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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7 22:06:42| 人氣21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由權公約之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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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國內的活用

(1)在法院的活用

能夠活用國際人權公約的場所第一首推(國內)法院。
如前所述,日本國內的法院,自由權公約有直接適用的機能。而且,此時,公約的解釋,必須依照條約法條約第31條,遵從國際的解釋之規定。因此,法院得以參照國際人權 〈自由權〉公約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或見解,甚至是水準已達國際人權法標準的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等等。
而且,在國際人權公約活用於國內法院方面,實際上已有幾個人權救助成功的案例。
今後的課題為,在更多的訴訟案件中,要有效運用主張立證,並廣為活用自由權公約。

(2)對國會、行政、地方自治體請命、對談

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實施義務,並非只限司法府,連立法府、行政府、地方自治體都有責任。因此,在對國會、行政、地方自治體提出請求或者進行談話活動時,就能活用公約。

(3)活用於律師公會人權求助申訴案件

在律師公會人權救助申訴案件中,也能援用國際人權公約。

B、國際的活用

(1) 審查公約人權委員會政府報告書之反論報告

國際人權〈自由權〉公約委員會,會定期審查締約國的政府報告書(該公約40條1項)。該委員會要求締約國每5年提出報告一次。而且,該委員會在審查政府報告書之際,也會將各種非政府組織(NGO)的報告(通稱反論報告)納入參考。
因此,依照國際人權公約,並就有問題之侵害人權等等情事,向公約委員會提出反論報告是有效的。
日本律師公會也有提出反論報告,並且在審議時發揮了很大的效用。
任何人都得以提出反論報告,但是為考量委員會事務繁重,因此在內容、形式上要切入要點。
此外,在政府製作報告書時,也能試著表達意見,或者提出資料(外務省綜合外政策局人權難民課為負責單位)。
再者,在過去的審查中,委員會若有提出注意事項或者進一步的勸告時,也必須請求政府執行那些措施。

(2) 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報等等

聯合國基於聯合國憲章68條,由經濟社會理事會設置人權委員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該委員會再另外設置防止差別、保護少數者小委員會(聯合國小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通常在每年2月間舉行為期6週的會期中,會進行以1967年經濟社會理事會1235號決議案為基礎的公開審議,調查手續(1235手續),以及1970年經濟社會理事會1503號決議案為基礎的非公開通報審查手續(1503手續)等等手續的審查。這些手續也是以國際人權公約為規範來施行。雖然原本這些申訴的容許性審查相當嚴格,但是在日本也能活用。
此外,聯合國人權小委員會,通常每年8月會在日內瓦舉行為期4週的會期,主要是援助12351手續和1503手續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任務,並且進行公開審議與通報的審查。而且,在公開審議中,以聯合國憲章71條為基準,擁有經濟社會理事會協議資格的NGO。也能發言,在日本也有與這種NGO聯盟,因此得以參與該小委員會的審議。

(3) 活用於其他人權公約機關,聯合國專門機關

除了國際人權〈自由權〉公約委員會以外,還有以人權公約為基準的機關。其中也有接受個人申訴制度的機關,可以活用自由權公約(詳細內容請參照本書Ⅳ「廣泛的國際人權」)。當然,這些機關的運作,必須以各項條約為基礎,但是也能同時參照國際人權〈自由權〉公約。國際人權〈社會權〉公約委員會,人種差別廢除委員會(利用個人申訴制度時,締約國必須進行承諾宣言),女性差別廢除委員會、兒童的權利委員會等等。此外,也能考慮活用在屬於聯合國專門機關的國際勞動機構(ILO)的申訴制度,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機關(UNESCO)的通報手續。

(4) 與國際性NGO合作

與國際人權〈自由權〉公約有關的國際性,且遍及世界各地的NGO相當多。在和國際人權〈自由權〉公約委員會互動之際,也必須與這些NGO合作。此外,除了日本以外的問題,也能尋求這些NGO的協助。

台長: M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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