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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01:08:18| 人氣1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北地區】愛滋病男同志瞞病情,為同好「無套口交」事後被判刑。(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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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愛滋病的男同志隱瞞病情,與同好互相無套口交,事後被訴。(示意圖)

罹患愛滋病的男同志隱瞞病情,與同好互相無套口交,事後被訴。(示意圖)

2019-12-23 10:13:1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

一名曾擔任國小老師的男同志,明知自己罹患愛滋病,竟隱瞞病情與同好互相無套口交,事後遭訴。台北地院審結,認定男同志明知自己為感染者,竟隱瞞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犯致傳染於人未遂罪,判刑1年5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同志2003年6月23日被台大醫院驗出有愛滋病,並於同年7月11日起接受治療,但他自知是愛滋病感染者,竟於前年5月22日至24日間前往同好住處互相無套口交;幸同好後來前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篩檢,呈陰性反應,確認未感染愛滋病。

合議庭認為,政府在2007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針對部分感染者明知自己感染仍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為避免其他人因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應提高刑度。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後來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合議庭指出,依該條例第21條規定,「危險性行為」指的是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性行為。

故男同志早已自知是愛滋病患者,仍隱瞞感染事實,與同好無套口交,屬條例中的「危險性行為」,但審酌男同志並未強迫口交,犯罪手段並非惡劣,且同好也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故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規定減刑,判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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