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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4 22:51:14| 人氣503|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勞工立法新文本呈現象倒退-訪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陳偉智談勞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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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智認為對待勞動立法政府欠缺廣泛諮詢,立法目標亦頗為含糊    本報記者攝

                 本報特約記者  勞小記

原載於〔澳門勞動報〕第三十六期 25.06.2008

  今年五月中旬,《勞動關係法》法案工作文本(以下簡稱<工作文本>)甫出台,即引起社會人士特別是勞工階層的強烈反彈。立法會議員、工聯副理事長關翠杏直斥,新不如舊(指新的《勞動關係法》工作文本比舊的《勞動關係法》草案及澳葡時代的勞工法對勞工保障方面有所倒退),立法的思路有問題,不僅將基本原則模糊化,亦完全打碎勞工法是僱員最低保障的原則。作為討論、審議勞工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的勞方議員李從正認為,新勞工法有倒退現像,認為一些具體條文(例如<工作文本>第十四條),有徹底違反了勞動立法的核心原則,是勞動法的一大倒退。至於基層工人則對<工作文本>仍然拒絕將「欠薪形事化」的條例入法案之內,以及<工作文本>增加了對工人的約束而增加資方的權利感到不滿,亦認為是新不如舊。職工盟理事長何興國則認為新文本的勞動關係法,基本上並不注重保障工人的基本權益,而是方便老闆控制勞動力的成本,怎樣可以令生產成本低一些,怎樣才可以令工人馴服一些,對勞工者的權益保障並不太在意。資方議員,亦是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強則認為,<工作文本>並沒有倒退,而是比舊文本在技術層面上有很大進步,他認為企業規章是保護勞方(見六月十七日《華僑報》報道)。
  勞動法是關乎澳門特區兩大群體,勞方與資方權益及互動關係,關乎澳門人的生存環境的重要法律,但在立法目標,立法過程中引起社會極大爭議,是值得我們關注和深入討論之事。今期我們邀請對勞動立法做過長期專注研究的論政團體《新澳門學社》代表,即該會(社)理事長陳偉智接受訪問,請其表述對<工作文本>的意見。
至少有六項倒退
  陳偉智認為<工作文本>在勞方看來是倒退是理所當然,因為在保障勞工權利方面,新文本確比舊文本有所不如,有所減弱;資方代表認為新勞動法的<工作文本>比前有進步,是由於新文本增加了資方的權益和靈活性,對資方或僱主來說這是「可喜的進步」。很明顯今次由政府(行政當局)主導的勞動立法,不論從立法目標以及立法過程都有可議的地方。這方面可以稍後拿出來討論,現先從勞方認為是「倒退」問題談起。
  從保障勞方的立法而言,<工作文本>的倒退是明顯的,起碼有如下六個方面。
  第一、<工作文本>容許有太多僱主僱員「雙方協議」取代舊法(指24/89/M號法令)對勞工權益、勞動條件保障的最低標準,這實質上增加僱主處理勞資關係的彈性,削弱勞工的權益和勞動條件保障。
  第二、<工作文本>雖然比舊文本《勞動關係法》減少了一條構成資方合法解僱理由,但仍比舊的《勞工法》(指24/89/M號法令)增加了七條讓資方可以「合理」解僱員工的理由,這顯然也是對舊法的倒退。例如在第十四條(<工作文本>)合同自由的第二款及第四款,都是屬於對僱員不利的條款。
  第三、舊勞工法資方(僱主)減少工人薪酬應須勞工局批準,新法只須勞資雙方「協議」即可減人工。
  第四、在<工作文本>裡沒有區分出有薪強制和無薪強制性假期。舊勞工法中訂立有薪強制性假期和無薪強制性假期之分,有薪強制性假期立法的原意是讓工人享有假日休息的權利,現時新法<工作文本>則可以透過雙方協商「搞掂」,與立法原意有所背離。
  第五,<工作文本>在對有薪強制性假期的工作補償方面少了三分之一。在當前經濟高速增長,人力資源呈不足之際,對工人在假期中開工的補償不是增加而是減少,此屬明顯的倒退。
  第六,試用期條款(新文本第十八條,舊文本第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方面的規定亦呈現倒退。舊文本訂明在執行具期限合同的首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即包括勞方及資方)均可除合同而無須預先通知或具備合理理由。但新文本則規定一般僱員須於90日前提出敵辭工,高級僱員或領導主管人員則需於180天前通知資方,此顯然是增加了工人搵工跳槽的難度。在試用期(新文本第十八條)內的第四款規定「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可無須提出理由而終止合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若此條款通過,則本澳工人(在情況惡劣下)最終會變成臨時工,長期處於權益無甚保障的試用期內。
立法目標含糊諮詢馬虎
  當談到政府立法(勞工法)目標和諮詢過程時,陳偉智不無感概地說:「政府的立法目標含糊,或者只係為了經濟增長及向資方傾斜方面考慮問題,而不是借助勞動立法來搞好兩大群體的協調,權益均衡,有利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而立法的咨詢過程(起碼在前一階段)頗為馬虎,敷衍。」他舉出,整個所謂公開諮詢過程,只體將新勞動關係法(草案)文本放在立法會供市民取閱,有意者可上書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而已,根本沒有作過廣泛的推介,舉辦講解會之類的活動更是欠奉。故此,對於立法目標,法律所能達到預算效用等未能形成社會共識。由政府主導的立法工作,只是將法律草案文本交由第三常設委員會內進行研究討論。而由於第三常設委員會的結構性缺陷:主席以及大部分委員都是由代表商界(僱主)利益的議員出任。所以在委員會內形成的主流意見,也只能向資方傾斜。現時搞出來的<工作文本>只能於資方來說「有所改進」,但勞方則認為是「倒退」。又如社會關注的基層工人要求的「欠薪刑事化」列入法案,始終不能在第三常設委員會獲得通過。
欠缺糾正機制
  陳偉智認為,其實在理論上,應該有三種力量可以對勞動立法及勞資不平衡情況糾正過來的。其一是政府做好裁判員這個理應充當的角色;其二,公共知識分子的力量;其三是傳媒的監察。但這三種力量,目前澳門社會發揮很差。基本上,澳門目前是商人治澳,商人政府就最初文本的草擬是向商界(僱主)傾斜。澳門基本上沒有公共知識分子或者縱然有,亦未能做到仗義執言,對政府的決策作出規勸糾正。而澳門傳媒監察政府的力量,是有目共賭,未能令人滿意。
外勞到勞工局尋求協助(上圖);一班紮鐵工人發起街頭行動(下圖),勞工立法刻不容緩 本報資料圖片

台長: 澳門勞動報

小馬哥
小馬哥覺得陳偉智同關翠杏比較起來相差十幾皮,當然關姐最好。陳生,唉!
2008-06-26 09:49:51
毛毛
有傳關姐下年唔do啦~~
2008-06-26 23:44:3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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