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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6 15:15:08| 人氣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侵占扣繳稅款 最重可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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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昨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國稅局舉例指出,A公司自民國90101起至91930止,向甲君承租房屋供作營業使用,雙方約定每月租金為10萬元,而A公司於給付租金時,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按月扣取甲君每月租金所得的10%之代扣稅款。

A公司負責人乙君、也就是扣繳義務人,原本應於每月10日前,把上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乙君卻未向國庫繳清,共計侵占12萬元。

乙君雖一再以經濟不景氣、公司經營發生困難,而無法繳付稅款,但法院不採納,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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