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rit.news.findlaw.com/colb/20061115.html
今天看到這篇, 我想也許你有興趣, 冒著被你老公罵的危險寄上 link :-P -- 加油, 好好保重身體 & 寶寶 |
2008-08-12 00: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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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可憐的Carol。聽到「媽媽手」,就想起五年多前的日子,少芬也是在Kiki沒多大時,就因為抱來抱去,虎口痛到不行。還靠醫生開處方簽拿止痛藥吃...
不過妳餵母奶,吃藥的限制更多。所以更得忍痛囉。(我又想起在少芬懷孕時,睡覺落枕,也是無法吃肌肉鬆弛劑。連醫師建議的tylenol也不敢吃。只好冰敷止痛...)媽媽呀媽媽,真的太辛苦了。
「媽媽手」這個名詞其實也挺預設媽媽帶孩子的角色咧。其實當年我抱Kiki的時間與頻率更高,不過皮粗肉厚沒受傷而已。
好好休養。 |
2008-08-10 1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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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原諒版主這週無法回覆各位,
因為擠奶及照顧寶寶,
已經罹患媽媽手,
打字非常艱辛,
等關節舒緩一些,
必當與各位交流並報告小包子的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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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 2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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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剛好在「一樣的路」上一篇,所以雖然可能是對號入座,但還是回應了。
如果我的發問讓版主有不愉快的感覺,要跟版主說聲抱歉!我可能疏忽了,但我真的不是故意如此。我確實是看過讀過,不明白了才問,再加上可能熟識的同學不懂,自己程度不佳,也離開了補習班跟學校,一來靦於貿然回校詢問,二來自修的情形下,也習於上網找或利用討論法律的空間。如果版主認為我在這裡發問是不妥的,我由衷感到抱歉!∼>_<∼
另外,我也許沒有把自己的觀念跟吸收到的資訊說清楚,才會讓人感覺不思即問。這可能是基於我有時千頭萬緒想了半天,會啪一下丟出一個自己認為是「是」或「非」的結論便問了,而不再覺得他是個有可能申論跟衍伸其他問題的題目,或者需要被提點才會驚覺,算是思考的疏忽和盲點吧@_@b
總之,我對版主的發問是抱持對師長跟友人的想法跟態度,並非覺得版主有義務為我解決一切疑難,這點是毫無疑問的。
反省跟回首細審之下,針對前面問的第二題,我補充以下我很鄙陋且紊亂的意見。
當本人失去意識,無法為決定時,應如何決定其「代理人」呢?(用代理人實因不確知用何名詞為妥)例如辦理就醫、轉院啦,誰能代為決定呢?順序為何?如果有顯然違背本人意思時,又當如何呢?
就辦理就醫跟轉院,我自己其實是想到保證人地位。只是到了這一步,就不知道順序該如何解決順序問題(例如本次高考題目的:救護車上的妻子(具有密切生活關係)V.S.救護人員(法令上的義務==>不確定利用何法條及照護急救範圍)。)
惟依緊急救護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同條第二項規定,緊急傷病患本人或其隨從家屬要求送至前項以外其他醫療機構者,得依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
同法第七條規定,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個人覺得妻子的意見應猶如代理人一般,但實不知道該用什麼觀念代入為妥。
至於得否如果顯然違背本人意思時,應該看本人有無決定意思的自由。惟本人雖無處分生命法益的自由,但除如加工自殺已入罪之行為,符合其本人意願之其他相關生命法益之決定,應均不足以使人入罪。例如順從本人或得為本人決定之人的意願,將其送至距離甚遠的大型醫院以致死亡,倘已盡告知義務,應無由使救護人員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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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1 03: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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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好
建議您餵母奶直接餵
若吸出後再以奶瓶餵失敗率較高
嬰兒的嘴巴是全世界最好的吸奶器
而且會越西越多
我只是過客
若有需要幫忙之處請以EMAIL聯絡
也住在新竹的主婦 |
2008-07-30 17: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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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新聞台搜尋性侵相關的站台
意外來訪
冒眛招呼
初次見面
請多多指教 |
2008-07-29 1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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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凌老師,
初學法律的人該如何打下學習基礎,
才會比較紮實......
比如說,該看哪些基礎入門書,
該去哪裡聽課(也許以後有機會).
謝謝! |
2008-07-28 2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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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恭喜老師,
希望您全家平安喜樂。
另外,對老師由衷的欽佩,
還有熱情和時間回答大家的問題。
老實說,
「專業」哪有這種上網站來問問就想要解答的,
去找律師都要跟你收談話費了,
教授比較不值錢嗎?
自己不找書,不思考,
就算有,
也要把自己尋找答案或者是思考的過程交代一下,
看那些問題也不能說是都沒念書,
也看得出有程度,
但是,
尋師訪友,甚至用GOOGLE去找,
甚至到附近大學去課堂旁聽問問,
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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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7 02: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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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版主!真的是麻煩你了∼^^ 真的要好好療養。我姊的身體生完孩子後就愈來愈強壯Orz
一、截堵構成要件,據說又叫網羅構成要件。不知這名詞版主有無印象。
我上網找了找,以下這兩個可說明我不理解其一致性的截堵構成要件的兩種範例。好像都是「高x」系列補習班,不過我是從「保x」補習班聽來的XD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m/questions/mtest/cm003.shtml
上面這個網頁有提到補充關係的截堵構成要件(在(三)3.之處)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exam/answer/97kp/PDF-K/K44.pdf
這個網頁有提到對第214條的截堵構成要件。(第二題解答:(一)3.之處)
二、另外請問版主……(抱歉,去找網頁又發現別的問題。>_<)當本人失去意識,無法為決定時,應如何決定其「代理人」呢?(用代理人實因不確知用何名詞為妥)例如辦理就醫、轉院啦,誰能代為決定呢?順序為何?如果有顯然違背本人意思時,又當如何呢? |
2008-07-24 18: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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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月,
很不好意思,在我有限的記憶中(林山田老師的書、或是黃榮堅老師的書,抑或美國法),我沒有聽過「截堵構成要件」這個名詞。
初步推想,可能是某位刑法老師的獨門說法或翻譯德文法律名詞所得。因此,要麻煩你將此名詞的定義、出處告知,等我做完月子,再去找來看一下,否則我無法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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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3 08: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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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版主經歷一場奮鬥,實在不該勞煩,但是實在是疑問無處解呀,而且版主的解答真的太棒(版主:難道太棒也是種錯?!>_<)
所以羞愧地把問題貼上,版主慢慢養身子到心情好身體好時再回答,不勝感謝∼
問題在於之前看到對截堵構成要件的解釋,有見解「既遂和未遂」的補充關係以解釋之。但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跟第二百十四條亦為截堵構成要件之關係,可是這兩條似乎並沒有補充關係呀?
請問截堵構成要件究竟應如何定義?應如何說明其與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跟第二百十四條的關係呢?
有勞版主。擦汗擦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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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1 15: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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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hia-ling學姐,
謝謝你,我也聽過類似的說法,
我阿姨是帶小朋友的老手,
之前也準備了用過的包巾包裹小包子出院。
妹妹那裡還有小小豬妹用過的紗布衣,
目前是足夠的。
當媽媽真的非常辛苦,
每天都一刻不得閒,
你也要多保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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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9 15: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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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恭喜版主大人順利生產,母子均安。
我會垂淚等待您快樂地休養完,
繼續「做牛做馬」地替大家分憂解惑,做好心∼^^ |
2008-07-17 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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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Carol,
造訪妳的部落格,才知道這個好消息。我這幾個月在美國,依然跨海為妳喝采與祝福。
Anyway, 歡迎加入家長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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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4 11: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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