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調劑權訴訟 醫界二連敗
【記者詹建富/報導】【2005/08/04 民生報】
http://udn.com/NEWS/LIFE/LIF2/28247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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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or Z 評論
台灣醫療亂象之一:藥房可以依症狀配藥。
難道藥房看病是不用診斷的?很巧妙地,它閃過看病或診斷的字眼,就可以不被稱做密醫,照常做給藥收錢的行為。
因為,台灣的藥事法中,有一條"密醫條款":
第五十條 (須經醫師處方藥品之售賣)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 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 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
構之購買。
三 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換句話說,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可出新版)內的藥,藥房是可以聽你說症狀而供應給你的。
如果聽你說症狀,給你藥吃,收取費用可以不叫醫療,那這樣子病也會好,我們根本不需要診斷檢查。若這樣子病並不會好,拖延致誤,這種漏洞,還是堵起來得好。
在台灣,有病看醫生,診察者沒調劑權,病人拿不到藥吃;有病到藥房,不經診察反而可以拿藥。這種怪象,法官大人到底知不知道哇?剝奪了醫師的調劑權時,看看藥事法第五十條,有保障了醫師的診察權嗎?
哪需醫藥分業?藥房一手攬下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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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自留言版,網友59.113.67.122 說得不錯,特刊出)
一個肚子痛的患者, 經過醫師診察後,R/O掉盲腸炎、胃穿孔、胰臟炎、腸阻塞、膽結石、腎結石..........等一大堆病因後,確定診斷為胃炎,醫生不能親手拿一顆胃乳片給他吃,可以(只可以)開給他一顆胃乳片到藥房去拿藥(這就是所謂的醫藥分業,藥師調劑)
,依現行法令,醫師連拿一顆胃乳片給患者都屬違法,醫師會看病居然連拿顆藥的行為能力都沒有,訂這法律,是什麼法?是笑法(話)
一個肚子痛的患者,告訴藥房說肚子痛,藥師可以不用診斷,直接拿一顆胃乳片給他吃,完全合法,假如這個患者是盲腸炎併腹膜炎,藥師給胃乳片以至延誤治療,有沒有責任?依法他們可以給藥,當然沒有責任!訂這法律,是什麼法?是笑法(話)
這是什麼法律?這是什麼醫療品質?
請問阿扁總統,請問長的院長,你們是學法律的,這是什麼法律?
請問醫改會的,看病不用診斷,那還要學什麼醫學?這是什麼醫療品質?
醫改會的,你們的眼睛瞎了?還是故意裝聾作啞?怎麼沒看到你們討論這種醫療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