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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4 12:03:29| 人氣323| 回應0 | 上一篇

正哲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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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書庫販售香港合法男體雜誌妨害風化一案,從民國92年4月書籍遭基隆五堵海關人員查扣檢舉,歷經基隆地檢署偵查庭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被告提出上訴要求,並因該雜誌目標閱讀群為男同志族群,在情慾差異經驗上,有其獨特差異性;創台灣司法史上首例,辯護律師提出『異性戀法官迴避』、『要求男同志鑑定』聲請,但兩項均遭基隆地院否決,94年5月31日地院一審判決晶晶敗訴,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被告不服繼續上訴台北高等法院,今日94年12月2日二審依然維持有罪判決定讞。本案發生至今,歷經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何春蕤教授的網路「人獸交」事件〈判決無罪〉、蔡明亮導演「天邊一朵雲」電影口交畫面爭議〈順利上映〉、雲林姊妹電台「女同志叫春」罰款事件〈判決勝訴〉等等妨害風化案例,已突顯社會其實逐漸開放接受各類情色議題。

不意外地,備受文化界、學界、同運及輿論聲援支持的本案,在纏訟兩年多的時間,最後卻仍被判敗訴定讞;顯示保守的司法界仍選擇以偽善態度面對社會,也證明了刑法235條妨害風化罪有著下列嚴重之荒謬性,以本案而言:

第一、辯護律師邱晃泉指出,「猥褻」涉及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是十分主觀且具浮動性概念;台灣現行法律,對出版品不採事先審查制,必須等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明白物品是否為「猥褻」?即使釋字407號仍難解免刑法第235條為「行為後法」之嫌,不合「罪刑法定主義」,此判決無疑強迫一般人民與法官要有相同感受,強制個人自主感受;道德方面或許可以強制要求接受,但攸關個人身心的感受,是不可去強迫的,此恐有違憲之虞。

第二、本案雜誌乃經香港政府審查通過的「第二類物品」〈即限制級刊物,而非第三類淫褻出版品〉,且目標閱讀群清楚,為男同志消費者,約佔總人口數的2%至4%而非一般民眾,並不會引起刑法235條中所謂一般人的性慾。此並非男同志要求享受特權,而必須看見男同志有興趣買、有興趣看,否則違反「尊重差異」「多元平等」之人權保障原則。

第三、查扣雜誌已全部封上膠膜,並加註警告標語,分限制級樓層放置;充分顧及想看的人和不想看的人之權益保障,並無溢出社會道德規範,為何還要加以求刑〈近日高雄地院即判同類出租男女性愛光碟無罪〉?此類起訴案件,強烈主觀的自由心証,讓被告、旁聽者、受害者在開庭審案過程中,被迫去想像法官私人身心感受,去臆測擔心法官的表情是否受到刊物刺激而泛紅,法袍底下的陽具或陰蒂是否受到刺激而勃起或顫抖,反而才是對司法進行猥褻。

本案的敗訴,關係的不僅是晶晶書庫及同志社群,在台灣相關出版通路、出租店、閱讀群眾,恐怕將引發寒蟬效應,殺雞儆猴扼殺言論閱讀自由。本人認為兩年多來的纏訟官司,不論勝訴或敗訴,在過程中能引起社會大眾對於多元情慾的尊重及關心,司法能否更落實對於性權的保障,才是最為重要的。

敗訴之後,本人在人權團體、同志社群、學界教授以及律師的支持下,將於近期內對刑法235條妨害風化罪,此一箝制人民情慾閱讀自由的惡法,提出釋憲動作,要求大法官重新解釋,並參與鄭運鵬立委推動廢除刑法235條惡法行動,繼續為在地情色閱讀空間努力。期盼台灣司法界能盡速公正進步,還給成年人真正的性權自主與自由。

<晶晶書庫二審敗訴聲明書 晶晶書庫負責人 賴正哲 2005/12/2 下午3:21>

台長: 微涼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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