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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上篇)
2005-04-17 08:45:44 | 人氣(100)
前言:這是舊作,未曾發表,未經仔細校訂,隔了一年多,我已經無從下手修改或重寫了。


 2001年時,我寫了兩篇<回顧2001>與<展望2002>的雜文。由於寫得很爛,那兩篇文字已經拿掉了。今年,我決定把這個寫作計劃持續下去,只要我還健在,就把年初與年終的兩篇雜文當作日記地寫。除了年頭、年尾的各一篇雜感,還要加上一篇的「年中雜感」,也就是現下的這一篇。

 西元2003年已經過了一半,今年度的大新聞首先是一月中「蘇建和三死囚案」的大翻案,驚動全島;一月底《英雄》上映笑掉世人大牙,同時的新聞是「凱達格蘭學院」成立──陳師孟先生出任校長。二月上旬劉俠女士逝於三軍總醫院,二月下旬輪到林旺。三月中旬全世界熱烈討論英美聯軍出兵伊拉克的正當性,Robin Cool做出了那場名垂千古的辭職演說──隔天美國出兵;四月份章家墩與大前研一在台灣對話,我對兩者都認同;四月中旬麥可喬丹退休──隔天國民黨與親民黨召開記者會,暗示「連宋配」成局。五月初《蘋果日報》創刊,接著是sars風暴直至今日。

 我對以上每一個事件都有看法,除了《英雄》之外,我沒有寫成任何一篇文字。「社論家」是一種太悲慘的知識份子類型,如果人們有辦法忘記一年內發生過的大小新聞,很自然地,他們也能一併忘記今年出現過的無數優秀社論。相信多數人已經忘記這些新聞是今年才發生的呢。

 太保決定每隔了半年做一次清倉。隔了一段時間上的距離,雖然是可以減少一些激情──不過距離若是太遠,讓我記憶力不是很準確的話,這還是要跟各位抱歉的了。上述新聞一律都沒有確切日期,由於我擔心自己筆記做得不夠確實──這些新聞發生的確切日期已都是我無能、也無意願再去查證的了。

 
〔首先是蘇建和三死囚案的逆轉〕

 台灣受過高等教育的那票人士已經對此案表達過很多意見了,我自信不可能比他們談得更好。首先,「從馬英九以後的幾位法務部長都誤形勢」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蘇建和三人遭受冤獄的可能性更是可能的。無論如何,司法的程序正義則更是重要。我想,這點是所有公民必須要堅持的原則。

 太保濕.傑佛遜如是說:「我們相信這些真理是自明的──對於被刑求乃至招供的犯人,〝若〞《自白》是其犯罪的唯一證據,則不但該判其無罪,還有國家賠償與嚴懲失職人員的必要」。本案引起我興趣的部份並不在於案發當天的事實真相,我是一個患有大頭症的公民主義者,所以必須相信法官的判決,『罪證不足不起訴』對我而言是十分清楚明白的意思,至於蘇案三嫌配不配用上這七個字──我沒有足夠的資訊判斷。

 由於審判拖了太久,所有目擊者的記憶都已經不夠可靠了,今年竟出現這樣的判決:蘇建和三人不是真兇。那麼緝兇的難度也已隨時間的拖長而難如登天了吧!

 相信國人都對鄭可榮指證涂醒哲性騷擾的事件仍有印象,這顯示了人類對自已深已為可靠的那些印象,有時是自己『加深』之的。其實深刻的印象並不一定可靠。心理學跟精神分析學者當中認為人類會捏造記憶者多有人在。如果十年前是覺得「有點像」,十年後可能會變成「絕對是他沒有錯,他就是化成灰我都認得出來!」

 這種現象可以在『偽記憶症候群』的理論當中尋求更為堅實的分析。

 對於本案,我特別有興趣的部份是被害家屬的激動反應。若命案果真與這三人無關,那麼家屬的反應就有可討論的空間....。

 法國社會學奠基人涂爾幹曾經這麼認為──有一些刑罰被設計出來,其功能就是讓被害者覺得『爽』的。「殺人者死,傷人者刑」這兩條已是相當多數文明國家的刑罰通則,但不論如何懲處壞人,對於被殺者、被傷者而言都是無濟於事的──這點每個人都心底有數。支持刑罰者有兩個簡單的理由:第一,嚇阻犯罪邊緣的人;第二,囚監犯罪者的這段期間可以保障其犯罪的傷害力降到極低。這兩個簡單理由雖然都有言之有理,但還是漏出了很多破綻讓人挖苦──比方說從「死刑」到「罰金」的程度判別總是唯心的,殺五個人的罪也並不是殺一個人的五倍。(在這種無法『量化』的人文領域中,我們只能信任專業、任由專家去訂規則。而台灣在這部份就是尤其地不專業,常使人無法接受──我指的是那個令人哭笑不得的假釋制度)

 涂爾幹並他的徒子徒孫們稱某些報復性的處罰是「強力而無知的衝動,是無理性的破壞慾」。人們看到壞人受苦就感到爽快,這種期待「現世報」的純真信念遍及一切水準不高的戲劇中。比方說「台灣xx火」、「親戚不xx」、「xx花」系列!換句話說,法律也是一種水準不高的東西──就我跟涂爾幹的看法而言。刑罰的存在未必純粹是用來詮釋一些很高層次的人類精神,比方說「申張正義」,我們的想法正好相反──它也可以是用來防止事情變得更糟、僅是用來詮釋一些很下層的人類本能,比方說「善妒」、不甘心跟破壞欲。

 這並不是挖苦法律代替社會成員進行報復的作為不恰當,正好相反,我們建議公民們可以多多採取這樣的詮釋角度,並透過如此的角度給予法律支持的力量。如此一來,法律機構就能夠成為我們意志能力的延伸,公民也因此有一份責任感參與思法改革。畢竟,任何對於刑罰的解釋都不能講出個八面玲瓏道理來,吾人就乾脆承認此事只有一面玲瓏的道理──那就是霸道、那就是公眾蠻力的展現。我們可以想法院就是劉文聰或綠巨人浩克,是社會憤怒時變身成為的一隻巨獸。當某人違背了共同生活的契約(大到殺人、小到亂丟垃圾),社會就會抓狂,它一定要惹怒它的人付出代價。

 我要讚美這樣的機制──它的存在是有其必要的,因為我們確實要合成一個社會才能過高物質享受的生活。如同羅素講的:「為了征服大自然,人類必須群居,這代價是值得付的」但也要時刻冷靜注視自己這樣心中藏有的這種「強力而無知的衝動、無理性的破壞慾」,因為人類無知付上的代價實在太多,而設置法律是一種保障與救濟,萬不能使其成為加害善良公民的兇器。

 如果你的愛人死去了,你要求「殺人者死」的心願是正當的──整個社會都願意站在你這一邊,人人都願意納稅為你懲治兇手。但是,當社會幫你殺人報仇的時候,你也該確定社會沒有幫你殺錯人。千萬不能隨便在路上找一個人來陪葬!要求「兇手受到法律的制裁」與「要求法律制裁的人果真是兇手」--這兩個命題是同等重要的。這兩個兼顧才是我們設計法律的原因,不是嗎?在偶爾,偶爾,偶爾,又偶爾的案例上,我們會在被害家屬身上看到「不問青紅皂白」「反正拖一個陪葬」的心態。這些都是由於公民意識不足的緣故。

 法律的功能在於施展社會成員對於公共意識維護的決心,這是指懲治壞份子而言,但同樣地,法律的功能也必須在於洗清無罪者的冤屈。

 當然,若是因為司法太過於謹慎而讓壞人脫罪,那也是很令人遺憾的事情。對於蘇案的真相,大家都缺乏證據,既無證據,「無罪宣判」就是理所當然、義之所趨的了。



〔關於劉俠〕

 這段故事可能正好是蘇建和三死囚案的相反例子。雖然傷人致死的應該是公訴罪,但是家屬們一再表現出不提告訴精神還是令人感動。

 人類只要群居就難免被彼此傷害,但是我們並不主張「忍耐」的美德。因為凡是「忍」,就有些人「忍」出了精神疾病,「忍無可忍」之時就變成劉文聰或綠巨人浩克。所以「容忍是不夠的,還要寬恕」(施明德語)

 我們同情那些正在容忍法律未能伸張正義的被害者,更要佩服的是那些願意寬恕一切的被害者,這是人類中最高的品質表現。

 我有過半天與劉俠相處的經驗,在那一天的終了,我將她(跟她的輪椅)推上伊甸基金會的專車,她恰如其份地扮演著臺灣稱為麵包車的那種車──裡面的麵包,輪椅同胞總是待在貨物區。她講話的聲音太過柔弱,以致於我總是要假裝聽懂,並抓準時間對她微笑點頭。這是一個完全不為自己活的人,她偶爾會講一些看似自誇的話,其實,當她說這些的時候,多半是為了勉勵比她更幸福的人。和她相處的半天是一次很難忘的經驗,如今回想起來,很可能我少年時存在主義的思想就是來自於那半天中她所給我的震撼。

 我相信劉俠家屬對於兇手的寬容態度,就是劉俠希望他們做的。

(未完)

2003年中
作者:太保 完稿於2003年5月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jacob/
台長 太保(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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