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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失效 保險公司應確實通知
2008-09-08 08:54:26 | 人氣(13)
戰勝保險公司》保單失效 保險公司應確實通知 【經濟日報╱記者 邱金蘭】

小楊(化名)78年5月18日幫媽媽投保終身壽險,一次繳清(躉繳)保費50萬元,小楊媽媽在91年9月21日身故,小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主張保單貸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契約效力已停止,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保單貸款規約第5條約定,要保人不按約定條件付息,致貸款本息金額超過保單價價準備金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即停止;但保險公司應在契約效力停止日前30天內,通知清償貸款本息,否則保險公司在停效後30天內仍負保險責任。

也就是說,就算保險公司沒有在停效前30天履行通知義務,保單效力仍然會停止,只是保險公司必須承擔停效後30日內的風險。

因為小楊投保的保單,在89年9月18日因貸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效力就已經停止,停效超過30日以後的事故,保險公司自然不負給付責任。

但小楊認為,他們從來沒有接保險公司利息催繳或解約通知,保險公司也提不出相關的利息資料,保險公司顯有疏失,讓保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契約失效而導致權益受損。對於保險公司主張,小楊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保單貸款規約第1條及第2條分別規定,保單貸款的利率可以浮動調整,每月付息一次,逾期欠繳的利息,每滿一年併入貸款本金內複利計算。從這兩項規定來看,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將每月應繳的利息通知保戶,保戶就無法知道應繳的本息數額。

因此,不能以保單貸款規約第5條規定,就認定保險公司不負通知義務。保發中心認為,保險公司應詳提是否有通知本息多寡的證明。

如果保險公司確實已履行通知義務,還應進一步證明貸款本息已完全吃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且沒有剩餘任何責任準備金,否則,保險公司仍應就剩餘的責任準備金死亡保險費部分,依比重給付死亡保險金。

保發中心認為,依壽險數理的概念,保戶借款是在價值準備金的額度內借出,原則上應不會超過責任準金,因此保險公司應該還有相當的責任準備金,而責任準備金中也會有死亡保險費。

此個案提醒保戶,應注意保單停效後相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尤其96年7月20日修正實施的保險法第120條及第116條,對於保單貸款因本息未繳衍生的保單失效、復效等問題,有更明確的法律規定,保戶面臨相關問題時,可以依法爭取自身權益。

【2008/06/12 經濟日報】
台長 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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