府卻從來不敢真正認真保障外勞(尤其是看護等家事工作者)權利,只在他們被逼走後,嚷嚷著說要追究他們的不告而別。
舉例來說,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也嚴禁扣留外勞的護照與證件。但我們卻看到「外籍看護」往往要同時接送小孩上下學、買菜、做飯、洗游泳池、遛狗,甚至去老闆的工廠幫忙。同時,幾乎每一個外勞的護照都是「自願」委託雇主或仲介「保管」。怎麼從不見勞委會與各地勞工局,嚴厲認真地執行這些法規?
我曾在一個會議場合,請教移民署的官員是否在查獲「行蹤不明外勞」的時候,會同時調查他們是否遭到剝削虐待。官員的回答是:「難道要我們去處罰台灣人雇主嗎?」
如果我們真是一個法治國家,毋枉毋縱,那麼違法者的「國籍」就不該列為考慮。如果我們的執法者把平等、公平放在眼中,那就絕不該只抓被剝削而逃逸的受害者,而不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濟弱扶傾是正義的基本要求,政府挑軟柿子吃的作法,形同默許,甚至教育台灣雇主繼續這些不當的行為。
最近,勞委會甚至打算要求醫院通報「行蹤不明外勞」,真難想像這是「為勞工喉舌」的主管機關想出來的招式。美國許多地方政府的衛生所,在表格上的「移民身分」上會註明「不會將此資訊通報聯邦移民局」。為什麼要提醒「不會通報移民局」?因為他們知道,需要醫療照護的非法移民,很可能會為了擔心被遣送出境而不敢就診。社會福利是一種「需求取向」(need-based)的政府措施,不該與「身分」掛勾。而舊金山市的行政法典12H章(
http://www.municode.com/content/4201/14131/HTML/ch012h.html ),甚至更進一步明文禁止市府單位詢問任何人的移民身分,更不准在政府服務上附加「應告知移民身分」的要件。相比之下,我們的勞委會不但不處罰剝削的台灣人,反而積極配合治安單位這種拿外勞當代罪羔羊的作法,實是令人嘆為觀止。
勞委會的回應(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2420 ):
新聞稿主(標)題:
勞委會推動醫院通報行蹤不明外勞係為取締非法媒(仲)介業者
日期︰97年6月17日
有關中國時報97年6月16日A15版,登載廖元豪君所撰「行蹤不明之罪」乙文,其中對於政府研議醫院通報「行蹤不明外勞」之看法,認有剝奪行蹤不明外勞就醫權益,係屬嚴重誤解,特予澄清如下:
外勞之健康就醫權,為其固有之基本權益,不論其身分究為合法或非法而有所不同,一旦外勞有就醫治療之必要,均應一體重視,此乃政府制定外勞政策依循保障外勞權益之一貫理念。
至於政府當前研議推動之「醫院通報行蹤不明外勞」措施,係鑑於非法仲介業者非法媒介行蹤不明外勞於醫院擔任看護工協助家屬照顧病患情形頻繁,從而產生剝削外勞之情形,對我國國際形象、外勞管理及本國看護工就業造成重大影響。為加強取締非法媒(仲)介業者,故研議醫院如有獲知上開非法媒介違法情事,即時通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察,勞委會重申該措施旨在取非法非法媒(仲)業者,並不影響外勞(不論其身分為合法或非法)前往醫院就醫之權益。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非法媒介行蹤不明外勞非法為他人工作一經查獲,將處以最高罰鍰新臺幣50萬元;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勞委會特別說明,鑑於外勞行蹤不明問題常廣泛引起社會各界關注,考量行蹤不明外勞脫離勞動法令規範,除自身無法受勞動權益保障外,更影響本國人民就業權益,且對社會治安、防疫造成衝擊,勞委會呼籲外勞如有遭受雇主或仲介公司不合理對待,宜透過正常管道申訴,尋求合法僱用保障權益,勿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以避免行蹤不明後而遭受不當剝削與侵害等情形。勞委會為提供外勞申訴管道,除於該會設置0800各外勞來源國母語申訴專線外,並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25所外籍勞工諮詢中心,以提供外籍勞工諮商、法律協助及勞資爭議等服務,並設置免付費諮詢服務電話,及在桃園、高雄2處國際機場設立外勞服務站提供外勞出、入國諮詢服務。未來並將參照113婦幼保護專線設置單一簡碼之24小時免付費求助電話,期更加暢通外勞申訴管道。
勞委會同時請全民拒絕非法僱用外勞及勿從事非法媒介工作,以免觸犯法令受到重罰,勞委會與移民署、警政署將各依職權強力執法,以杜絕及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維護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
勞委會也托一位暫在該會「打工」的社運朋友跟我聯絡,我對前面的新聞稿寫了一封信回應,也貼在這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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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OO,
又有人在政府機關當「內應」,真好。
我看了 貴會(看,稱謂都不同了吧)的新聞稿,覺得跟妳說的,在內容上跟態度上,其實不太一樣耶。聽了妳說的,我覺得好像是誤會勞委會。可是看了新聞稿,我卻覺得罵得沒錯耶?
我本來昨晚就應該上飛機,現在理應在美國。不過拖延了一下,但依然馬上就要出發。如果可能,請將以下意見轉告 貴會主委。
一、勞委會的這個政策,如果是要取締「非法仲介」而非「非法(行蹤不明)外勞」,那標題就不該訂為「醫院通報行蹤不明外勞」,而是「醫院通報非法仲介」或「醫院勸告患者勿雇用行蹤不明外勞」。
二、請問,個別的「行蹤不明外勞」如果到醫療院所就診,身分資料會不會被「通報」?如果會,那就是我要批評的;如果不會,新聞稿裡頭就應該說清楚啊。
三、通篇新聞稿看完,最後的結論還是要「杜絕及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維護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所以看來要對付與歸責的,還是「外勞」。如果照您剛剛電話所說的意旨,那新聞稿應該強調(無論合法或非法)仲介對勞工的剝削,而非非法外勞剝奪「國人就業權益」或影響「社會安定」。
四、「行蹤不明外勞」的成因之一(而且可能是主要成因),在於現行「合法外勞」的體制(包括勞工主管機關的執法態度—扣護照、扣薪水什麼時候被罰了?)具有高度的剝削性,極度偏袒雇主與仲介所致。藍佩嘉的研究甚至指出「非法外勞」的勞動條件有時甚至比「合法外勞」好得多。所以「非法外勞」未必處於較為不利處境。
五、根本之計,政府機關(當然含 貴會)應致力根絕「上游」(台灣人雇主與仲介)的剝削壓迫行徑,而非以對付「行蹤不明外勞」為核心。同時,應致力打擊非法雇主與仲介,以保障外勞權益。
六、勞委會不是移民署,也不是警政署,所以關切的應該不是「移民身分」或「治安」,而是「勞工權益」。勞委會請勿跟著治安與移民機關起舞,而要積極地把因剝削壓榨而逃逸的「行蹤不明外勞」,當作「被害人」來給予充分保護—包括懲罰前面在剝削的雇主(前面有剝削,則依照人口販運的原理,這些「逃跑者」就可能成為強制勞動之受害者而應受到高度保護)、不通報移民機關,以及防止移民機關與仲介任意遣返外勞等。
七、台北市勞工局長台北市勞工局長在部落格上也回應了我的文章(
http://blog.udn.com/akueisu/1966411 ),他指出台北市試圖減低對「非法外勞」的處罰,卻遭到中央(尤其是警政機關)的糾正—怕影響績效獎金。若屬實,勞委會也可以力挺地方政府較合情合理的作法,駁斥警政署的歪理。
八、王主委讓大家期待殷切,相信也會有心從不同角度來處理這個問題。
Best,
元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