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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8 17:00:00| 人氣26| 回應0 | 上一篇

亂源在法院--司法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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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根本是立法,法的施行與維護是法院。法官是最直接的執法者。如果執法者卻不肯好好的執行國家的法律,那將國之不國,法之不法吧!曾親耳聽到一個法官如此說“去你家偷拍照片沒有拍到你身體的隱私部位,就不叫妨害秘密!”這叫什麼?斷章取義?還是刻意維護違法者?
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是法官不理解此條刑法?還是我愚昧無知?難道一定是拍到身體隱 私部位才叫妨害秘密?侵犯隱私,在刑法上來說就是妨礙秘密罪。   

   雖然沒有登堂入室,可是在人家圍墻外偷拍住家就已經侵犯了隱私,而且偷拍長達50幾分鐘。難 道法官要睜著眼睛說,我沒看到他拍的照片有身體的隱私部位,就不違法。是這樣的嗎?還是司法畢業的人都是知法玩法,玩弄善良百姓,用國家給的權利胡作非 為。法官難道還能信誓旦旦的說“偷拍者呈上的照片沒有拍到身體隱私部位,至於偷拍你房內的車子車牌什麼的不算違法。偷拍時間雖然長,可是不能證明他有拍到 不該拍的東西。我也不能去他家搜查,也不能叫他把照片都拿出來。”有誰見過如此袒護偷拍者的法官?這樣的法官難道說遍地都是嗎?此為真實事件,人物是雲林 縣虎尾法院的法官。真不知道這個妨害秘密罪真的只是單指身體隱私部位嗎?人家住家內的私人活動難道不算隱私嗎?被人偷拍,還要被法官如此對待,難道真是自 己錯了嗎?
確實是錯了,不該相信這社會還存在正義,更不該相信法官是維護公平的。不知道那法庭上的天平會不會因為不滿,而因此掉落。
如此不法不公平者,還能維護天平嗎?還有正義嗎?
 難怪越來越多的新聞說什麼恐龍法官,殊不知執法者的天平傾斜,會讓民眾多麼的失望,由此而產生的社會問題將是多麼的多,難道為政者就不能好好整治司法嗎?
還是像諸多人所說,法律就是有錢人的遊戲!執法者完全自由心政,高興怎樣判就怎樣,完全把法律條文拋之腦後。
  現在來談談什麼叫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指以不正方法侵犯他人隱私或洩漏因業務或公務知悉之他人秘密,即為「妨害秘密罪」,主要包含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及洩密罪,條文規定於刑法315~319條。
刑法3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非公開是指個人日常生活中無意使他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活動或言行,最常見就是所謂偷拍裙下風光、在家中裝竊聽器、偷看她人沐浴等等,私下側錄他人於電腦即時通訊軟體之不雅影像亦成立本罪。
若意圖營利而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即構成刑法315-2條罪責,意圖散佈、播送或販賣有315條之行為,亦同。故若故意為刑法315條之偷拍竊錄行為,且意圖販賣或散佈於眾,將依刑法315-2罰之,刑責將更重。(此段文字摘錄於網路)
只要是窺視,拍照,錄音,錄影人家非公開的活動就是妨害秘密罪。但是,虎尾的那個法官不知道是怎樣坐在法官的位置的,居然斷章取義。說一定要拍到身體隱私部位才算妨害秘密罪。難道說人家關起門來的私人空間是隨便別人偷看偷拍,參觀的嗎?且不說偷拍者的目的和拍到什麼照片,就是在人家家門外徘徊50幾分鐘難道很正常嗎?況且是偷拍50幾分鐘。而且是知道人家在家的情況下去偷拍。請問法官願意別人沒事就跑到她家圍墻外徘徊,偷拍,窺視嗎?既然已經偷拍了,就說明有了窺視才能拍。沒有窺視,如何能拍出清晰的照片呢?難道說法官一點法律常識也不懂?還是說故意為之。實在引人深思。
此案件還在審理中,如有結果。將追蹤呈上。讓世人都看看所謂正義的化身,民眾的守護者都在做些什麼。



亂源在法院--司法的不公




台長: 幸福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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